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斗式营销当休矣

内斗式营销当休矣

作者|谢政敏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注重于营销,他们期望通过营销来提高知名度、能够接到理想的案件,能够挣到大把大把的票子。营销是律师提高知名度、展示自身良好形象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律师开拓业务所必需的。在现代社会,不懂营销,不会营销的律师是难以发展的。

但是,营销还需走正道,决不可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我们注意到近期有个别律师采用攻击、贬低同行,挑起同行内部纷争的内斗式方式进行营销,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律师行业内部的纷争,破坏了律师界的团结,败坏了律师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必须予以警惕。

其一,内斗式营销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自古以来,相互尊重是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我们是律师,是法律之师,更应当尊重他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而贬低他人,攻击同行,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容,也为执业纪律所不容。

其二,内斗式营销不可能达到拔高自已的目的。

一个律师,仅仅为了抬高自已,便攻击、贬低他人,挑起律师界内部纷争,会引起社会公众、圈内人士的愤怒和不齿,会遭到天下人的唾弃,将会陷入空前孤立的状态。采用这种方式也能出名,只可惜出的是恶名,臭名,为天下人所不容,会使自已的社会形象陷入低谷,也不可能达到拔高自已的目的。

其三,这种内斗式营销方式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信赖。

当事人选择律师自然是希望找到品行高尚、业务精湛、工作负责认真的律师,如果这个律师肆意攻击他人来抬高自已,引起了业内公愤;如果这个律师声名狼籍,为业内所不容的话,还有哪个当事人敢找他,敢把案子交给他?把案子交给这样的律师,他们放心吗?

其四,内斗式营销方式扰乱法律服务市场,败坏律师形象。

法律服务市场属于全体律师,我们全体律师应当爱护他、维护他。内斗式营销方式肆意攻击、贬低他人,来企图抬高自已,那么我们律师界成了什么?若中国律师都这样通过攻击他人、贬低他人来进行营销,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岂不成了波妇骂街的所在,律师界还有安宁之日吗?社会公众将会如何看待我们律师?当事人将会如何看待我们律师?中国律师的颜面何存?当事人还会信任地将案子交给我们律师吗?

内斗式营销对中国律师的危害是空前的,它破坏了律师界业已存在的平衡关系,破坏了律师界的团结,破坏了律师界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必须引起律师界的高度警惕,必须坚决制止。

奉劝那些企图采取或正在采用攻击同行、贬低他人等内斗式营销方式的律师立即停止错误做法,通过尊重他人,通过展示其良好的道德操守、精湛的业务技能、成功的经典案例、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和高度负责、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等正当的营销来赢得社会的认可,来征服当事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