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陈蝉娟:共同犯罪案件主犯适用缓刑裁判要旨大全
文 | 肖文彬、陈婵娟 广强律师事务所
前言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以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对于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宣告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如果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能够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应遵守的条件,原判刑罚仍需执行。
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较轻通常是指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下列十类情形之一的,再犯危险性较低的:①过失犯罪;②犯罪预备;③犯罪未遂;④犯罪中止;⑤主观恶性小;⑥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⑦不满十八周岁或已满75周岁;⑧精神智障、盲聋哑人;⑨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⑩具有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的表现。悔罪表现则通常是指行为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具有下列十类情节之一,再犯危险性较低的:①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的:②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③有立功表现;④积极主动退赃;⑤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⑦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积极进行赔偿;⑧向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⑨经犯罪分子同意,其亲友代为退赃、赔偿损失的,视为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⑩具有其他悔罪表现。同时,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说明行为人再犯的危险性较小。经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能够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贯彻行刑社会化原则,提高刑罚适用的效果,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监禁刑的适用,使罪犯尽可能地在社区中服刑,能促进轻微刑事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具有极大的实务意义。案例检索数据库大数据检索显示截至2019年12月9日,被判处缓刑的的刑事判决书约占所有刑事判决书的34.5%,我国的缓刑适用率持续保持上升趋势,但相较于共同犯罪中符合法定缓刑要件的从犯判处缓刑的概率而言,符合法定缓刑要件的主犯被判处缓刑的概率要低得多(在一般人印象中,主犯是不能判缓刑的)。为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通过关键词检索浏览了323个案例,并从中选择了65个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缓刑案例,归纳出以下九类共同犯罪中主犯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用以指导刑事辩护工作中的缓刑辩护实务方向。
目录
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犯罪未遂、主观恶意较小等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未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存在自首、坦白、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或家人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自首、坦白、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积极退赃、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或家人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系初犯、偶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有一定责任,结合案件起因及过错责任,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案件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七、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参与度较低或相对犯罪地位较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八、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尚有婴幼儿或多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等家庭情况
九、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行为人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十、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行为人多年投身慈善,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正文
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犯罪未遂、主观恶意较小等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未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王某1王某2等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24刑终15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在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认为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袁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袁某系共同犯罪,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2、王某3、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三人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袁某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袁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四人适用缓刑。
缓刑案例2:刘某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号:(2013)滁刑终字第0015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涉案的伪劣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得以控制等因素,构成犯罪未遂,决定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判依据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同、王某春、王某秀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告人刘某同、王某春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秀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同、王某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结合涉案的伪劣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得以控制等因素,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
……
三、关于原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各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原审被告人用散装白酒灌装RH牌ZZ酒,属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行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同、王某春构成自首、王某秀系从犯,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涉案的伪劣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得以控制等因素,决定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原判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理由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YZXSCZY有限公司、黄某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11刑终44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1因所居所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争议问题,积极参加业主自行组织的聚众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黄某1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多次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其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黄某1因其犯罪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赔偿范围及金额应当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且其本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为限,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ZXSCZY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法核算为道闸设备损失43,135元,对YZXSCZY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某1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因停车位权属争议,积极参加聚众维权活动,在过程中不注意方式,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缓刑案例2:陈某、赖某成、张某科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07刑终9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具有自首、主观恶意不深、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对行为人进行了社会调查,经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原审被告人赖某成、张某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报送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四十五万五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陈某作为绿×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主动策划骗取资金,伪造相关资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赖某成、张某科均为绿×合作社实际合伙人,在诈骗犯罪中与陈某有犯意联络,并陪同陈某报送虚假资料、参与迎检工作,共同享受犯罪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赖某成、张某科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赖某成、张某科主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陈某等诈骗财政扶持资金47.5万元有误。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完成了观光鱼塘硬化项目,取得了2万元鱼塘硬化补助资金;上诉人陈某等伪造了一系列莲藕改良资料,虚构了完成300亩莲藕品种改良的事实,获取了48万元莲藕改良补助款,主观上是为了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如前所述,陈某等获取的2万元观光鱼塘硬化补助资金属于批准的项目之一,该项目已经实际完成并通过验收,已经实现了该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目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有关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陈某虽然改良了藕种50亩,但该项目要求改良藕种300亩且必须全部实现,才能达到项目目标要求并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其改良50亩藕种是为了掩盖伪造相关资料以及虚构完成该项目事实的手段,不能因此认定其应该获得财政扶持资金8万元。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对此辩解辩护的回应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等人诈骗犯罪的金额为47.5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等人诈骗犯罪的金额为45.5万元。
