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合规运营指引(一)

 余金龙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已取得国际注册高级金融管理师,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为金融衍生、创新方向。

前言: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天,至少在国家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平台经济”的地位,这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份文件在政策上肯定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属于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此外该份文件在平台涉及到的产业领域是否实施准入审核也给出了明确意见:除了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本文所要论述的就是属于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信息服务领域”,在设立运营该类平台,如何在监管框架内合法合规展业,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以及触碰政策红线。

1、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定性与业务分析

2、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风险防范清单

3、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监管要求

4、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合规运营指引

5、金融信息居间平台上线金融衍生、金融创新产品的合规探讨

6、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嫁接区块链技术的的设想及意义

本文所称的金融信息是指具有金融属性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则是指为金融产品、服务的输出、接收双方提供信息资讯、交易撮合、清算、信用担保及交易规则制定等服务,并收取一方或者双方平台服务费或者技术费的中介平台。

居间中介平台在法律上的定义为:为经营者和消费投资者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合同媒介的义务,并为各方在交易之前、交易之中、交易之后提供平台服务,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平台方的相关义务的经营主体。

根据以上概念,我们通过下图来展示各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得知平台于交易各方所处的角色及相关权责,最后援引前言中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定位: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不自营或者参与交易,为交易各方提供平台服务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准入式监管的运营主体。

1.2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业务清单及经营模式

金融信息服务,包含了金融信息中介。根据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金融信息服务的定义为: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提供金融信息中介的信息往往来源于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业务,旨在为促使交易双方产生交易的信息,该类信息通常来源于入驻商户提供的金融交易信息以及转载、援引而来的金融信息(依据《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金融新闻信息服务,须取得新闻采编资质,此外转载援引的金融信息须注明来源,确保可溯源),包括产品服务信息、主体资质信誉信息、行业、市场数据信息。我们认为在确立金融信息的分类来源及业务清单时,一般从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种类着手,根据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将国内目前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分类:

而上述金融机构根据现有金融政策,主要提供如下金融产品:

金融信息平台在撮合以上金融产品的交易时,根据现有的市场业务模式,我们整理了以下几种业务居间模式:

第一种:黑白名单模式,即居间平台通过自发性地搜集、聚集行业经营主体的相关信誉、资质、评价、报道等信息,通过对相关行业主体进行“黑白名单”归类,从而推介白名单或者取消黑名单的方式撮合或者软性撮合;

第二种:行业排名模式,即居间平台通过行业公认的排名规则或者自发创制排名规则,对入驻平台的经营实体进行某种意义上的归类、排名等活动,从而撮合交易;

第三种:广告位、产品项目展示类模式,该种模式比较传统且易于展示、可识别。即居间平台在居间网上直接以分布网络空间的模式,将经营实体的名称、logo、产品等信息展示在官网,供潜在浏览者进行观摩;

第四种:软文模式,即居间平台通过软文、图像、视频或者其他网络传播形式,为商户进行引流;

第五种:综合类撮合模式,即居间平台综合了上述几种甚至全部的业务模式。

以上居间平台的业务模式,在性质认定上属于引流、广告宣传还是销售行为?我们认为,在金融产品的对外输出过程中,涉及到居间中介平台的角色扮演问题。具体根据居间中介平台的具体业务模式,关于金融产品的引流、广告宣传以及销售行为的区分标准问题,留待下次专门撰文予以区分,在此不再展开。在目前的政策及认识层面上,对于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推荐中介行为认定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广告行为,而不是代销行为。具体可参照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广告协会《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审查提示》。笔者认为:应根据个案金融信息平台的业务模式予以认定,如属于代销模式,根据相关金融产品的销售准入审批、备案的要求,必须取得金融产品销售资质,否则涉嫌无证经营,触犯政策红线。

二、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风险防范清单

第一等级:I类风险(民事赔偿风险)

第二等级:II类风险(行政处罚风险)

第三等级:III类风险(刑事犯罪风险)

三、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监管要求

1.设立资质。

关于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设立,除了运营实体须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常规性公司注册登记外,是否还需要像金融业务一样,办理金融机构设立审批?我们认为: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实行准入审批制度,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譬如网贷居间平台须经过银监局验收备案,股权众筹平台须经过证券业协会备案、期货居间平台须经过中期协备案等等,所以在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领域,尽管平台不比对入驻商户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牌照,但是,国家监管要求实行准入机制。

