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边漫话之《西康琐记》连载之四十
一纸民约揭示长河地方一段鲜为人知的茶马贸易史
——解读泸定沈村明《万历合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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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村,汉唐以来就是长河地方的重镇。宋代,在朝廷的“茶马互市”中更是令人瞩目。《宋史》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增黎州市马至四千匹。然凡云蜀马者,惟沈黎所市为多。”这就是说,说到在黎州的“茶马互市”中朝廷得到的四千匹“蜀马”(四川马)里边,以“沈黎”(也就是沈村一带)所市(买到)的最多。因与沈村一河之隔的长河西、即木雅贡嘎大雪山西边的地区,便是蜀马的主要产地。也就是说,“茶马互市”“互到”的蜀马,主要来自木雅一带的西藏。
元代“因宋之旧”,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设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埸使司”掌管茶叶贸易,仍在碉门(天全)、黎州(清溪)设“榷埸”与西藏进行茶叶贸易。不同的是,蒙古人本来就是马背上的民族,有的是坐骑,无需以茶易马,掌管“榷茶”的衙门,就是负责证收茶叶产地税和交易税。
明代,对茶的管制更严。朝廷对茶叶实行分类管理,共三类:一为官茶、二为商茶、三为贡茶。官茶,“储边易马”,就是指官府用来易马的边茶;商茶,“给引征课”,就是以茶商向官府购买“茶引”(贩茶凭据)的方式,征收茶税的茶叶;贡茶,即专为上贡的茶叶。
朝廷以官茶“储边易马”, 依旧实行兴于唐宋的“茶马互市”。明初,长河西等处的藏族商人,仍是要到雅州(雅安)、碉门(天全)交易。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礼部主事高惟善提出在岩州(岚安)置仓储茶易马之后才逐步西移。《明实录》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洪武二十二年六月丙寅(公元1398年7月22日)四川岩州卫奏:'每岁长河西等处番商以马于雅州茶马司易茶,其路由本卫经黎州始达茶马司。茶马司定价,每堪中马一匹,给茶一千八百斤,令于碉门茶课司支给。不惟番商往复路远,实且给茶太多。今宜量减马价,移置茶马司於岩州,将碉门茶课司所贮茶运至於此,马至,则验马之高下,以茶给之。’”当时朝廷没有听取岩州卫的意见,回复仍然照旧。后来,随着茶马贸易的日益兴旺,终实行此案。为什么朝廷不轻移茶马交易埸所呢?因为明王朝实行以茶制夷、严禁边茶出境的政策。《明实录》在洪武三十年三月癸亥(公元1397年4月8日)就录有这样一条:“遣驸马都慰谢达往谕蜀王椿曰:'秦、蜀之茶,自碉门、黎、雅抵朵甘(甘孜一带)、乌思藏(西藏),五千余里皆用之,其地之人不可一日无此。迩因边吏讥察不严,以致私贩出境,为夷人所贱。夫物有至薄而用之则重者,茶是也。始于唐,而盛于宋,至宋而其利博矣。前代非以此专利,盖制戎狄之道,当贱其所有,而贵其所无耳。我国家榷茶,本资易马,以备国用。今惟易红缨杂物,使番夷坐收其利,而马入中国者少,岂所(何)以制夷狄哉!尔其谕布政司、都司,严为防禁,无至失利。”紧接着在洪武三十年三月壬午(公元1397年4月27日)皇上又“敕兵部曰:'巴茶至国初征收,累年与西番易马。近因私茶出境,致茶贱马贵,不独国课有亏,殆使戎羌(西番)放肆(恣)生侮慢之心。盖由守边者不能御防,或滥无度纵放私茶,或假朝廷为名横科马匹,以致番人悖信。朝廷初不知此,但谓西番不顺,岂知边吏有以激之。故尝命曹国公李景隆赍金牌、勘合,直抵西番以传朕命,令各番酋领受,俾为符契以绝奸欺。尚恐边卫将士巡防不严,私茶出境,尔兵部备传朕意,谕边守者知之。’于是,兵部具禁约事宜,遣人赍谕川陕守卫边所,仍遣僧管著藏卜等往西番申谕之。”明太祖朱元璋是位十分叫严厉且较真的皇帝,严禁私茶出境,谁也不准违抗,哪怕是皇亲国戚,也绝不轻饶。这年六月,驸马都慰欧阳坐贩私茶的事被发觉,即被赐死,死后还把他的皮剥下来塞草示众。
