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涉及污染环境罪案件应如何进行辩护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由于污染环境罪案件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在案发后会有单位人员牵涉进去,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主管业务的负责人、负责污染物管理的员工等,上述人员被认为是涉污染环境罪案件单位的“高危人员”,在案发后,均可能被询问或讯问。

对于涉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单位员工的辩护,应根据单位犯罪中员工具体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进行正确判断,而不能仅凭表面上的职责来判断其应负的责任。应从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案件事实出发寻找辩护角度。现从笔者亲办一案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单位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经环保部门检测,公司排放废水铜超标5.38倍,涉案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管业务的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的员工等。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工作职责是污水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信息上报等。

笔者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在案中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但只是一般员工,工作中听从领导安排,案发时排污设备岀现故障,其已向领导汇报,在领导安排下已积极在购买设备并进行处理。

本案核心辩点梳理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只是一般操作员工,工作中有领导指挥安排,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在单位犯罪中,对涉案人员应划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上也有相关规定如下: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中仅系普通的打工人员,在工作中服从于上级的安排,不属于上述的两类人员,不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本案中排放的铜污染物超标较轻,铜的污柒性较其他金属危害也较轻,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况。

本案中公司排放废水铜超标5.38倍,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按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版)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久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具体辩护过程中,笔者从如下三个角度分析:

首先,涉案排放铜污染物相比其他金属污染物毒性较小,民间有用铜作为餐具生活用品习惯,像铜盆,铜锅等。按现行有效的(2016年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严重污染环境标准之规定,铜构罪标准是超标十倍,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了

其次,本案是因排污设备岀现故障造成的,没有故意或过失。

最后,对鉴定结论检测结果的取样,保存,送检进行了质疑。

经过努力争取,法院对该员工作岀“实报实销”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的判决,判决后不久即释放。

董建明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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