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商誉减值框架的机遇
会计准则制定者已经建立项目开始考虑商誉会计的可能变革。基于这些项目的背景,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收到了来自成员和利益相关者的一些问题,咨询企业估值的基本原则是否与这些项目正在考虑的某些概念相一致,主要涉及商誉摊销问题。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结论是,有助公众讨论的最佳方式,就是发布一份由三个部分组成的系列文稿来探究基础问题,以向财务报表编制者、审阅者和使用户提供信息,从而助力资本市场。
本系列文稿的第一篇文章是《商誉是消耗性资产吗?》。译注2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检视了商誉在经济上是否属于消耗性资产,如果是消耗性资产,商誉的寿命及其价值的隐性下降是否可以合理估计和支撑。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通过:(1)对商誉性质的功能评估,以及(2)对支撑交易模型假设和商誉隐含假设的分析,研究了这个问题。有证据表明,商誉显然不属于消耗性资产。这一结论,既得到商誉成分功能性分析的支持,也得到企业估值考虑和交易定价考虑的支持。
本系列文稿的第二篇文章是《现行减值测试的信息价值:先行指标还是滞后指标?》。译注3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探讨了商誉减值测试的信息含量,并强调了其作为领先指标存在局限的原因所在。为此,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分析了会计框架,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商誉减值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成为领先指标。在此过程中,我们识别出商誉减值可能滞后于市场情绪的四个主要原因。
识别这些缺陷,为探索如何改进现行商誉框架以向投资者提供更及时和相关的信息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如本系列文稿的第二篇文章所示,现行商誉减值框架作为先行指标,提供的结果并不一致。当然,这并不是衡量减值有用性的唯一标准,然而这是一个重要的缺点。因此,我们的许多建议侧重于解决方案,以便能够更及时地识别商誉的潜在减值。另外,我们也更广泛地探讨了现行框架下的各种方法,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
我们之前研究了商誉减值披露可能出现时滞的主要原因。为了确定改善现行模型的机会所在,我们研究了缓解或消除每一局限的可能选择:
1.减值屏蔽——内生净空;
2.人为净空——被并无形资产摊销;
3.减值触发因素——过度宽泛和外视;
4.行为考量——抵触减值。
我们认为,下述建议是可行的选择,不仅能显著改善商誉减值框架的信息含量,而且与现行框架相比,还能同时降低成本和复杂性。这种方法也不需要对现行框架进行重大变动,因而是值得利益相关方进一步审视的切实可行的选择。
现行会计模型试图平衡投资者理解并购交易后被收购业务的业绩预期,与财务报表编制者将被收购业务与其正常业务分别分析跟踪的现实,结果导致测试单元中,既包括被收购业务,也包括存续业务。
减值框架依赖于价值与测试单元账面金额的比较,由于存续业务在并购后成为测试单元的一部分,其包含的未确认净空(unrecognised headroom)就使收购商誉规避了减值。内生净空主要包括自创无形资产和未确认无形资产以及测试单元存续业务的商誉。由于存在内生净空,仅在测试单元价值的下降额超过内部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时,收购商誉才会产生减值。
消除内生净空影响的解决办法,就是确认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现行会计模式下,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并不入账,其影响和后果已远远超过了商誉减值测试,因为对商誉减值框架的影响,仅仅是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成本和资产增殖缺乏更系统方法而产生的多种后果之一。然而,关于无形资产会计的根本改革,已经超出了我们讨论的范围。
减轻或消除内生净空影响的另一种可选择的方法,是在更低的层级上进行减值测试。
