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旭光:法学视角的图尔敏论证理论
一、问题的界定
自17世纪以来,人类的思想一直受到逻辑形式主义和科学唯理主义的主导。欧几里得几何学和牛顿天体物理学成为整个科学的范式,人文学科和形而上学逐渐受到排挤。到了20世纪上半叶,逻辑实证主义者更是声称:“只有符合逻辑的、可验证的知识才是人类的唯一选择,而不能由逻辑与实证加以检验的知识,例如,形而上学与伦理学讨论的课题都只是没有意义的空想。这种思潮影响下的知识形式被图尔敏(Stephen Toulmin)称为形式的欧几里得风格。”{1}5它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以形式逻辑作为工具,认可静止的、独白的亚里士多德式直言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以追求形式推演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为宗旨。
图尔敏指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这种形式逻辑就一直停滞不前,并不能描述和指导日常生活中真正发生着的实践论证。{2}2为此他以实践中的法律论证作为模型,引入了动态的、辩证的、有六大部分组成的论证模型(主张claims、予料data、证成凭证warrant、支援backing、限定词qualifier、反驳rebuttal),认为这种模式才能更好地推进知识论的进步和实践论证的展开。正是因为这一模型的提出,图尔敏成为现代论证理论的开创者,也成为当代修辞学理论不可或缺的代表人物。
他的论证理论对法律论证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阿列克西、菲特丽丝、阿尔尼奥、麦考密克等法学家以及人工智能与法律领域的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他的影响。既然图尔敏的模型来自于法律论证,是法学(Jurisprudence)的一般化,而且他的道德论证理论也很大程度上受到普通法和法学的影响,[1]那么从法学的视角考察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就成为一种必要。一方面,他的论证模型是如何从法律论证中得出的?在法律论证中又该如何运用?另一方面,图尔敏并不是专业的法学家,他的法律洞识来自于何处?从整体上看,这些洞识是否能够真正支撑起他的理论大厦?他的理论洞识又有哪些值得法律人学习和借鉴呢?
二、图尔敏模型:法学的一般化
(一)从实践出发:推理的法学模型
传统的形式逻辑是类比欧几里得几何学,以数学作为模型建构的。在图尔敏看来,我们也可以将一般论证与法律论证相类比,因为它们都需要提出和证成主张的充足性,它们的主要任务都是描述论证过程的本质特征,主张的提出、争论和决定所运用的程序以及从事这些工作所依赖的范畴。{2}7而且,推理的法学模型比数学模型更加符合日常推理的步骤。
他的论据来自于实践论证的考察。我们知道,在实践中,如果我们提出的主张要诉求正确性的话,就必然需要给出理由和证据,这是论证的过程。因此,从日常用法来看,论证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主张的证成(jusitification)。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提出的论证可能是多样化的:因为论据的逻辑类型(或者所处领域)不同,我们从其中得出结论所采用的步骤也将不同。例如,预测性论证是从过去和现在的事实预测未来的可能性,伦理学论证要从事实跳跃到应然的结论,美学价值的评估依赖于颜色和形式的偏好以及经验的洞识,科学判断依赖于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的结果。面对这样纷繁的论证是否能够找出一种相对稳定的论证程序呢?图尔敏的回答是肯定的:论证的基本程序是领域不变的(field-invariant),而论证的具体标准却是领域依赖的(field-dependent)。