新评谈:物证 —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08|审判研究

新评谈:物证 —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08|审判研究

原创 王新平律师 审判研究 2018-10-04

一则简明的短消息,一份简要的致歉信。

等了这么久,终于等到了实锤。

The Whole TruthCarlos Cipa - The Monarch and the Viceroy

昨日,朋友圈霸屏的,是关于范冰冰的八个亿

当然,这也是个法律话题。

那么,除了一支 the whole truth 以外

跟,还是不跟?

大大的问号,横亘在小编妹纸心头。

当然,最后的决定,都在这里了

证据,

就是打开胜诉之门的那一把钥匙。

这个长假,我们会连续推出王新平律师的民事证据系列。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投稿邮箱: judgelamp@126.com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王新平

#书证 —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07

第八讲 物证

读研时,老师在课堂上举过一则案例,这是个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鹦鹉骂人案件。

原、被告系邻居,两家不和睦,原告养了只鹦鹉,并训练它骂人,结果鹦鹉飞到隔壁去反过来骂原主人,原主人起诉邻居要求返还鹦鹉。

这只会骂人的鹦鹉是否属于证据?如果是,属于何种证据?

老师曾让我们进行讨论。大家说说看,会骂人的鹦鹉属于何种证据?

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民诉法规定证据有八类,鹦鹉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肯定不是;书证,也不是;电子数据,绝对不是;证人证言,鹦鹉不是人,绝不是;鉴定意见,不可能;勘验笔录,也不可能;视听资料,有点说得上,这只鹦鹉会说人话,会骂人。视听资料我们还没开始讨论,将会安排在下一讲。我在这里稍微带一下。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这样的话,也不是,剩下的就是物证。

鹦鹉属于物证,你们怎么看?

一、物证的特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物证的概念。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教科书大多这样定义。外部特征,主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颜色、数量、新旧破损状况等;物质属性,主要指物证本身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元素)、结构、机能等;存在状况,主要是指物证所存续的时间、占有的空间范围、所处的位置等。

物证乃一类重要证据,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如权属状况存在争议的物品、合同纠纷中存在争议的标的物、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从物证的概念可以看出,物证有三个特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种类的重要特征。其他种类的证据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物质载体,如书证及各种笔录,但它们证明作用的发挥乃是依靠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物证则不同,其并不记载思想内容,实物本身即是证据。

重复一下,如果是从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就属于物证否则不能称之为物证。这三个特征可同时具备,也可只具备一个

二、物证的类别

按照物证具体形态的不同,对物证的类别可作如下划分:

1 . 实体物证。简单地说,就是能够被人感官认知的实体物。实体物证有其形体,一般能够在法庭上直接出示。上面提到的权属状况存在争议的物品、合同纠纷中存在争议的标的物、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都属于实体物证。骂人的鹦鹉,也属于实体物证。

2 . 痕迹物证。案件事实发生所留下的物质痕迹即为痕迹物证。典型的痕迹物证如脚印、指印、唇印、伤痕、血迹、轮胎印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痕迹物证的提取和利用程度越来越广,痕迹物证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3 . 微量物证。微量物证也称微型物证,包括微量固体和微量液体。常见的微量固体如金属微粒、铁屑、毛发、纤维等,常见的微量液体如唾液、痰迹、精斑、尿斑等。通常来说,微量物证的运用需要科学设备的检测。

4 . 无体物证。无体物证是指没有实在形体的物质,典型的无体物证如气体、味道、声音、光、电等。无体物证也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被纳入物证范畴内的,以前物证并不包括诸如气味、声音之类的无体物证,但由于气味识别技术和声纹鉴定等技术及其鉴定设备的产生和发展,人们已经能够通过识别气味和鉴定声音等来查明案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无体物证的认知也将不断深化,无体物证的范围会越来越广。

物证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学理上对物证也有其他不同的分类,如将物证划分为:有形物证和无形物证,有生命(活体)物证和无生命物证,固态物证、液态物证和气态物证,嗅觉物证、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等。

对于物证的分类,其实不必记牢,有所了解即可。

讲证据的分类,容易联想到证据的种类。要特别留意的是,在我国,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是不同的概念。证据分类是理论上对诉讼证据的类别划分,如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属于学理解释范畴,目的是研究运用证据的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处理案件的能力。证据种类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划分,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接下来,讲一下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由于物证与书证具有密切的关系,书证在存在的形式上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因而从外表或形式上来看,书证与物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形态,经常会出现难以判断其归属的困境,所以有必要讲一下物证与书证的区别。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本身来证明案件事实,并不表达思想内容;相比之下,书证尽管同样存在一定的物质形式,但我们在第七讲介绍过,其证明作用的发挥是依靠物质形式上记载的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这是物证与书证最为本质的区别。