为了完全消除这种影响,该方法要求每项收购都应成为其自身的测试单元,并与被收购业务一并进行追踪和测试。然而,这种做法时间长了管理起来会很麻烦而且不切实际,因为大多数被收购业务在收购后就与存续业务合并,以实现期望的协同效应,因此单独的财务成果往往只能追踪收购后的一段时间。或者,可能存在比现行测试单元标准更低的会计单元(unit of account),从而提供一个有吸引力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建议方案。虽然重新评估现行的测试单元制度也超出了我们的讨论范围,但投资者对减值测试时如何确定测试单元表达了困惑。因此,本文将考虑如何通过更详细的披露,向投资者传达更多洞见。
我们既不扩展讨论范围,来评估通过确认部分或全部内部产生无形资产的额外成本效益,也不考虑因测试单元问题而减少会计单元的改革措施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什么好处,而是探讨内生净空问题更直接的解决方案。
步进法(Step-Up Approach)
在收购时就计算内生净空并在后续期间将其纳入测试单元的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是处理内部产生无形资产和商誉更为恰当的方式,有助于在后续期间对收购商誉进行更直接测试,并消除由内生净空产生的诸多问题。
这个方法并非新概念或创新之举。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7月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第50段就规定:“如果被收购业务与现存业务合并,并形成一个既包含收购商誉又包含内部产生商誉(未确认)的收益产出单元(income-generating unit):(1)为进行减值复核,应当估计合并日现存业务内部产生的商誉价值,并将其计入收益产出单元的账面金额,……”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7年的一份工作人员文件将所谓“净空法”(headroom approach)作为一种建议方法,意在不增加减值过程重大成本的情况下,消除会计单元的影响。该方法需要计算发生收购时的内生净空。在后续期间,内生净空金额会冲抵现金产出单元的价值(增加现金单元的账面金额,结果也一样),以减轻测试单元的合并影响,抵制对于未达预期收购而不计提减值的倾向。然而,正如下文所述的那样,净空法建议的额外复杂程序,英国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并未涉及。
实务中,计算测试单元中的存续业务在收购时点的内生净空金额,可以采用的方法有:(1)测试单元中存续业务的价值减去其账面价值,或(2)测试单元的整体价值减去存续业务的账面金额和购买价格。与现行框架相比,在收购时须确定测试单元的整体价值或存续业务价值,这是新增加的要求。然而,考虑到收购方在交易前确定目标公司相关价格和协同作用时所做的工作,上述新增要求微不足道,而且很可能被增量收益所抵偿。例如,为交易定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将为确定测试单元整体价值创造显著的协同效应(例如,所依赖的折现率假设、市盈率、PFI假设等)。此外,在交易过程中,公司评估协同效应、确定现行运营目标以及未来整合计划,测试单元中的存续业务通常是重要的分析对象。确定测试单元整体价值,还可以简化协同效应分配决策。测试单元价值也可以为后续期间的所有必要分析提供基线(也就是说,对测试单元整体价值评估的增量工作提前到了收购交易日,而非交易后的第一个测试期)。
表1列示了计算内生净空两个方法中的第一种方法,内生净空等于交易日测试单元价值中的存续业务部分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将该金额加计至被收购业务的账面金额和交易金额,就可以得出递增的测试单元账面金额。在收购时点,该方法计算的净空为0,相当于收购业务作为一个独立测试单元。本例中,第3年发生减值,减值金额相当于被收购业务的价值减少额。但是,如果不采取步进法,则如下表显示,在相同的状况下却不会发生减值。
与现行框架相比,步进法有许多优点。最为重要的是,步进法对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商誉进行了更为恰当的会计处理,从而能够对收购商誉进行更直接测试,从而更及时地计提商誉减值。
尽管步进法在减值测试时考虑了购买日前自创的无形资产,但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却未考试购买日之后自创的无形资产。由于新开发的无形资产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随着时间的推移,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就会产生人为净空。无论被收购公司与测试单元内的存续业务合并运营,还是作为独立测试单元,都会产生人为净空。
表2展示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采用步进法时,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但却不确认新的无形资产,结果使减值金额发生扭曲。不采用步进法时,摊销会制造更大的缓冲,从而会把更多的价值下降屏蔽掉。