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申报涉案项目的目的是为了缓解绿×合作社资金链断裂的压力,获取的所有财政扶持资金全部用于绿×合作社项目,个人没有占用一分钱。审理查明,绿×合作社的账户存折和印鉴均由当地村委会掌握,涉案项目财政扶持资金47.5万元到账后,当地村委会首先扣除了绿×合作社所欠土地流转费、水费共计349671.2元,才将存折交给了陈某等人,剩余125328.8元由上诉人陈某支配,被其用于支付开挖鱼塘工人工资、机械租赁等费用,这与上诉人陈某截留藕种补助款用于其他方面的主观恶意性不同。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以及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对上诉人陈某的量刑偏重,陈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陈某具有自首、主观恶意不深、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陈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存在自首、坦白、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或家人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自首、坦白、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雷某云、阙某2通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苏12刑终281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部分涉案赃款被追缴,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理。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云伙同上诉人陈某、曾某某、庞某杰、唐某,上诉人阙某2通伙同他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分别组成以上诉人雷某云为首要分子、以上诉人陈某、曾某某、庞某杰、唐某为骨干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和以上诉人阙某2通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上诉人雷某云、阙某2通、陈某、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庞某杰、曾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雷某云、阙某2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陈某、曾某某、庞某杰、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其为从犯不当。上诉人雷某云、阙某2通、陈某、曾某某、庞某杰、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雷某云、阙某2通、陈某、曾某某、庞某杰、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部分涉案赃款被追缴,可酌情对上诉人雷某云、阙某2通、陈某、曾某某、庞某杰、唐某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认定上诉人陈某、曾某某、庞某杰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当,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本院依法予以改判。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上诉人唐某的量刑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案例2:黄某辉、黄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6刑终29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存在自首或坦白的行为,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辉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舒某、吴某凯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起犯意、并召集股东开会,舒某参与开会、并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吴某凯参与开会、并具体实施销毁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辉在黄某提议下参与开会,并伙同舒某实施销毁行为,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轻。黄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过程中,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吴某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舒某、黄某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黄某辉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黄某、舒某、吴某凯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缓刑案例3:薛某上、徐某钗、徐某春等非法经营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327刑再3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考虑到行为人实际服刑情况,决定适用缓刑。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上、徐某钗、徐某春、董某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四被告人犯罪情节问题,四被告人非法买卖外汇均系一千余万元不满二千五百万元,根据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数额五佰万以上不满二千五百万元,系情节严重;原审在开庭时新司法解释虽未出台,但在作出判决时,该司法解释已施行,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而原审认定四被告系情节特别严重不当,故原审对四被告的犯罪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更改。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上、徐某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春、董某叶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薛某上、徐某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徐某钗、董某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四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考虑到四被告人的实际服刑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徐某钗、徐某春、董某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钗、徐某春、董某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缓刑案例4:徐某婷等开设赌场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刑终560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到案后能积极检举,配合抓捕,其检举的两名同案犯目前均已归案;在二审期间又主动退赃,预缴罚金,认罪态度较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家庭状况、社区意见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邹某超、还亮与上诉人徐某婷、刘某选合伙开设赌场,上诉人张某炜受雇担任赌场客服,原审被告人邱某娜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赌场的经营结算。上述人员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中邹某超、还某、徐某婷、刘某选系主犯,张某炜、邱某娜系从犯。……综上,原判根据上诉人刘某选、张某炜以及原审被告人邹某超、还某、邱某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等所作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选、张某炜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上诉人徐某婷到案后能积极检举,配合抓捕,其检举的两名同案犯目前均已归案;在二审期间又主动退赃,预缴罚金,认罪态度较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家庭状况、社区意见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徐某婷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缓刑案例5:陈某黄某秀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渝03刑终2号】
缓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后有立功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予以变更,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秦某亿、原审被告人刘某、黄某秀、廖某、冉某溧、吴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3134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秦某亿、刘某、黄某秀、廖某、冉某溧、吴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廖某、冉某溧、吴某某、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秦某亿、黄某秀、刘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秦某亿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八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在一审判决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陈某到案后主动退清了赃款,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二审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系立功,社区调查报告认为陈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后有立功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判处陈某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予以变更,宣告缓刑。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积极退赃、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或家人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叶某辉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6刑终42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积极预缴罚金,且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进行的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辉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其非法采矿价值共计190746.