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24-04-11 10:43:01 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条件说和相当说因果关系,主要就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判断。它历来有条件说和相当说两种学说。条件说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按照这种推理逻辑,张三杀人,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没有生这个儿子,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自然不会为祸人间。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条件说显然处罚太广,必须对其有所限定。因果关系其实有两个维度,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筛选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相当说。只有在经验法则上,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地,也就是高概率会导致结果发生的,才能认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见,相当说就是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对结果的发生有具体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白刑罚惩罚的正当性根据。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个替罪羊顶罪,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威慑普罗大众。但是,这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比如劫匪劫持人质,警察出于恶意故意将人质击毙,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但人质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报应是社会公众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张三请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任何如张三一样的人也只会为此事感到愧疚,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因果关系无法假设张三从悬崖坠落,紧紧拽着藤条。李四从旁经过,张三大呼救命。李四平静地掏出小刀,将藤条割断,张三坠崖身亡。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李四的辩解是:经查该藤条2分钟后就会断裂,如果我不割断藤条,张三也必死无疑。这能作为辩护理由吗?当然不能。按照辩解,任何杀人犯都可以脱罪,毕竟你不杀人,被害人也有一天是会死去的,每一个人都是必死无疑的。两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再短暂的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再思考一个逆向案件:张三约李四吃饭,欲毒杀他。平常中午才起床的李四今早9点出门,12点达到饭店,12点10分喝下张三投毒的饮品死亡。但后来查明李四所居住的住宅楼9点10分倒塌,全楼的人除李四外全部遇难。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在9点10分就死亡。正是因为张三投毒,李四还多活了3个小时。张三岂不是歪打正着,做了一件对李四有利的事情?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有人或许会发现一个小问题,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不也是假设吗?既然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何这又要进行假设呢?如果你能想到这一步,即便没有看过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书,也已经拥有休谟同样的智慧,休谟就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他在《人性论》中写道:“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在休谟看来,因与果的联系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地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也许把你给弄迷糊了,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它似乎又必须接受假设的推理。很多悖论其实是一种似非而是(paradox),它提醒我们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休谟提醒我们,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认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因为客观规律在本质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罢了。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就不会在当下死亡,这并不违背现有的科学法则。这样的假设性的推理可看成是符合经验的客观联系,而并非一种思辨性的纯粹假设。换言之,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危险转移理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如果不再属于危害行为,自然也就无须考虑因果关系。在危害行为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论就是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那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张三开车违章,警察把他拦了下来。警察让他把车按指示挪到一边,结果警察指挥张三挪车,李四开车冲了过来,撞上张三正在挪的车,李四车毁人亡。请问张三跟李四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危险是警察造成的,张三只是按照专业人士的指挥去开车,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自然也就对结果不承担责任。类似的状况有很多,警察追小偷,结果路上被车撞死。小偷跟警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消防队员救火,结果被烧死,放火的人跟消防队员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警察和消防队员这类职责本身是有危险的,这种职责上的危险不能任意转嫁他人。香气扑鼻的毒气案张三配了一杯毒药,香气扑鼻,色泽鲜艳,准备第二天早上9点端给李四。配完之后张三把毒药放在茶几上,出门打牌,但是门没有关紧。当晚李四倍感寂寞来找张三聊天,推门进来,发现茶几上放着一杯水,香气扑鼻,色泽鲜艳,上面还写着仅限李四饮用。李四当时就感动哭了,觉得还是张三对自己好,一饮即尽当场毙命。在这个案件中,张三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张三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有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和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然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5+5投毒案张三和李四都和王五有仇。张三向王五杯中投了5毫克毒药,李四知道5毫克毒不死人,于是又投了5毫克毒药,毒药的致死量恰恰是10克,张三和王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结论是肯定的,5+5等于10,如果没有张三、李四两人的行为,王五就不会死亡。这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也即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5+5投毒案的对比案件:如果毒药的致死量是5克,张三投了5克毒药,李四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投了5克毒药,王五喝了10克毒药后死掉。请问张三、李四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从表面逻辑看,如果张三不投毒,王五也会死,因为还有李四的5克毒药。当然,如果李四不投毒,王五也会死,因为张三的5克毒药也能致命。在刑法理论中这叫做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张三和李四都分别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经常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身死。伤害行为(前行为)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但由于介入因素(路上的车祸)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这就要从一般人的常识来看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甲在张三身上泼油点火,张三为了灭火跳入深井而死,死亡结果自然可以归责于甲的点火行为。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比如,张三被甲泼油点火,痛苦万分,李四为免张三之苦,将其击毙,这种介入因素就太过异常,与前面的点火行为没有伴随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例如,甲、乙两人为同学,多年未见,久别重逢,欣喜异常,甲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轻击对方,不料,乙当场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肝脾肿大异常,受到甲的外力冲击,脾破裂死亡。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甲主观上无法预见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即便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不承担责任。比如甲杀害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开现场。在被害人昏迷期间,路人张三将昏迷的被害人扔进海中,被害人被淹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想一想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图片与内容无关)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56-62.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赞 (0) 相关推荐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罪过的有无与罪过 ... 法律知识:以案例的视角区分对象不能犯和对象错误 案例一:张三在沙漠中将稻草人当做仇人射杀,连开50枪. 案例二:李四欲杀乙,看到前方50米处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乙,将其打死,走近才发现是丙.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很清晰能看出两个案例的区别,不过两者都 ... 2020「法考」客观题的48个重点提醒 一.刑法解释 1.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注意收购.贩卖在有些地方可能解释为为了卖而买,或者买后再贩,在有些地方可以解释为为了食用而购买,或者只卖不买. 2.目的解释可能是扩张的效果 二.时间效力 1 ... 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5/id/3974935.shtml#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它解 ... 在笑中泪中尽享智慧的甘霖——读罗翔《刑法学讲义》有感 "这个问题老师明明讲过,你还笑过,但是你就不知道怎么做?"说这话的是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一米九的法律"男神".千军万马追他的法考讲课.短 ... 法考刑法中的“司权通”你知道都是什么吗?听听罗翔老师的讲解吧 法考生们都知道,刑法是法考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学好了刑法,就相当于掌握了法考的半壁江山.那么怎么才能学好刑法?罗翔老师的建议是掌握"司权通"系统,如何掌握?来看看罗翔老师的详细说 ... 罗翔说刑法:有谁能抵挡住权力的诱惑呢? 罗翔说刑法:有谁能抵挡住权力的诱惑呢? 当老师,上综艺,B站最高人气up主,罗翔说刑法凭什么火出圈? 要说20年B站最知名度的UP主是谁,就不得不说到罗翔了,什么?你不知道罗翔是谁?! 简单来说,他就是一位教刑法的老师.可能,看到这里你会感觉到奇怪,为什么一个教刑法的老师能够成为B站知名度最高的UP主 ... 罗翔说刑法:什么是好工作? 我记得,这位同学去年刚开始求职的时候很焦虑,非常害怕自己会找不到好工作,虽然这份担忧最终并没有成为现实,但他又陷入了选择的困惑中. 作为导师,我给他提供了一些个人建议,但提完建议我其实也在反省,自己的 ... 罗翔: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 我想表达的是,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存在价值判断的,同意也是一样.它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它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它要承载体现我们法律要倡导的公平和正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席(ID:yixiclub) ... “26岁罗翔和衣衫褴褛老太”上热搜,这位法学教授的一次怯懦,为何戳中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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