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视听节目、人员管理新规意见征集中,新文件里我们能看出什么?

网视导读:广电新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小编带您分析新文件与现有规定之间的差异。

广电总局于9月20日发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视听征求意见稿》)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为《人员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同时发布了关于两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当然,这两份文件并非广电全新规定。在以往文件中,《视听征求意见稿》有2004年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前身,即现在正在执行的规定。该规定于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而《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有《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关于加强对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为前身。

而新的征求意见稿,在许多细节上与原先有了不同。

在《视听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目前规定的对比中,小编发现了以下内容上的不同。

我们以现有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为基准,与《视听征求意见稿》一一对照。

对于引进境外视听节目,《视听征求意见稿》总体持鼓励状态,并十分重视相关节目引进的版权问题。同时强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前三条中,内容没有重大改变,意见征求稿第四条与目前规定第三条对比,相比减少的各级单位职责在《视听征求意见稿》的原文第五条中,有更加详细的职责区分与介绍。

对第七条规定中“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更新了新增的手续文件名称。

所需申请材料出现微小变动。新规定的第十二条为各类型境外节目申请的通用材料,根据节目不同类型会有所区别。这其中,所需材料减少了版权证明而增加了材料真实合法承诺书。

对境外节目内容中,是否存在敏感与违规内容更加重视。如若落实,播出内容将会更加严格的接受审查,单位必须更加严肃地审核内容,并在出现问题时迅速受理。

《视听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引进节目禁止内容中,出现了以上细节变更。同时,明确禁止“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者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新增关于信息网络中,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相关规定。

《视听征求意见稿》中,对境外节目的引进总量,时长上限增加,不过依旧不能在黄金档看到境外视听节目。

在最新的《视听征求意见稿》中,对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有了更加明确的划分。不同于现今规定中,仅有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版规定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介绍了各种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在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九条中,明确阐述了各种违规情况下的处罚。

总体而言,《视听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变更,是在鼓励引进内容的同时,同时明确了流程与职责分配、细化了内容与监督尺度、严肃声明了法律规定与惩罚力度。

而《人员征求意见稿》则是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新编排。包含对以往三版规定的细化与统一,但根据时代,变更与增加了更多内容。

在《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中,通知对所针对人群的标准有所偏差。

总基调基本为“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一般不能聘请)、(能聘请的仅有)“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同时要求)“聘用或邀请外国人参加节目制作需审批或备案”。

同时,对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例做了相应规定。

此通知基本为最早的关于邀请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相关规定。

同年,由于港澳台的特殊性,作为补丁,广电发布了《关于加强对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在通知中,港澳台人员的邀请同样受到部分限制。在制作过程中,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在不得不聘请时,对港澳台参与人员的数量、主创人员的数量与每位职员每年可参与节目的次数上,由不同的节目类型进行不同的限制。这种限制比较严格,在许多类型的节目中,港澳台人员不得超过五位。

不过这种限制在1999年到2002年中,或许未能圆满的执行。于是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中,通知再次强调了“确因需要聘请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强调要严格遵守申报程,并提出了惩罚措施。

但是,以上三条内容与《人员征求意见稿》相比,均比较粗糙。

新的《人员征求意见稿》,对境外人员仍有备案等限制,但主要限制却在于第六条至第九条中的内容。总体而言,是对劣迹艺人的封杀。

而尽管新规定仍然对境外工作人员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宽松了不止一点点——对外国人外国人的数量限制放宽到五分之一,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不作数量限制。只是仍然规定,电视剧的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当然,对敏感题材的内容另有要求。

综上所述,《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与早年内容,“以我为主”的风气仍然残留部分,但是整体内容除对人员条件与备案流程的严格要求外,已经轻松许多。

同时,《人员征求意见稿》中,对备案要求、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规定。基本填补了过去的通知与规定中的空白。

更多详情请见原件。以下下载地址来自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

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http://zqyj.chinalaw.gov.cn/chinalaw/upload/oldDraftFile/2/2632/4897.doc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http://zqyj.chinalaw.gov.cn/chinalaw/upload/oldDraftFile/2/2635/49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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