与步进法处理收购前存续业务内部产生商誉相类似,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考虑收购后收购资产的累计摊销以及对相关账户(如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对账面金额或价值进行调整。
我们注意到,加回无形资产摊销并同时考虑存续业务的内生净空,可以更好地计算收购时的价值。虽然这两种调整相结合,既不必补充追加无形资产,又确实弥补了内生净空和摊销的影响,但是,采用直接价值比较法,更加直观,成本更低。
(一)直接价值比较法
将测试单元收购时的价值与测试单元后续测试日的价值进行直接比较,可以直观、直接地测试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同时还可以消除现行框架中增加混乱和成本的许多因素。
表3展示了收购日测试单元总价值的简单推导过程,以及在后续测试期测试单元价值与初始金额的比较。
与步进法类似,直接价值比较法更恰当地解释了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并能够对购买商誉进行更直接测试,从而及时进行商誉减值。
与净空法不同,直接价值比较法规避了并入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测试单元在每一测试日的价值将与测试单元收购日的静态价值进行比较,而不是与被无形资产摊销(未抵销新确认无形资产)所扭曲的调整后账面金额进行比较。
直接价值比较法仅在测试单元价值降低时确认减值,并不要求被收购业务的任何(价值)增加。有投资者指出,应根据与收购承诺相一致的企业价值增长情况,来评价(收购方)管理层的能力,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未损失价值的能力来测试。尽管我们欣赏这种看法,但我们认为这样的阈值条件并不符合目前整个会计准则都在使用的减值原则。价值创造将会给管理层制造额外的未来净空。
(二)直接价值比较法的其他优点
直接价值比较法既可以更好地进行商誉比较,及时加速减值,还提供了一个降低总体成本和复杂性的机会,因为它不需要在每个测试日确定测试单元的账面金额。根据公司复杂性、程序和系统的不同,确定测试单元的账面金额通常需要公司内部的大量努力和诸多判断。例如,如何在多个测试单元间恰当地分配某些资产(如不同测试单元的产品线生产产品共同使用的制造设施),就必须经常作出判断。负债的分配也会产生同样的复杂性,而且将债务分配到测试单元往往需要许多假设。最后,作出判断时,不仅要确定测试单元的哪些资产和负债应该分配,还要确定特定资产和负债是否应全部分配给测试单元,或者应保留在事实上的公司单元。特别是对这个方面,现行指南存在空缺,往往导致实务中分歧巨大。尽管复杂的推导和主观判断会让管理层付出重大努力,但反过来审计师也必须实施重大审计程序。与管理层一样,任何将审计时间和资源转移到更多增值领域的机会和方法,都应该受到审计师的欢迎。
此外,根据现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第0步的定性分析,通常还需要推导报告单元的账面价值,而直接价值比较法将这一费时费力的过程将全部规避了。类似地,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的测试均基于减值触发因素,采用直接价值比较法可以减少与此相关的遵从性工作。
而且,正如我们在本系列文稿第2篇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在现行框架下,减值金额与测试单元的整体价值下降并不存在直接相关性。甚至与计提减值的以前年度相比实际业绩有所改善的情况下,现行框架下却显示测试单元的价值下降速度在提高。通过一段时间的价值比较,所有商誉减值都将等于测试单元的价值减少。
最后,直接价值比较法将有助于简化商誉框架的其他复杂性。例如,当存在多个测试单元时,这种方法将有助于商誉的初始分配,因为通过确定每一测试单元的价值,有助于理解和接受协同效应预期实现之所在。同样,该方法也将有助于加速实现测试单元重组及处置其组成部分的要求。
研究分析表明,会计准则所引用以及公司在减值披露时所揭示的商誉减值例示性触发因素,都过于宽泛,且重点关注外部市场和行业状况。收购时对商誉和无形资产确认和估值的披露,相关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指出,此类披露以及后续的减值测试披露,“通常是零散稀少的定性、程式化信息”。CFA接着说,财务报表使用者一直明确地表示,“投资者希望更多而非更少关于企业无形资产和长期价值创造活动方面的信息”以及“改进价值创造方面的披露。”
