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
转眼间,2019年快结束了,又到了年终关账结账的时间了。但是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问题,有些财务人员还没有完全搞清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看到这个通知,大家是不是又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又提高了呢?在现实中,有很多财务人员都认为,500万以下的设备等都不计入固定资产了。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不管从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固定资产都不是以单位价值为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某企业2019年9月购入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方便计算,本案例不考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为0,每年会计折旧额为20万元。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一次性扣除方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该企业在未来五年内一直盈利较多。会计处理如下:
2019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生产成本—折旧费 5
贷:累计折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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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所得税费用 2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75
以后在2020年-2024年各年度中的,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所得税费用 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
贷:所得税费用 3.75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呢?(假设此单位仅有此一项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设备。)
2019年度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列:
1.填写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0年度-2023年度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列: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累计折旧、摊销额根据账面数逐年增加;)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列:
小伙伴们,通过上面的学习,大家都理解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相关账务处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