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九期:不当得利(第一篇)
不当得利
今天我们聊的是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我们谈四个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的法律现象是一方得到利益,另一方利益受损。一方得利,一方受损这些都是没有根据的,得到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所以叫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也是一种债的发生原因、发生根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那里也讲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的性质主要有两个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行为事实,不管不当得利的原因是什么,怎么发生的,肯定都是与人的意志有关,与人的意志有关就是一种行为。当它认定为行为时,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就是制裁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不属于行为事实,属于事件事实。这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得到利益的现象与人的意志无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不是制裁得利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它只是对因为客观事实造成的一种财产利益的变动,没有法律根据的变动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现在规定的这种不当得利的制度就是纠正财产利益变动不公平、不正常的一种现象。这是一个事件,不是行为。不管行为人主观意思是什么,这些是不考虑的。当出现你得到利益,他人受到损失的时候,这个利益损失是没有根据的,是不正当的,那就要纠正过来,得到利益还给人家,从而保持财产利益的平衡关系。
不当得利应从多种性质来考察,把它作为一种事件,可能更有利,更符合制度设计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作为事件显然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无因管理,也不同于侵权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都属于行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发生这种利益变动是有根据的,根据就是法律行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利益变动,一方利益损失,一方利益增加,不属于不当得利问题,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无因管理当中会发生一方受益的问题。受益人通过管理人的管理得到利益,但是受益人的利益是通过无因管理发生的,利益本来就是他本人的。管理人应该把管理当中产生的利益移交给受益人,因为这个利益是属于受益人。受益人从管理人那里得到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它不会是不当的,本来就是自己的利益,当然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管理人在管理当中取得利益,但是他把利益又移交给受益人,也就是他没有得利,当然不会发生不当得利。如果是管理人得到利益,而不移交给受益人,自己占有利益就会构成不当得利,就可以适用不当得利,因为你没有根据得到利益,利益是不属于你的。
侵权行为是行为事实,侵权行为是不法行为。当然通过侵权行为侵权人也可能会得到一定的利益,但是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侵占他人的财产,占有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种情况下,得到利益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事实,从利益衡平的角度来讲,从后果的角度来讲,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利益受损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从权利受害的角度来讲,可以通过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这里是有个选择的,这当然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问题,不当得利事件跟其他行为导致债发生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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