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叶某辉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叶某辉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叶某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综合全案事实,根据叶某辉犯罪的行为、性质、数额、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叶某辉积极预缴罚金,且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400元,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叶某辉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叶某辉的悔罪表现,同时,根据LH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叶某辉进行的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上诉人叶某辉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缓刑案例2:郭某、李某宇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辽07刑终21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人李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李某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郭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宣告缓刑的判决宣告以前发现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其所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本院审理期间,郭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1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郭某的辩护人所提郭某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李某宇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缓刑案例3:唐某元、范某娥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黔02刑终11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在二审中其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元及原审被告人范某娥、蔡某琼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30000余元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唐某元、范某娥、蔡某琼三人曾因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先后更换赌博场所,并有专人放哨,赌场开设时间长达一年多,开设赌场期间三人抽头渔利30000余元,查获当日参赌人数达25人,收缴赌资17630元,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审法院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共同犯罪中,唐某元首起犯意且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范某娥协调房屋作为赌场且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范某娥的作用较唐某元稍轻;蔡某琼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唐某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并据此得以从宽处理后,以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但在二审中其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仍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范某娥、蔡某琼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对范某娥从轻处罚,对蔡某琼减轻处罚。根据唐某元、范某娥、蔡某琼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人均宣告缓刑。
缓刑案例4:段某洪、肖某平保险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案例:(2020)湘10刑终222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并通过家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系初犯和偶犯,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判处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洪、原审被告人肖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洪、肖某平均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段某洪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肖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段某洪、肖某平减轻处罚。鉴于段某洪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段某洪、肖某平均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HN省ZX市司法局出具的“建议对段某洪、肖某平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段某洪、肖某平宣告缓刑,故对上诉人段某洪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段某洪有自首情节,并通过家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系初犯和偶犯,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BZ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提出“上诉人段某洪构成自首,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同意上诉人要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的意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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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系初犯、偶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刘某、陈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1刑终845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再犯罪风险小,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行为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周某与刘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刘某、陈某、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陈某、周某均退缴了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刘某、陈某、周某提出“系初犯,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陈某、周某均系初犯,认罪、认罚、再犯罪风险小,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三名上诉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三名上诉人均可以适用缓刑,故对三名上诉人提出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三名上诉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缓刑案例2:黄某、甘某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1刑终1003号】
缓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分别具有立功、自首的情节,二人系初犯,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且行为人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某、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甘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归案后通过他人规劝甘某投案,系立功,可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某、甘某及二人的辩护人均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黄某、甘某分别具有立功、自首的情节,二人系初犯,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且二人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可对黄某、甘某适用缓刑。故对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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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有一定责任,结合案件起因及过错责任,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舒某1、舒某才、舒某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803刑初43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系初犯、偶犯,预交赔偿款,认罪认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土地确权之事引发,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发生的起因及过错责任,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才、舒某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舒某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才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但其到案后直至庭审中,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供述,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舒某健的行为未予供述,舒某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对于自首认定的规定,故舒某才的行为不属于自首,系坦白。被告人舒某才、舒某健系初犯、偶犯,预交赔偿款,被告人舒某才认罪认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才、舒某健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1的经济损失,舒某1请求赔偿于法有据,但具体赔偿项目与数额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本案因土地确权之事引发,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1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对被告人舒某才、舒某健刑事部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1自己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舒某才、舒某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1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的80%共计119344.23元。