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后十五年才发现自己被执行死刑,正常吗?
某居民陈先生前去派出所为自己开具“无犯罪纪录证明”,结果发现,原来自己已经在十五年前就因犯“绑架罪”被“执行死刑”了,执行单位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好多年前,本人也接受到过类似案件的咨询。曾有人拿着收到某法院寄来的判决书,说他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而他本人一直在家,从来没有去过判决书上所载明的犯罪地。看看那判决书,应当是真的。于是,我建议他立即到判决作出的法院作出说明因为从判决书的内容看,被判刑的人员依然还在押,只要持本人身份证前去说明,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该判决被告的身份信息予以更正,否则,后果应当会很麻烦。
其实,类似情况,在我国是时有发生的。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涉嫌犯罪的人员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涉嫌犯罪后,又拒不交代真实的身份信息。而办案的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嫌疑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向所在地的派出所调查核实该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要年龄相邻、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误,办案人员就很容易错过发现其中有差异。所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只能依据公安机关查证核实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
身份信息之所以被冒用,大多数原因可能是因为被冒用者曾经遗失过身份证,而我国第一代的身份证和初期制作的第二代身份证,均没有有关身份证跌后挂失记载和作废功能。因此,导致在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后,原来的身份证依然还是可以有效使用的,这就导致了许多遗失的身份证被一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利用。
因此,这并不是法院在闹乌龙,而是因为身份证的缺陷所导致的。要避免类似情况的再发生,可能只有在身份证的相关功能上下文章,凡公民已经遗失的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挂失后,应当具有即时报废的功能。另一方面,如果被冒用人发现自己被“判刑”了,应当立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根据人民法院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