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范本|防止开历史倒车的消费维权律师《代理词》
小小刀笔吏 lawyermomo 2015-12-29lawyer-momo:首個專注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律顧問、商標品牌保護以及消費者維權的律師服務公眾號。消費者如遇假冒偽劣丶問題食品和保健品或網絡購物欺詐可直接向本公眾號舉報,強大的律師團隊助你成功維權!點擊右上藍色字體「lawyer-momo」,添加關注,獲取更多維權法律資訊!
消费维权索赔500元系列案《代理词》——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权,让“制假售假者”无利可图!(2015)穗X法民一初字第XX78-XX32号共35案尊敬的XXX法官:由您这位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经验丰富的法官亲自审理我代理的案件,我由衷地感到很幸运。鉴于法官的工作时间十分宝贵,庭审当中我不敢占用时间发表太多法律适用方面的观点,以免有班门弄斧之嫌。但是,我又深恐因我个人表达能力所限,未能充分与您交流到我对于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特向您递呈本代理词。一、关于消费纠纷审理最新司法导向——加大赔偿力度,净化消费环境;鼓励消费者维权,加大商家违法成本,使其无利可图此不赘述,详见(2015年12月24日)《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保障。我想强调两点:第一,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净化消费环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相对于刑事威慑和行政监管,民事审判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有其特殊作用。2013年以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力度,尤其是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即所谓“1+3”赔偿,要注意此处是按照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款。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一定要用足、用好这个规定,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他们无利可图。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要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依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审理执行进程,确保权益维护的时效性。二、关于何为“一次购买”法律的构成要件的分析买卖合同的基本内涵为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只要消费者单独支付一次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一独立的买卖合同法律要素即可具备,在证据形式表现为消费者取得一张小票、一件商品即为一次付款行为,构成一份完整的买卖合同。至于发票和属性,在法律上的侧重点在于税法的行政管理,生活当中,能做到当即开具发票的商家无几,相反,商家出于避税的利益考虑,往往会提出:1、消费者买满100元或其其定的金额才允许开发票;2、电脑系统开,无法当天开;3、公司财务已经带公章去税务办理,要下周或下月才能开发票;4、发票开具的户名是个人不是单位而不肯开票……等种种违法、不公平的条件,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开发票的问题上,只能迁就于商家的种种不合理条件。基于法律要素和生活常识,均不能以发票的张数来判断是否属于单独一次的购买行为,而应以“消费者是否分开付款”的凭证(小票、收据)来判断是否为一次购买行为。似乎没有比超市的收款方式更能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消费者将一件商品交给超市的收银员过机,然后收银员收款,打印购物一票,货物转归买方所有,这就是一个单独购买行为的最贴切表达。被告提出前后购买时间间隔不足“一分”、“几十秒”就属于“恶意购买”、“一次购买”的问题,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因为时间间隔根本不是判断一次购买的法律要素,而是完全是根据利益一方的主观意愿所作的牵强附会,按此逻辑,同一消费者一年,十年在同一超市消费也一样可以解释为只是“一次购买”,因为法律根本不提出、也不要求间隔多长时间才是“一次购买”、相隔多长时间购买不是“恶意购买”的判断依据,这在逻辑将完全陷入无章可循、全凭主观的判断,这样的“法律”果真存在,那就属于不具备“固定性”、“可预测性”属性并丧失“调整、规范”功能的条文了。因此,根据鼓励消费者维权、加大制售售假的立法精神,消费者针对任意一次单独付款的购买行为,均可按次要求商家赔偿500元。三、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支持“知假买假”、把“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平等对待,司法决断时,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法官无从考察也无需要考察,并不存在“恶意购买”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法[2013]288号提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重大修改,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经营者的力度”、“目前消费市场很不规范,诚信严重缺失,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坚持重典治乱。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要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答记者问》指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新消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重典治乱,严惩重处。依法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大幅提升经营者赔偿金额,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为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撑起一片蓝天……”、个人“知假买假”的,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从法律上讲,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个人打假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从公平的角度讲,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他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要设法降低其维权成本,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尽量减少其因维权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三要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尽力扭转其'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新消法的修改是在价值平衡、利益平衡而在现实条件下所作出的最优选择,与“知假买假”相比,“制假售假”者更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法院不能也不应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贴上“道德标签”,方能保证案件结果真正实现法律的社会。从1993年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的写进《消法》,商家就反对声不断。虽然理论上也曾有过争议,不过,鉴于我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严峻局面,目前法律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问题已有定论。商家提出的种种荒唐理由之中就有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按其一方的立场加贴道德标签,以求“反扑”,他们从未对自己“知假制假”、“知假卖假”牟利鱼肉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有过“内疚”、“悔过”。然而,《消法》几经修订,不但没有取消“惩罚性赔偿”条款,相反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足以说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对于净化市场、维护公正竞争市场的贡献得到了法律的肯定。我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中央的态度是要“重典治假”,在中央行政执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中央治假的方针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赖群众”,只有鼓励消费者维权,惩治“制假售假者”,让售假完全无利可图,才能最终实现“天下无假”!在对待消费者多次购买索赔的问题上,贵院、广州中院支持“售假1次,赔偿500元”的判例不胜枚举[如(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13-1715号民事判决书,又如我所提交的最新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758-4796、4744-4756号民事判决]。在概率上来讲,在1000个购买了涉案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当中,有能力判断自己给商家欺诈的消费者人数不足10人,而在这10人当中,会举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消费者又不足2人,在这2人当中,又因为考虑诉讼成本之高与法定赔偿区区500元之低而放弃诉讼的有1人,余下只能只有像原告这样1个人能坚守到最后维权。保守按销售利润率100%计算,以涉案商品单价计算,商家赚了18.9元X999=18881元,而却只须对诉讼维权的消费者赔偿500元,售假利润如此之高,违法成本只需5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还谈何遏制“制假售假”?!法官作为国家法官裁判的同时,也是大众消费者的一员,法官个人也深受“制假售假”之苦,我相信承办法官自己也曾判过不少“售假1次,赔偿500元”的案件,在《消法》并没有修改、中央“重典治假”的政策没变的情况下,恳请依法赔偿本案原告35案每案500元的诉请,不再让消费者打赢了官司输了钱,让每个“制假售假者”都无利可图!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小小刀笔吏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