这一点和法学相对应:首先,法律论证的基本程序是相似的:提出诉讼请求,证明和举证,裁定或者判决的做出;其次,法律论证的具体标准却是不同的,例如,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各个诉讼参与人的证明负担等。类比于此,实践论证程序也可分为这么几个阶段:首先要形成一个问题,阐明需要考虑的候选解决方案;其次,找出一个通过证据已清楚地阐明的解决方案,根据证据排除一些最初可能的方案;最终,对于论证是否关涉具体的物理学或数学,伦理学或法律,或日常的事实问题,依赖各领域内的标准来予以解决。{2}20-21这样,图尔敏也就将形式(论证程序)与实质(论证标准)结合了起来。法学视角的图尔敏论证理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相对于此,推理的数学模型却为了追求一种不切实际的精确性,混淆了实践中诸多论证之间的区别,例如,必然论证与或然论证,形式有效的论证与不可能形式有效的论证,使用证成凭证的论证与建立证成凭证的论证,用逻辑连接词或限定词等术语表示的论证与没有如此表示的论证,分析论证与实质论证等。因此,形式逻辑根本不符合我们日常推理的思维模式,而论证和法学的类比却有特殊意义:它有助于使理由的批判功能处于图像的中心,因为我们的学科是实践智慧,重要的不是简单的法律原则,而更多是一般化的理由(ratio)。{2}7-8
(二)法学模型的论证布局
推理的数学模型一个巨大吸引力就在于它的形式性。图尔敏认为,法学模型同样能以形式的方式来表示。
同样是类比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学家或数学家不同,我们法律人的问题常常是:在法律案件过程中有哪些种类的命题被表达?这些命题用哪些不同的方式影响法律主张的妥当性?为此必须做出一系列的区分才能更适当地理解法律论证的性质:主张的陈述,识别的证据,纠纷事件的证言,制定法的解释或关于其有效性的争论,免除法律适用的主张减轻裁定、判决的请求。{2}89而这些区分,对于一般论证理论都同样适用。
类比法律论证,图尔敏提出了一般论证的步骤和布局。面对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个主张(claims,C),但是这种主张并不是不可辩驳的。如果对方的问题是“你有什么根据呢”?我们就需要给出事实性的予料(data,D)来支持我们的主张。[2]但是,我们依然可能会被另一种问题所询问:“你是如何得出的呢”?因为这一问题涉及从予料得出主张这一步骤的性质和证成,我们的回答将是完全不同的类型:规则、原则等证成凭证(warrant,W)。它们通常可以写成这一形式:“如果D,那么C”,或“予料(诸如D)授权某人得出结论或做出主张(诸如C)”,或“既定予料D,某人可能得出C。”{2}90-91
(图略)
图1:图尔敏模型(基本)
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型还可能因为下列问题的提出而得到扩展。首先,证成凭证可能赋予其证成的结论不同程度的力量:必然地,可能地与推定地(presumably)。对此我们需要增加一个限定词(qualifier,Q)。其次,在所有的案件中,法则(法律规则、科学法则或自然法则)的适用都可能会有例外,我们需要给予例外条件或者反驳(rebuttal,R)一个独立的位置。最后,通过增加“是否或者在什么条件下,一个证成凭证可以被适用于某一特定案件”这一问题,我们可能会被问到:“一般来说,为什么应当接受这一证成凭证有权威呢?”这需要我们为证成凭证提供进一步的“支援”(backing,B)。{2}93-96当然,这一模型也并不是最终的,还可以进一步地扩展。
(图略)
图2:图尔敏模型(扩展)
三、法学视角的图尔敏论证理论
(一)图尔敏眼中的法律论证
1.作为一个论坛
在图尔敏眼中,法律只是论证的论坛(forum)之一,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必须在这里处理。一般来说,只有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咨询律师的方式达不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时,当事人才转向这种被执行的强力所支持的法律论坛。这样的论坛必须为诉讼双方提供平等的考量和评估的机会并且需要做出一种能够给出理由的衡平决定。一般认为,初审法院作为第一个论坛,关注的首先是事实问题,也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哪些“事实”可以被接受。上诉法院作为第二个论坛,关注的是法律问题,也就是有关法律的精确意义是什么或应当是什么?{3}285“论坛”规定了论证发生的领域、场所和情境。通过将法律论证作为一个论坛,就将评估论证的标准限定在法学领域之内、法庭之上以及诉讼当事人举证论辩的情境之中。