第二,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内容,一般是有意识形成的;而物证并不具有这种特征,一般是无意识形成的,但也不排除有意识形成的物证。

第三,就形式而言,法律要求书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有时还要求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而对物证则没有这样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

第四,在固定的方法上,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书证常以纸张等物质材料为载体,一般可以采用复印等方式予以固定;而物证由于形态不同,通常要采用照相等方式进行固定。

第五,书证一般是通过鉴定确定其真伪;而审查物证时,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或勘验。

以上,介绍的是物证与书证的主要区别。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书证物证同体”。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试举一例:

在案发现场,收集到一封没有署名的情书,若以书信上的文字所反映的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那么该书信为书证;若通过对书信上文字笔迹的鉴定,进而判明书信的真实性,或判明该书信是某人书写,则该文字笔迹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此时又是物证。

下面这个例子更加直观:

马某对许某怀恨在心,马某是石头雕刻匠,于是就雕刻了一个形似许某的石头人,上面刻着许某的名字和咒语并把石头扔在了河里。后有人在河里摸到了这个石头人交给了许某,许某怀疑是马某所为,就对其大骂,于是双方产生纠纷。那么,这个雕刻有咒语的石头人就同时具备书证与物证的特征。

关于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就介绍到这里。最后讲一下物证的出示或举证,这个问题也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四、物证的出示

1 . 何谓提交原物确有困难

在理想的状况下,每个案件的物证都应当为原物,这也是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一概要求提交原物,就将面临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局面。当然,如果是由于举证方的主观原因或过错导致原物灭失或者无法提交,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负面后果;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而非举证方的主观原因或过错导致原物无法提交或者不便提交,则应当作出例外的规定,否则就将导致非正义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可见,当事人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

怎样算是提交原物确有困难?

没有现成的答案。《民诉法解释》第111条对提交书证确有困难作了解释,但对何谓提交物证确有困难没有明文,留下遗漏。在我看来,可以比照《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的精神,对提交原物确有困难作出解释。

结合司法实践,这里归纳了九种例外情形,供参考

(1)原物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物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物在他人控制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物因体积过大或者重量过重而不便提交的,比如合同标的物是动车,就不便提交;

(5)原物无法搬运的,比如房屋、船舶作为物证,只能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6)原物因客观原因容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存的,比如水产品;

(7)原物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的;

(8)原物是珍贵文物、物品的;

(9)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法无法获得原物的。

遇到前列情形,我们可以采用复制品或照片替代原物向法庭出示。当然,我列举的情形未必全面,难免挂一漏万,大家要注意把握关键。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70条将物证的替代性或演示性证据仅限于复制品、照片,又存缺漏。实践中,录像也可用作实现原物证明功能的一种替代性证据,有时比照片更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原物的原貌、外形和特征。因此,若提交原物确有困难,应当延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并借鉴《刑诉法解释》的思路,允许采用复制品、照片或者录像等形式替代原物出示。

2 . 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是否一致的鉴别

当事人提交了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后,怎么辨别它们与原物是否一致?这经常使很多律师、法官感到头痛。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对书证复制品同一性或真实性的鉴别或鉴证有个抽象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原物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司法解释没有一并作出规定。在我看来,鉴于在举证、质证以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书证、物证的适用规则大体相同,故书证所设定的这些适用规则也可作为物证审查判断的规则。

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鉴别或鉴证,具体方法有:

其一,如果对方自认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也就无须提交原物。在此场合下,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显然与原物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其二,如果对方对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不予认可,则要据情审酌。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原物存在的,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以证明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与原物没有差异。我在提交照片的同时,一般会向法庭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除了组织现场查看或现场勘验,还有一种方法也可采用,那就是现场公证。这在公证事项中称为保全物证公证,让公证人员对原物进行照相、录像或现场勘验,然后向法庭提交公证书。

二是原物不存在的,则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即提供能够证明该物证曾确实存在的其他旁证。旁证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否则,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性证据的真实性无疑存在瑕疵。对于这种瑕疵证据,细心的律师可能发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态度并不一样。前者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小;后者直接认定其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两大证据规则结论不同理所当然,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诉讼属于客观诉讼,在一些情况下并非仅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对于行政机关提供不出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法庭应当直接否定其真实性。

在快结束这一讲之前,再看一看物证的证明力。

物证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只能起到间接证明作用。虽属间接证据,但由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其证明力一般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强。正如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与物证相比较,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因其易于剪辑合成和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证明力相对较低。

请大家记住一点: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定低于直接证据。

那种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或优于间接证据的说法,是把直接和间接的问题与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混淆起来了,是错误的。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但其证明力不一定大于或优于间接证据。

物证内容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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