严禁私茶出境,对西藏人民的生活影响巨大。于是在明永乐十三年二月戊戌(公元1415年4月9日)“四川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军民宣慰司(上奏朝廷)言:'西方无他土产,惟以马市茶为业。近年禁约之后,生理其(甚)艰,乞仍开中(市),庶(几)民有所养。’(朝廷)从之。”也就是说朝廷准“宣慰司”所奏,继续以茶易马。(见《明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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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茶马贸易发展,茶马交易市埸便逐步西移,明洪武年间高惟善提出在岩州(岚安)建仓储茶易马,便将茶马贸易的市埸推进到了紧临长河的地方,但并没有越过大渡河。“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所属的“西番”商人还是只能越过大渡河“出境”交易。所以直至明万历年间,藏族人“惟知冷、沈投落买茶,历年无异”。“近遭大坝雍中达结结连董布、笃脚、挖笃、作者、纳蛮八枝等,计将蛮家阻炉,不容出买”。原来,从长河西的打箭炉到长河东的冷、沈买茶,既有高山恶水阻隔,更有强人挡道,可见当年长河地方的茶叶贸易并不顺畅,尤以部落间的争夺影响为甚。大坝与冷、沈紧邻,雍中达结和董布他们之所以“计将蛮家阻炉,不容出买”,就是想“把持夷务,陇(垄)断鲸吞”。他们一捣乱,其恶果就是“以致茶商折本,国课无余。”不仅茶商亏本,也影响了国家税收。
更不能容忍的是,这夥人“于四十二年十一月内,统通炉铁甲数千生番沿途劫抢,沈堡顷刻成灰,家财尽劫,致坑土民连年不得衣食”,怎不令“人人切齿,无不欲食其肉者。”这还不说,更其可恶的是这夥人的恶行,断了冷、沈穷苦老百姓的生路,因为“冷、沈穷民背脚营生,于本年正月十三日背茶至烹坝,仍遭布贼坐草,四围冲杀中伤数十余人,茶背尽行劫抢,绝我二堡生命。”尤其令人担心和可怕的还是,这夥贼人“且夷性犬羊,一朝无食难抚易变,尤恐害其商道,兼贼势浩大,卒难制伏(服),诚为可惊。”
“冷沈穷民”靠背运茶包挣点小钱糊口,商人们靠经营边茶生利,官府要从茶叶买卖中课税以充财政,眼看这条维系着一方生存的生命线遭到如此大的劫难,谁能坐视?于是“是以冷、沈耆宿一十三枝等诉闻本官,大作计议,共举封河旧例,禁止茶行。”各部落有名望的老人们坐不住了,怎么办?看来只得“诉闻”主一方之事的“新官余景冬”。他们商议后共同提出一条极端的对策:依旧例“封河”,切断茶路。
所谓“封河”,就是以武力封锁大渡河,阻其通行。历史上,大凡战争或利益双方争持不下之时,就来这一手,故视为“旧例”。这“旧例”有记载的就有明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邛部火掌坝和天全贾弓等寨“纠众作乱”,将大渡河封堵,连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向朝廷上贡都没法去。在《明实录》中对这次封河造成的影响是这样记述的:“成化二十二年四月癸已(1486年5月21日),礼部臣奏:'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宣慰使司,以黎州大渡河寇发,连年不能进贡,至是来补三贡’。”
