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低保补贴标准还高的福利政策【附申请方法】
特困人员供养,五保户,补贴标准都比低保还高,但是怎样申请呢,请跟着小编一起看一下!
一、五保
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怎么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后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政策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二、特困人员供养
视频:民政部解读《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是国家为了救助那些完全失去生活来源和依靠的贫困人口而制定的救助制度,政策实施依据是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对于我们残疾人来说,有很多都没有收入,没有自理能力,所以说特困人员的救助很大一部分就是救助残疾人的。符合条件的残友们可以试着申请一下,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救助。
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了三类人员,分别是“三无”城乡老人,“三无”残疾人,“三无”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另外,以往的五保对象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什么是“三无”?
三无指的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具体来讲,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规定。在核算收入的时候不包含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医疗保险等。
特困人员救助的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标准高于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包括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方面,其中基本生活的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的1.3倍。
所以说,如果能评上特困人员,得到的救助数量是高于低保水平的。
特困人员除了享受国家给予的资金救助,还能在扶贫、护理服务等各个方面享受照顾,审核通过的难度也比低保更难一些。
一旦纳入特困人员,就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的供养标准
我国特困人员救助的供养标准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
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中,集中供养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
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现在达到了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目前只有4250元。
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
如何认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有六个判断标准,分别是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六项全部达标视为有自理能力,有超过四项达不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怎样申请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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