2.作为实践推理
一方面,许多法哲学家曾极度推崇严格的形式逻辑,似乎法官只需要根据特定案件事实找到“正确的”法律规则,依据三段论去确定判决就行了。然而,至少在某些方面,每一个纠纷都是独特的,其所涉及的规则可能并不唯一,并且可能相互冲突,这种推演显然不行。另一方面,有些学者指出法律的“非理性”,认为法官只要乐意就可以按照政治、个人、群体、意识形态或者其他力量的压力去裁决。但是,这也并不能解释法律决定中所存在的规律性和可预测性。与这两者不同,图尔敏主张在形式逻辑不可得的确定性与非理性指责下的显然不可测性之间找到一个中点,这就是实践推理进路。从这一进路来看,法官的任务是从手头的独特案件事实开始,通过衡量法律领域中可得的所有相关证成凭证,考虑对这些证成凭证的使用所依赖的立法史或者其他支援推理得出一个结论。图尔敏承认,在选择用来证成最终决定的“证成凭证”中确实存在裁量权,但是这个选择是在被称为“普通法传统”的限制中作出的。这一传统以一种有序的、合理的方式,通过数世纪的法律决定而建构。因此,任何法律决定都涉及一个复杂的推理线,在这一意义上,特定案件的决定并不是最终的结局,而仅仅是在法律论坛中裁决社会纠纷的持续过程中的更进一步。{3}299-300正是因为这样才使得法律决定成为可预测的、可估量的,而且按照霍姆斯的“坏人”视角,司法现实确实是这样。
3.作为决疑术
面对原则主义或者法条主义的强势地位,图尔敏呼唤一种重视历史语境、关注个案衡平的实践论证方法的复兴,也就是新决疑术。[3]其在当代社会中更重要的渊源就是普通法或法学。在图尔敏看来,那种认为一个普遍的和永恒的程序法典,能够为我们的所有问题提供唯一的和明确的答案的想法是一种原则的暴政{4}31-39或者是伦理运算法则之梦的蛊惑。正如前述,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往往需要对作为决定证成基础的规则、立场或理论进行选择:“在向这一法院展示当前案件的事实时,哪个现有理论是最有力的,最有可能拥有信服力?”“哪一系列术语对于清楚地呈现这一案件的法律评价最有说服力?”{5}298在实践论证中当前案件的事实限定了解决方案所必须依赖的根据;在相似情境有影响的一般考量提供了有助于解决未来案件的证成凭证。所以,任何问题的解决方案只是推定地有效。它们的强度依赖于当前案件与前例的相似性;它们的妥当性在被识别为例外的情境中可能被挑战(或反驳)。{4}34-35这样的选择过程是依赖于案件的细节和法庭论辩的情境的,规则往往只是起到表面的作用。
(图略)
图3:决疑导向的实践推理
(二)法律实践中的图尔敏模型
图尔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初审法院重要的工作是确定事实,而上诉法院主要的任务则是重新处理初审法院已经审理过的法律问题。[4]
1.初审法院
在初审法庭,有待审判的争点通常取决于诉讼双方对于案情叙述的区别。
主张:纠纷中提出有关事实的诉求。
根据(予料):一般是由法律确定的,以证据形式呈现的事实。最常见的来源有证人证言,专家的权威意见,间接证据,实体证据等。
证成凭证:具有多样性。例如,证言的可靠性依赖于这样的证成凭证:因为证人X拥有这一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愿意也能够真正地证实它,我们可以相信他说的。
支援:人们可能会问“那个证成凭证可信吗”?对于这一点,我们常常需要深入到司法传统之中寻找事实上的共识或某一领域难以否认的常识。
模态限定词:审判的不同参与者可能在对相关主张的保留上有所不同。提出的一方将会尽其所能地推进自身的主张;陪审团并不公开展现他们的推理,但他们的保留能从他们事实的决定中推出;在公开审判时,法官有机会表明他们的限定和保留。
