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做如实告知,保险能不能赔到钱?
2015年,一位女性买了重疾险,今年确诊宫颈癌。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因为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宫颈癌并不是第一次确诊。
原来2015年买保险前,她就被诊断出宫颈癌前期,当时花了一大笔钱治疗,总算是控制住了。也因为这样的经验,让她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才买了重疾险。
可是,当时她买保险的时候,想说宫颈癌都已经治好了,就没有注意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病情”。而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而有一位朋友也看到了这个消息,她特别的紧张。
因为在上个月她买了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但在填写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时,保险业务员告诉她只要她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全填否。
当时她也没有多想,就按保险业务员的说法全部勾选了否。
她看到这个消息以后,说三年前她摔断过手臂,当时就打了石膏,没有住院,她也就没有在投保单上进行告知,会不会以后影响她的理赔?
Push妈在看了朋友的投保单扫描件后,告诉朋友,她完全不用担心,因为在这份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中,没有一条问题需要朋友来回答她三年前摔伤的事实,因此该受伤事项属于是不该告知的事项。
在中国大陆投保时所填写的健康告知,我们一般称为“有限告知”,即保险公司问什么,被投保人就回答什么,这点还是很符合我国的国情的。
如果是像香港那样实施的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无限告知”即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提问,被投保人都必须将所有可能涉及的健康问题都做告知,那么每年保险纠纷会大大的增加。
我国人口众多,大多数人不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而且很多欠发达地区对保险的认识也特别的肤浅。
基于这种情况,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首次生效的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适合中国国情的,很好的保护了被投保人的权利。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出现在《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那么是不是有了这条款后,我们就不用再向保险公司告知自身的健康情况的吗?
当然不是!
为了方便理解第十六条的内容,我们作一下解读:
a.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投保时要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比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b.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如查出有不实告知的事实,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c.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责任而解除合同,发生事故的,不得拒赔。
看到这,很多人会说,只要能拖过二年的时间,法律会逼保险公司赔我们钱的。
但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所谓的理赔神器,想要用好它,必须要注意以下的两个问题:
01
怎么样做到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是最具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投保时,都会要求消费者,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目前如实告知的形式,多是填写健康告知书。若是在网上投保,则在网页的健康告知选项中做相应的选择。
这里的健康告知书和网页上的健康告知选项,都是属于有效告知的范围,即保险公司认为这些问题的结果都会影响保险产品的承保,消费者必须要如实告知。
但对于超出问卷范围内容或者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未要求如实告知的,或投保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的。
同时,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扩大如实告知的范围,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在告知书里遇到“有无其他疾病”、“你是否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的疾病”这类概括性问题,投保人对答案不确定,保险公司也不能就这种问题作为之后拒赔的理由。
所以,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按照健康告知书上所列有内容进行告知,对于告知书未涉及的项目,我们可以不做告知。
现在新上市很多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已经定的非常的宽范(这是得益于这些年来保险业数据的积累),因此很多在以前属于拒保的疾病,现在都可以通过加费或除外责任来获得承保,甚至于某些产品还可以带病投保。
因此在健康告知的过程中不做如实告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02
如有不实告知,二年后出险能否理赔
虽然有不可抗辩条款,但也不是完全都能得到理赔的。很多时侯,保险销售人员告诉我们,生病了不要去理赔,只要撑过两年再申请理赔,就没问题。
这更被很多人视为“理赔技巧”,但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
有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解约的。
A.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如果投保前,你明知已经生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蓄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之后申请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B.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
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刻意不通知,利用不可抗辩获得不当赔付,在法律实践中,并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有这样一个来自深圳的诉讼案例:
陈先生于2011年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14年9月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确诊了淋巴癌并提交了相应的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前,即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5次因淋巴癌接受化疗,在投保时存在恶意的未如实告知,因此于2014年10月向陈先生下发的拒赔通知书。
陈先生在沟通无果后,在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持赔偿金。
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这种情况仍然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无异于鼓励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拒赔是非常合理的。
还有一个来自山东五莲的诉讼案例:
方先生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史询问一栏中,方先生未告知2008年曾因肝炎住院这个情况。
2013年7月19日,方先生因患肝癌死亡。保险公司以方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后方先生的家属同样以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正常赔付。
法院查明,虽然方先生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达4年之久,因此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向方先生的家属支付理赔款。
两个案例,一个判决赔付,一个判决不赔付,其中最大的差别正是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第一案例中,在投保前就已经发生属于保险事故范畴的疾病,因此属于恶意投保,最终被拒保;
第二个案例中,消费者存在未如实告知,但未发生保险事故,直至承保4年后才出险,这也是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的主要原因。
两年不可抗辩条例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绝不应该成为鼓励消费者不实告知钻空子的理由
笔者要再次提醒,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因(比方说投保时隐瞒了糖尿病史,投保后两年确诊了重大疾病的“I型糖尿病”并申请理赔),理赔金额又特别大,即便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可以去抗辩的,而且抗辩的成功率也是相当大的。
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越来越多的不实告知行为,后续必然会增加核保要求和相应投保限制,甚至提高保费来应对。
这其实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所以建议消费者们在用好两年不可抗辩条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在投保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当出现保险事故时,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实告知,才能顺利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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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Wise妈
(本文为三明治妈妈原创,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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