这些意见表明,商誉和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和估值的披露应予加强,减值触发因素应更直接地与收购时就期望业绩确定的相同关键绩效指标、标准和披露相挂钩。下面分别讨论:收购过程中通常产生的信息和数据、此类信息和数据与投资者的相关性以及披露此类信息是否有助于后续的商誉减值操作。
(一)收购披露
按现行合并会计要求会产生大量决策有用信息,但与交易有关的公开披露只是一小部分,这取决于财务报表编制者和审阅者。下面是这类信息的典型代表:
1.财务指标。在并购过程中,财务指标无处不在。下面对不同细化层级的部分指标作重点介绍:(1)交易指标(交易层次),(2)项目财务信息(PFI,预测性输出变量),(3)关键业绩指标(KPI,预测性输入变量):
第一,交易指标。交易模型可用于协助交易定价,也用于企业合并的全过程。使用支付价格和假定的现金流量,会获得预期内含报酬率(IRR)。将内含报酬率与公司资本成本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该项交易是否有望增加总体价值。除内含报酬率外,交易指标通常通过主指标(如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隐含倍数进行评估。与内含报酬率类似,交易隐含倍数可以与收购方的倍数进行比较,还可以与在同一行业经营的上市公司的倍数进行比较。系统地披露此类交易的经济逻辑,将为投资者评估该交易创造相对估值的前景提供宝贵信息。
第二,预计财务信息(PFI)。交易模型依赖于关键假设,诸如收入增长、预期的毛利扩大、资本支出、协同效应和长期增长以及毛利假设。财务报表编制者和审阅者花费大量时间制定和复核PFI,最终是要用它推导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然而,PFI假设却没有传达给投资者,有的话也微不足道。虽然全面披露PFI将泄露专有竞争信息,但持续披露PFI的某些关键假设,也可以为投资者评估该交易创造相对估值的前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第三,关键绩效指标(KPI)。对于所有收购,管理层都依赖内部使用的某些指标来佐证收购的合理性,并进而评估交易是否成功。此类关键绩效指标,除包括上述的部分交易指标或PFI考量因素外,也可能包括更多目标类或与行业有关的特定指标,如客户保留率。更多地披露这些用于交易评价的关键绩效指标,将为投资者提供关键洞察,投资者据此可以独立地确定财务模型并评估内在价值。此外,正如下文所述,它们也能为评估未来业绩、评估减值触发因素和可能的减值费用提供客观框架。
2.测试单元结构。现行的测试单元结构,并不总能向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信息。收购业务到底是与已有测试单元合并还是独立运行,目前并没有提供此类信息。如果收购业务与存续业务合并,测试单元中包括哪些其他资产和业务、现有测试单元的相对规模或价值、测试单元中的内部净空以及测试单元是否包含以前的其他收购,这些都没有披露。作为合并会计要求的一部分,所有此类信息均由财务报表编制者和审阅者加以审核。要求披露关键测试单元洞察信息,可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评估交易的各个方面,例如,通过与存续业务合并而产生预期协同效应的报偿水平。
3.商誉披露。虽然商誉的金额被披露并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基本没有向投资者传达很多信息。例如,本系列文稿的第一篇文章讨论了商誉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声誉、未来无形价值、劳动力、协同效应和组合价值。商誉的这些成分,为向投资者披露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后,公司计划如何创造和保持其价值创造优势的有意义信息,提供了一个框架。例如,尽管没有单独确认,但作为收购会计公允价值流程的一部分,收购的整合劳动力价值也要进行估值。虽然商誉的其他组成部分未计算在内,但协同效应和整合价值可在较高水平上合理估计,以便进行定向披露。最后,商誉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维护公司声誉所产生的价值,或取决于未来研究活动成功完成的那些未来技术将实现的价值,通过管理层披露和分析来加以说明和解释。
(二)商誉测试触发因素
在后续的商誉测试日,管理层在收购时确定和披露的关键绩效指标,是基于触发因素的有效测试标准的基础。例如,收购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将实际业绩与收购时的PFI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达到了预期。此外,相关贴现率和隐含倍数等交易指标,应通过收购加以校准。对于内含报酬率,推导折现率的市场输入变量,很容易与收购时的市场变量进行比较,以确定收购后所需回报率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可以将可比上市公司的隐含市盈率与收购时的市盈率进行比较,以确定整个行业的前景是否出现恶化。最后,还可以计量收购时确定的目标关键绩效指标,并将其与收购时的假设进行比较。