反驳:在法律中,审判的结构为反驳的系统性表达提供了机会。对方的律师总是准备着进行反驳。陪审团并不公开自己的反驳,但事实上陪审团内部讨论时一定存在反驳。在没有陪审团时,法官在做出决定前可能会指出任一方论证的强与弱。无论是独立决定还是指导陪审团时,法官在记录中写进一种双方面的总结或“平衡的说明”并不罕见。{3}302-306
图尔敏为我们展示了几种事实认定的模型示例:
(图略)
图4:根据证人证言的事实认定
(图略)
图5:根据专家意见的事实认定
2.上诉法院的法律审理
由于结构和功能上的差异,上诉法院的推理模型和论辩特点有所不同。在上诉法院的推理中,主张可能覆盖更宽广的范围。例如,因诉讼对象不当或者管辖权错误或者对方没有诉讼资格而要求驳回案件,因违反证据规则或程序错误而要求撤销判决,甚至是诉求案件适用的法律违反宪法等。根据多来自于初审的记录,以及自身或其它上诉法院过去的决定,相关制定法的文本,法律权威机构的证言等。对于证成凭证,常常与“遵循先例”的原则联系在一起,或会直接诉诸于制定法规则。而支援常常是一个历史性报告,引用法院有义务适用于当前案件的相关立法法案或司法先例。模态词一般会被清楚地在法院的书面意见中表达出来。而反驳通常采用异议的形式:那些不同意多数意见的法庭成员有责任公布他们异议的理由。{3}306-308
图尔敏依然为我们提供了几种示例:
(图略)
图6:法律适用的模型
(图略)
图7:遵循先例的法律问题
四、如何认识图尔敏的法律论证理论
(一)图尔敏的法律洞识来自何处
经过对图尔敏本人的著述和引用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除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霍布斯、杜威、詹姆斯等有着法律洞识的哲学家以外,图尔敏常引用的专业法学家是十分有限的。首先,从罗马法专家彼得·施泰因那里,他得到了罗马法学是“决疑导向”的实践法学这一结论。其次,萨维尼对图尔敏的最大吸引力在于其对“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的重视。{6}38最后,图尔敏的普通法理论更多来自于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学家。他曾引用或提及的庞德、霍姆斯、列维、卢埃林等人都是如此。{3}144{6}39{7}16因此,大致可以认为,图尔敏从罗马法的早期实践和萨维尼那里得到了对“法学”的看法,而在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学家那里得到了“普通法”的见解。当然,图尔敏所强调的是他们对于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拒斥,而把司法论证放回它们的实践语境之中来分析和评估的理论贡献。那么,这些理论到底能否反映人类对于法律论证的理解呢?
(二)图尔敏对于法律论证的描述是否完全
这里可借用图尔敏的基本见解来构建“法学中的认知与行动”。根据他的研究,哲学进路主要有三种传统:源于柏拉图的形式或逻辑传统,这种进路可能会导致怀疑论;源于18世纪的常识或经验传统,这种进路可能会导致相对主义;康德开创的批判或超验传统,这种进路依然可能是碎片化的。{8}250-253这三种进路在法学领域中都有相应的部分。例如,乌尔维纳认为,第一种进路是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第二种进路是理性自然法传统;第三种进路是法律论证理论。{9}这种观点依然有些片面:首先,概念法学、形式法学也应当放在第一种传统之内,因为它们追求逻辑体系,遵从科学范式,而法律现实主义则属于第一种进路导致的怀疑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历史法学和法学研究的修辞学进路似乎都应该归入第二种传统之内,因为它们都致力于寻找社会的共识,文化的足迹,民族的精神,而第二种进路导致的相对论则是前述几种进路的严格化和激进版本,甚至拉德布鲁赫的理论也应该归入这一传统;法律论证理论和实践哲学导向的法律哲学属于第三种进路,因为这种进路从实践出发研究法学问题,注重人的反思和批判能力的应用。