综合本案发生的起因及过错责任,被告人舒某才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缓刑案例2:张某永、郭某昌寻衅滋事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1082刑再1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被害人在发生损失后,未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而是采用堵门的方式,对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昌在得知其所在公司与村民发生纠纷时不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而是联系原审被告人张某永纠集人员到现场,并在现场两次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张某永在郭某昌与其联系后,积极组织他人到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张某永辩解其未参与殴打受害人杨某2,依照法律规定,作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张某永、郭某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杨某2、宋某等村民在鱼塘发生损失后,未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而是采用堵门的方式,对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本案,亦有一定过错,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永、郭某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永、郭某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永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五、案件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王某、李某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8刑终9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人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你要、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因其亲属与他人之间的邻里纠纷,而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1、王某、李某某2三人持枪积极参与,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1实施了开枪行为,其作用在三人中相对较大。三人使用枪支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二审期间,李某某1、王某、李某某2与王某某1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王某某1对李某某1、王某、李某某2伤害行为表示谅解。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李某某1、王某、李某某2在一审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对李某某1、王某、李某某2从轻处罚。王某、李某某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人宣告缓刑。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基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量刑情节,对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量刑可作调整。
缓刑案例2:贾某伟、何某庆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黑12刑终174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案件系民间矛盾引发,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行为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伟、原审被告人何某庆、卢某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贾某伟、何某庆、卢某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贾某伟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SH市BL区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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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优某图等贪污、受贿案【案号:(2015)鄂温克刑初字第00099号】
任某、赵某开设赌场案【案号:(2016)黔06刑终93号】
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马某甲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案【案号:(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24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系在校学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社区矫正办对行为人进行了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平时表现良好,能积极认罪悔罪,其家属能配合矫正监管,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按照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可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与他人在公共场所相互纠集,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马某甲在一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在二审审理期间又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马某甲上诉虽提出,和其正面发生冲突的不是本案受害人陈某,但其在二审开庭后书面向法庭递交认罪书,承认其殴打了受害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甲属主犯是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伤害时,起了积极作用,应系本案主犯,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显失公平,本案中八名被告人,上诉人是唯一未成年人,其余被告人全部适用了缓刑、免于刑事处分,唯独上诉人被判决二年六个月实刑;原审判决因上诉人家庭困难,未能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不谅解上诉人而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马某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系在校学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汉滨区社区矫正办亦对马某甲进行了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平时表现良好,能积极认罪悔罪,其家属能配合矫正监管,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按照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可对其适用缓刑。
缓刑案例2:彭某霞等假冒注册商标案【案号:(2013)郑知刑初字第22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系怀孕妇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可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霞、姬某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霞负责联系顾客、购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负责货物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姬某东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中,协助被告人彭某霞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彭某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怀有身孕,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彭某霞此前在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悔罪。ZZ市ZF医院2013年6月4日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彭某霞怀孕34周。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本院量刑时,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彭某霞系怀孕妇女;2、被告人彭某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姬某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姬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霞、姬某东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列彭某霞、姬某东为社区矫正人员,故可对彭某霞、姬某东适用缓刑。
缓刑案例3:被告人吴某照,被告人吴某波,被告人吴某荣,被告人梁某四,被告人吴某旺,被告人吴某国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2019)粤0902刑初6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能投案自首,且已超过七十五周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年龄,悔罪表现,行为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荣、吴某旺、吴某照、吴某国、吴某波、梁某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荣、吴某旺、吴某照、吴某国、吴某波、梁某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荣为主要出资做庄,被告人吴某旺也参与出资,吴某荣、吴某旺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旺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吴某荣,可比照吴某荣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照、吴某国、吴某波、梁某四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荣、吴某旺、吴某照、吴某国、吴某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荣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旺、吴某照、吴某国的辩护人辩称吴某旺、吴某照、吴某国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荣能投案自首,且已超过七十五周岁,被告人梁某四只提供一次赌博场所,且能坦白认罪,根据被告人吴某荣、梁某四的犯罪情节和年龄,悔罪表现,对吴某荣、梁某四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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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2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鲁02刑终182号】
七、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参与度较低或相对犯罪地位较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杨某、夏某毅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黔04刑终11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是受邀后参与,属作用较小的主犯,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行为人的供述对查清本案案件事实作用积极,真诚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经社区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惩教结合的方针,可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因同事间琐事与被害人冯某发生口角,进而与冯某男友发生矛盾后,因认为可能被对方殴打即邀约十余人持械帮忙打架,原审被告人夏某毅受到杨某邀约后即持械参与对被害人一方的追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原审被告人夏某毅受邀后持械积极参与对冯某等人的殴打,并致被害人轻伤,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亦系主犯,但作用小于上诉人杨某;夏某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夏某毅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夏某毅具有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虽原审被告人夏某毅系直接致害人,但其系受邀后参与,属作用较小的主犯,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未查获致伤凶器、被害人不能辨认致伤人员、仅有证人夏某1能直接证明致伤经过的情况下,夏某毅的供述对查清本案案件事实作用积极,真诚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经社区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惩教结合的方针,可对夏某毅适用缓刑。
