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这样记账,被税务稽查,自己要承担责任
会计日常工作中,最基本的工作就是记账了,会计记账的时候都会用到原始凭证,会计收到原始凭证后,首先要检查一下原始凭证是否真的发生这样的业务,有不少单位在报销一些费用的时候,有些真实发生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就找一些其他发票代替,这就是属于虚列费用。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会计收到一些金额比较小的费用单据后,嫌记账比较麻烦,就会让报销的人员汇总起来,直接开个金额比较大的,这也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
首先检查一下发票真伪和发票票面是否合格,发票的单位名称、品名、总金额等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等。自制的原始凭证一定要合格,要有经办人的签字,最后让老板和部门经理签字,有很多会计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普通发票管理不是那么严,有不少企业虚增费用,就是找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很严格,无真实的业务交易取得的普通发票,都会被税务稽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一些从个人那里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以后发生这样的费用后,会计也不需要再找一些别的发票代替了。
原始凭证是会计工作的第一关,如果会计取得原始凭证不真或者是修改过的,那么接下来的工作记账流程都是不真实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以上这些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所以会计在日常工中,一定要把好会计凭证这个关。如果还像以前那样,收到一些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连看也不看,也不检查,直接记账,这样风险是很大的。
友情提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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