(三)减值披露
虽然上述收购披露和相关的减值触发因素,为评估减值触发因素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和客观的框架,但也应注意重视实际发生减值时的披露。
本系列文稿第二篇文章的参考文献——《触发预警:何时披露商誉减值具有信息性?》,研究了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与商誉减值测试有关的信息内容,认为减值原因可以划分为三个组别,即与企业相关的原因、与行业相关的原因以及与经济相关的原因。这项研究发现,当一家公司决定进行商誉减值时,只有公司披露了与公司相关的具体触发因素,市场价格和成交量才会产生重大反应。作者的结论是,这些结果表明,财务报表使用者需要公司更详细地披露商誉减值测试中与公司有关的因素。除对减值原因进行分类外,披露触发减值测试的关键绩效指标以及这些关键绩效指标为何未达预期的细节,也有助益。
现行商誉框架似乎过于隐晦,企业和投资者都困惑不解,最终可能诱导了延迟减值的行为。本节说明本文阐述的思想为什么能够改变某些可能导致延迟减值的行为环境。
(一)直接价值比较法
对投资者而言,现行框架使用的账面金额就像一个黑匣子。正如本系列文稿所示,测试单元的账面价值与测试单元的价值基本没有相关性。虽然投资者对该账面金额的推演完全不知情,但即使提供其推导细节,对增强相关性或清晰度也几乎没有任何帮助。换言之,投资者会非常欢迎在计量日将测试单元与收购日测试单元的价值进行类似的比较,因为这可以为减值构成内容创建一个相互认可的定义。清晰地理解减值的含义,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编制者和审阅者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和客观的程序。
此外,如本系列文稿第二篇文章所阐述的那样,商誉框架的现行机制通过无形资产摊销创造了人为净空,强化了管理层不愿承担商誉减值的思想。例如,管理层不愿确认减值而希望推迟确认减值费用,那是寄希望无形资产摊销在下一年产生的额外缓冲将会减轻压力。如果引入商誉摊销,在公司有需要时,抵制承担商誉减值费用的思想将会进一步加剧。而通过直接价值比较进行减值测试,则不会诱导管理层寄希望后续期间产生足够的人为净空来递延减值。
最后,准则制定者和监管者注意到,现行商誉框架诱使管理层在收购时和随后内部重组时,将商誉分配给内生净空最大的测试单元。而通过直接价值比较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则消除了内生净空影响,从而也消除了将收购商誉分配至特定测试单元的所有动机。此外,测试单元结构重组时涉及包含商誉的测试单元时,此类程序也是必要的,因此在后续期间将不存在通过重组测试单元而将商誉转移到相对净空更大的测试单元的机会。
(二)强化披露和客观性减值触发因素
强化收购时的关键绩效指标和披露,将有助于制定未来减值测试规则。收购成功的标准或者说减值,应当在收购时就尽可能地定义并向投资者阐明。通过收购时确定的成功和失败标准,可以促进减值过程更加客观和透明。结果是减值测试判断较少,也减少了潜在的道德风险。
我们认为,以上建议是可行的选择,不仅可以显著改善商誉减值框架的信息含量,而且与现有框架相比还同时降低了成本和复杂性。特别是,直接价值比较法修正了对现行商誉框架属于滞后指标的关键批评,并为简化和降低成本提供了机会。虽然上述内容并未就收购时应披露的具体信息提出明确的建议,但投资者却可以很容易获得更多决策有用信息。无论披露什么内容,都应构成未来减值触发和评估的基础。最后,我们认为,对存在于商誉减值和其他减值过程中的固有行为要素,这一变化将会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标题译注:本文系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所属技术委员会以“视点文稿”(Perspectives Papers)形式发布的有关商誉研究的系列文稿的第三篇,原文标题为“Opportunities for Enhancing the Goodwill Impairment Framework”(https://www.ivsc.org/news/article/opportunities-for-enhancing-the-goodwill-impairment-framework)。“视点文稿”不定期发布,重点关注相关的评估主题和新兴话题。“视点文稿”的作用是:发起并促进与国际评估准则(IVS)相关的估值主题的辩论;从准则制定视角提供关于主题的背景信息;通过指导和案例研究支持评估行业运用国际评估准则。“视点文稿”是对国际评估准则的补充,但并不替代或取代国际评估准则。在进行估值时,评估师有责任阅读并遵守国际评估准则。为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译者为各标题添加了序号。
