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无律师资格且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59、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问: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答: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第六十八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后者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该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除非其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可能有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可能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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