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实缔约过失责任常见于两种情形,第一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也就是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例如,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低价抛售,损失达四千多元;第二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甲要将房屋卖给乙,但是没有将房屋因所有权问题而与丙在打官司的事实告知乙。乙后来通过他人知道,不予买房,要求甲对于磋商时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