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胜诉案例】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为由提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惠尔董帝銮律师 讼也 2019-06-03

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某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村民小组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村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董帝銮、雷晔滢,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该村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

▌基本案情

2015年,某县政府向该县某村征收案涉土地,向该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1000多万元。该案涉土地自2000年起由该村委会出租给村外的人做海产养殖,租金收入由村委会收取使用。该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以案涉征用土地系原生产大队分配给他们三个原生产队承包生产为由,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归他们三个村民小组所有,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三个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将上述征地补偿款全部分配给三个村民小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978年,案涉征用地由该村委会分配给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虽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可认定为发包行为。判决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村委会与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之间均不具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小组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本案村委会或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均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应依法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本案村委会与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之间均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 承包合同纠纷

(2)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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