八、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尚有婴幼儿或多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等家庭情况
缓刑案例1:陈某、林某某、曾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7刑终14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在一、二审认罪悔罪的具有一贯性,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本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从宽处罚,行为人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并考虑到其尚有婴幼儿需抚养,对其可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虽然六上诉人均系主犯,但根据各自作用大小,亦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六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结合六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本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六上诉人均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从宽处罚,其中鉴于上诉人郑某莉在一、二审认罪悔罪的一贯性,及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并考虑到其尚有婴幼儿需抚养,对其可适用缓刑;鉴于上诉人林某发受雇于曾某、郑某莉,犯罪地位相对其他上诉人较低,且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即已退出骗取被害人林某1的款项,并取得被害人林某1谅解,亦可对其适用缓刑;鉴于上诉人郑某楷的刑期已满,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故仅在罚金刑上予以综合考量。综上,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二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上诉人陈某辩护人提出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上诉人郑某楷的犯罪行为不属情节轻微,故其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采纳。上诉人郑某莉、林某发的辩护人提出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缓刑案例2:王某波、梅某昌等与梅某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03刑终12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考虑行为人的有三个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实际情况,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波、梅某昌、武某、梅某民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对王某波、梅某昌、梅某民的量刑适当,但对武某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审判程序合法。考虑武某的家庭实际情况,且对武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武某可以宣告缓刑。
九、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行为人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王某龙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6刑终330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地位作用稍次于其他同案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行为人患病不适合羁押,综合行为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宣告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计人民币536.8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某龙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地位作用稍次于其他同案犯,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王某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龙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龙因患病,HA县看守所于2020年5月31日出具对其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原审公诉机关在法定幅度内提出对王某龙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综合王某龙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王某龙宣告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缓刑案例2:刘某莉、刘某亮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鄂28刑终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能够坦白罪行并退还了全部赃款,一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行为人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莉、刘某亮、刘某章、杨某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其中刘某莉、刘某亮的诈骗金额为97171元,数额巨大;刘某章、杨某田参与诈骗的金额分别为25959元、22009元,数额较大,原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刘某莉、刘某亮是主犯;刘某章、杨某田是从犯。原审判决对刘某莉、刘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但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刘某章、杨某田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考验期少于一年,分别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的具体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改判。原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原审四被告人在SJ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过程中,均能够坦白罪行并退还了全部赃款,一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同意对原审被告人刘某亮、刘某章、杨某田适用非监禁刑;原审被告人刘某莉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原审四被告人宣告缓刑。
十、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行为人多年投身慈善,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案例1:吴某、李某一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1刑终51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有悔罪表现,行为人连续多年投身慈善,提供数十万元用于免费向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帮助,这一救助行为虽不能抵过,但应予以肯定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应是相对较小。行为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人李某一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原审被告人熊某文、许某、周某、彭某晟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人李某一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原审被告人熊某文、许某、周某、彭某晟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吴某及五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许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上诉人吴某及各原审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1.根据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收据、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人李某一的供述等证据,吴某、李某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原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吴某、李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下;建议判处周某、彭某晟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原审法院委托周某、彭某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二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调查评估意见均为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委托吴某、李某一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二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调查评估意见均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3.根据上诉人吴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视频光盘、网页截图、手机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相关证照等证据材料,自2012年1月开始,上诉人吴某委托陈某芳在FJ省SS市经营“YHYG'馒头店,连续多年向流浪者、拾荒者等生活困难人员免费供应馒头。YS新闻频道于2013年8月30日对此作了题为“YHMT'馒头背后的坚守的新闻报道。仅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吴某即向“YHYG'馒头店支付604712.5元用于向社会免费供应馒头。在本案中,吴某、李某一虽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吴某并非法获利18000元,李某一非法获利17500元。而吴某连续多年投身慈善,提供数十万元用于免费向生活困难人员发放馒头,这一救助行为虽不能抵过,但应予以肯定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吴某对社会的危害性应是相对较小。综上,原公诉机关提出对吴某、李某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下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且吴某、李某一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缓刑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998年9月17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高检研发[1998]第16号)指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017年3月2日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