“耆宿”们之“共举封河旧例”,其目的就是“决要董布输伏”,只要他“输伏”才“仍放蛮客照旧冷、沈投落买茶,方行开河。”
封河毕竟对一方不利。怎么办呢?余景冬只得做工作,经与各方协商,总算找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经“今三省诸商并把事再三苦劝,念客情分,把事义重,暂且开河,将残茶放行。”这才立下这纸《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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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首先约定:“其蛮客已凭三省(客商)并把事担承,董布今春放蛮出冷、沈交易,不许阻拦。如有阻挡,或董布或蛮家,冷、沈捉抬银背,照旧封河。”
紧接着又约定:“董布不许私行碉门扁茶。大人俱由大道往来,如行小路者,抬去银背、茶包,或杀死无说。”
显然,这两点都是直接针对董布的,可以说是这纸《合约》的核心。
从《合约》的字里行间所透出的“信息”,极有助于为我们了解当年长河地方的边茶贸易状况。
其一,是《合约》中“三省(客商)”和“把事”的出现。在后面所列的签约人中,一个叫张洪徐的就代表“众商”签了字,“把事”也在上面留下了字迹。这“众商”自然主要是在冷、沈经销边茶的商人,而且他们来自“三省”。有三个省的客商在这里做买卖,可见当年冷、沈茶市之繁荣兴旺。那“把事”,当是把守渡口、维护治安秩序的官员,姑且把他比作今天的派出所长或治安队长吧。看来“众商”和“把事”在这里都是“说得起话”的人物,不仅当调停人,还作担保人。所以就是权霸一方的“土官”,也要求助他们。有他们的调停和担保,事情才得以“摆平”。这不正是展现了当年这个边贸市埸的生存环境么?!
其二,《合约》中多次出现“董布”的名字。正是这个董布“统通炉铁甲数千生番沿途劫抢”,把沈村堡子洗劫一空后还放了一把火将其化为灰烬。而且还“坐草”烹坝,杀伤“背脚”,抢劫茶包。显然,此人是称霸一方的豪强,所以是《合约》约束的主要对象。而且签约人中也有董布的大名。从中不难看出,长河地方,各种势力在边茶贸易中的争斗。《合约》约定“董布不许私行碉门扁茶”,说明这董布不仅与权压一方的土官叫劲,而且他就在直接从事边茶经营。
其三,《合约》为什么明确约定“董布不许私行碉门扁茶”?因为“私行碉门扁茶”为“行大道茶”者所不容。所以《合约》约定“大人俱由大道往来,如行小路(茶)者,抬去银背、茶包,或杀死无说。”就是说,你若行小路茶,不仅没收你的钱物,甚至还要你的性命。从中我们可清楚看出,在边茶贸易中,在茶马古道上,“大路茶”和“小路茶”之争由来已久,而且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看得出那董布就是“行小路茶”的代表人物,他与冷、沈斗,阻拦藏族人出打箭炉到“冷、沈投落买茶”,其实就是与“行大路茶者”斗,不让人们到冷、沈去买“大路茶”。他之所以在烹坝“坐草”抢冷、沈“背脚”的茶包,因为历史上烹坝古渡就是从岩州至打箭炉,行碉门“小路茶”的主要通道。你敢从老子的路上“行大路茶”,有你好看的!
几百年后,在泸定地方流传的背茶人的“口溜子”中,还有这样的句子:“磨子沟有个曾老大,大小两路都要去拜望他。拢了皇桥(泸定铁索桥)杵一下,过桥就是几响刷。打到大路人不谈话,打到小路人卷(骂)他妈。过河就歇白日坝,去就碰到沙皮娃。沙皮娃的拐子勒得吓,拖得老子头眼花。”这里所称的“沙皮娃”,也就是指背小路茶者。可见千百年来“大路茶”与“小路茶”的明争暗斗从未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