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经验谈:如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层级涉案人员争取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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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近来办理的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均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作者发现,因各当事人在不同传销组织中的地位的不相同,导致对其申请取保的策略和成功取保候审的时间大不相同。

23岁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浮尸天津静海,随身携带一本传销笔记,舆论哗然,“传销”一时成为全民茶余饭后的话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自然而然成为刑事法律领域重点研究的对象。

ASI窥币、BCI虚拟币、宝特币、中华币等等,这些所谓的“币”或许很多人曾听说过,而它们日前被列入央视发布的2017年最新传销组织名单中。其中,一传销组织设立了35个层级,短短一个月间在全国发展会员超过16万人,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

不难看出,当传销遇上互联网,发展速度之快、涉案人数之众、内部层级之多令人咂舌。在如此庞大的传销组织内,有顶层的设立者,有各个层级的“市场经理”,有为项目服务和“跑市场”的二级人员,还有底层的参与人员。各个层级的涉案人员所处的位置不同,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各层级人员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有大小之分。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务,为各层级涉案人员争办取保候审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从基层涉案人员说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不难看出,基层涉案人员并不属于组织、领导者,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法律虽如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证据繁多、案情复杂的传销案件时要理清层级关系往往需要较多的时间,公安机关如果对该层级人员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一般会将拘留时间延长至30天。

在这段时间里,涉案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可能会放弃一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忽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不仅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阻碍,也容易把自己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对于该层级人员,应尽量争取在30天之内,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事实,力证自已没有达到三层30人的立案标准,说服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不向人民检察院呈请逮捕。在拘留后30天以内,公安机关将会对该层级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该阶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

其次,在基层涉案人员上面的是低层级的“市场经理”

通常来说,这是组织内部最庞大的层级,这一层级的人员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发展下线(“拉人头”),通过“拉人头”按比例赚取下线的注册费,并且其发展下线的层级和人数已经达到《意见》三层30人的立案标准。

该层级涉案人员一旦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经过30天的侦查便会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7天,这两个时间段合起来就是实务常说的“黄金37天”。

该层级涉案人员虽然达到立案标准,但一般来说尚未达到人数120人以上、资金250万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位于该层级的人员,在审查批捕的7天以内,辩护律师应竭尽全力从该类人员涉案的层级、人数、金额、有无犯罪记录、实务中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居多以及取保候审后无社会危害等角度,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一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会立即办理取保候审。在该阶段,决定机关为人民检察院。

再次,在各层级“市场经理”之上的,属于整个传销组织的第二层级

一般来说,这一层级有两类人,一类是为传销组织服务的人员,这些人主要是负责宣传、网站维护和资金流转;另一类是在时间上较早进入传销组织“拉人头”的人员,一般冠以“大区经理”“某某区负责人”“大总管”等称呼。

处于该层级的人员,人民检察院一般会作出逮捕作决定。逮捕之后,由于传销案件取证的复杂性,公安机关往往会用足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在这两个月内,传销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各类鉴定意见将逐步完成,案件的金额、人数、层级等核心事实将逐渐清晰。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该层级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刑终字第384号判决书为例,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胡某乙、孙某乙、孙某丙、胡某丙、胡某丁、屠某某、胡某戊、唐某某等11人,在传销组织中分别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各种不同职务,承担协调、宣传、培训等辅助性领导职责,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罗某某等被告人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为该类层级人员申请取保候审成为可能。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为逮捕之后至移送起诉之前。该时段由于跨越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取保候审较为复杂,侦查阶段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权在检察院。

最后,处于传销组织顶端的,是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

对于该层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司法实务,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例外的情况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该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组织的设立者。

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法院最终可能会判处缓刑,在此基础上,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空间就大了不少。

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刑终字第00319号判决书为例,法院最终认定杨某乙、杨某甲、李某、晁某甲、余某、林某、孙某、秦某以康婷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产品为依托,以购买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乙作为传销活动的最高上线,属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杨某乙……分别依法减轻处罚。因杨某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最终判定上诉人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第二种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身不是设立者而被误当成设立者,或者说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是设立者。

在时下盛行的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很多“资金盘”(传销载体)都是由外国人员在国外设立并由其引入中国,在中国发展下线进而使中国区域成为其庞大传销组织的分支。这种情况下,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在国外,国内的市场发展人员或进入较早的一些从事宣传活动的人员往往在侦查阶段会被误以为是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

以上两种情况,需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如果案件起诉到法院,取保候审几近不可能。在该阶段,决定机关为人民检察院。

众所周知,在现行中国司法体制下,成功取保候审对于刑事辩护意义重大。具体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辩护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对于当事人最终的裁决结果将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就笔者办理的案件而言,取保候审后案件最终出现两种结果:

1.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2.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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