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七)特别纳税调整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釆取的避税行为,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