此前,市面上一些未经审批备案的平台钻政策空子,以平台不参与经营为由,染指金融信息居间业务,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其原因归结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存在着各种漏洞、业务模式涉嫌违法违规导致其所服务的金融消费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严重扰乱了金融运行秩序。所以此次,中央层面专门以文件的形式,确立了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设立的审批备案要求,切实落实金融及其衍生产品信息服务的准入制度。

2.展业合规。

所谓展业合规,是指平台运营方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对接各方主体的协调机制,确保平台合规运营。鉴于金融信息居间平台业务属于新业态,可能暂时没有形成行业标准,须主动与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建立联动机制或者运营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传递,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建立动态风险评估制度,事发风险类别统计制度,及时识别、防范风险源。当然,为了分散平台风险,可寻求符合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执业保险,就行业容易引发的普遍性风险参加投保。

3.网络系统安全。

金融信息具有特殊性,运营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须建立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体系,根据国内现有的金融信息网络交易系统安全规范,主要有《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安全国家标准(清单)》、《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等等,根据以上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范文件,平台运营者须参照国家制定的统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金融信息安全的等级比一般的行业信息在安全等级上有着更高的要求。包括交易数据、主体金融信息、资金结付系统、电子合约数据等等,实行数据第三方存储与系统设立人相互隔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

4.数据合规

2017年12月2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GB、/T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共享的合规要求。此外,行业正在筹划《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试行办法》可能对于个人金融信息(涵盖了个人原始信息、延伸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等)作出相关采集、使用规范。故平台运营者须严格执行上述个人数据采集要求。

5.业务模式

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即使获得了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或者通过备案,也不代表其今后的展业可以“恣意妄为”。居间平台须严守法定的业务模式,严禁采用变相的运营模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由于居间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有可能利用终端方、金融消费、投资者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成,从事非法获利行为,包括自营居间业务、非法从事资管融资性业务、非法吸收资金、极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活动。在此,居间平台须严守底线,严禁混业经营或者变相自营,甚至利用平台资源优势从事扰乱金融市场或者金融运行秩序的活动。同时,监管部门理应对平台的业务模式进行定期验收或者查验。

6. 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金融消费、投资者保护是维系平台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做好金融消费、投资者的保护工作可以效仿国外成熟的经验,在入驻商户等级、资信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行业黑白清单设立、违规违法查处处罚、理赔基金的设立等方面建立多维度的保护体系,从而在源头上控制损害消费投资者事件的发生,以及通过完善的制度,合理弥补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切实有效的防范金融消费投资维权向社会稳定层面的蔓延。

7. 产品服务质量

增强客户的体验感是产品服务追求目标之一。作为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向终端输入优质、合格的消费投资者,向客户居间优质、安全的金融产品服务才是衡量一个平台的价值所在。而要满足供给的平台产品服务达到上述效果,可谓是不懈的追求。这就需要运营平台要有完善的运营机制,让入驻商户和客户体验到周密完备的居间服务。平台应建立服务对象的评价制度,对于存在的短期的缺陷、不足通过消极的评价转为改进、升级的动力。同时监管部门对于服务对象的投诉,应建立响应机制,并通报平台予以整改。最后平台运营者也要建立内部修正机制,不定期地对客诉事件进行统计,从而改进产品服务质量。

8. 信息核验

信息居间作为联通商户与客户的载体,自身的法律定位决定了其他交易双方提供的相关身份、资信等信息时,负有法定核验义务。平台的核验要求具备一般信息核验的基本流程、标准。对于核验通过的信息负有保存、更新、保密及法定披露的义务。作为居间平台需要核验的信息包括身份、产品、资质、交易数据、人脸识别、签约数据、注册用户上传资料等等,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核验方法及标准,运营平台应参照行业核验标准。

9.信用管理

运营平台为了降低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应对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数据生成信息报告,同时开通交易各方互评制度,并建立信用数据库。该信用数据库进行定期的更新和维护,并进行展示。以此降低交易调查成本,警示交易各方诚信合规交易。同时,建立行业信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限于篇幅,就此落笔。

在该文下篇,我们将继续创作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合规运营指引(二),将系统开展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的合规运营指引及金融信息居间平台上线金融衍生、及金融信息居间平台嫁接区块链技术的的设想及意义三大章节,同时,下篇将从金融信息居间平台特有的六大风险端口:公共事务端、金融产品终端、客户端、监管端、产品业务端、网络数据端,逐一论证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监管框架内合规营业,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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