译注2:发表于《中国资产评估》2020年第6期。
译注3:发表于《中国资产评估》2020年第6期。
1.为简化起见,本文均使用“测试单元”一词。测试单元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的“报告单元”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现金产出单元”是同义词。
2.“价值”一词,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中的较高者)或者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公允价值。
3.在实务中,账面金额(Carrying amount)、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和账面价值(book value)都常用,本文将它们视为同义词。
4.https://www.ifrs.org/-/media/feature/meetings/2017/october/iasb/goodwill-and-impairment/ap18b-impairment-revised.pdf亦可参见:https://www.efrag.org/Assets/Download?assetUrl=%2Fsites%2Fwebpublishing%2FMeeting%20Documents%2F1801080908338930%2F08-02%20-%20Issues%20paper%20on%20Updated%20Headroom%20Approach%20-%20Goodwill%20and%20Impairment%20-%20EFRAG%20TEG%20%2018-03-07.pdf&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5.我们认为,为保持一致性,涉及包含商誉的任何测试单元,要重组其测试单元结构,此类程序也是必要的。例如,如果重组导致将额外资产装入包含商誉的现行测试单元,若不重新调整账面价值,从商誉测试角度看将产生人为净空。如果商誉从一个测试单元转移到一个没有商誉的存续测试单元,若不重新调整账面价值,从商誉测试角度看,消除内生净空影响的努力就完全不起作用。
6.“测试单元步进账面金额”仅用于商誉减值测试,步进额并不记录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7.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净空法不同,我们建议,任何减值方法都应只对全部收购商誉计提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净空法,设想了一个在内部产生商誉和收购商誉之间分配测试单元价值下降额的过程。我们认为,分配程序在实际应用中极为困难,收益微乎其微。此外,会计单元决定了收购商誉在收购后成为整个测试单元的一项资产,因此,对存续商誉和收购商誉进行减值分配,有违现行会计框架。
8.与步进法相类似,为保持一致性,我们认为,所有包含商誉的测单元进行结构重组时,此类程序也是必要的。
9.计算收购日测试单元总价值仅仅是为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不记录增加额。
10.我们注意到,某些事件发生时,需要调整测试单元收购时点的静态值。例如,如果测试单元的长期资产发生减值,就需要从测试单元收购时点的静态值中减去相同的金额,以防止重复计提减值。同样,如果对测试单元注入(抽出)大量现金(股利),就需要相应增加(减少)测试单元收购时点的静态值。
11.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最近讨论了一个类似的想法,在2017年6月的《商誉减值测试:能够改进吗?》讨论稿中提出了“商誉增值”(goodwill accretion)。
12.《可辨认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CFA的回应》邀约评论稿(ITC)第4页和第5页。
13.《可辨认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CFA的回应》邀约评论稿(ITC)第27页。
14.《可辨认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CFA的回应》邀约评论稿(ITC)第28页。
15.《可辨认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CFA的回应》邀约评论稿(ITC)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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