由此,我们很清晰地看出,图尔敏的法律洞识来源是有限的,对于法律论证的研究是不充分的:第一,多数局限于普通法的实践,对于大陆法传统涉及不多;第二,普通法也只是涉及到怀疑论一块,对于至今仍然在讨论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相关理论一字未提;第三,对于大陆法学家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萨维尼时代,殊不知萨维尼之后就是“概念法学”,这是其致力批判的对象之一;第四,对于当代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当然,我们应当承认,图尔敏的理论主要还是服务于他的哲学抱负。就法学领域而言,在借鉴和运用他的理论时还需要保持时刻的警惕。
五、融整逻辑与修辞的论证理路
图尔敏对于法律论证的描述虽存在片面性,但从其自身哲学来看他的理论抱负并非那么简单。
(一)一个修辞学(论题学)理论
许多学者认为,图尔敏的论证理论与修辞学或论题学有些密切的联系。例如,伯德认为,图尔敏的理论本质上是论题学的复兴。{10}华莱士认为“斯蒂芬·图尔敏的推论凭证的概念围绕着观念的领域不变和领域可变的主张建立一个论题体系”。{11}144加弗从相反的方向指出,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第一部分第六章“明显告诉我们一些很像论证形式,推论模式的东西,这里的论题和图尔敏的推论凭证的功能非常像”。{12}87更多学者则将图尔敏的理论和古典修辞学、论题学和争点论相提并论,将它们视为类似或者相互补充的学问。
图尔敏的理论是否真的就只是一个修辞理论呢?答案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首先,图尔敏的理论更多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他所关注的是实践中法律人到底是如何推理如何捍卫自己的观点的;其次,从其理论提出的社会、智识背景来看,在面对形式逻辑和科学主义几乎独霸天下的时候,他免不了矫枉过正;最后,他本人已经表达出一种融整逻辑和修辞的愿望,这种愿望在他的作品之中得到了全面的表达。
(二)图尔敏论修辞与逻辑
图尔敏对于修辞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最开始他似乎认为,修辞是使用任何方式去赢取听众附和的一种策略性努力。在《理由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一书中“修辞力”就和主观态度联系在一起,是对推进特定政策有用的性质。{13}195之后,他才逐渐认识到:在实际的伦理性和审议性问题的论辩中,修辞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需的。{14}256在《认知与行动》一书中,图尔敏已经开始把逻辑与修辞并列比较,并且借用修辞的概念来对形式进路展开批判。他认为,对于“充足理由”的问题,形式进路把论说的活动和论述本身分离开来,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而把论说当做功能或施事不仅可能而且更好。{8}85-86在《决疑术的滥用》一书中,图尔敏还直接将道德论证的几何学进路和修辞学进路相对比,将它们作为道德论证研究的两大进路。
几何学进路 修辞学进路
根据原则、规则与其它一般性观点来处理这些问题。把一般性伦理规则用理论的方式与特定道德案例相联,把普遍规则当做“公理”,从它可以演绎出作为定理的特定道德判断关注特定种类的道德案件的特点。把一般性伦理规则用实践的方式与特定道德案例相联,把一般道德规则当做“格言”,仅仅根据限定它们意义和力量的典范案例就能完全地理解这些格言。
┌──────────────────┬──────────────────┐
│几何学范式:道德哲学 │修辞学范式:决疑术 │
├──────────────────┼──────────────────┤
│理论智慧:理想的、非时间性的(永恒的│实践智慧:具体的、时间性的(暂时的)│
│)、必然的 │、预设的(大概的) │
├──────────────────┼──────────────────┤
│理论论证:论证是一个命题链,链接起来│实践论证:论证是考量的网络,展现出来│
│保证结论 │用来解决实践困局 │
└──────────────────┴──────────────────┘
表1:道德论证的几何学进路与修辞学进路{5}23-47(本文制)
在《回归理由》一书中,图尔敏的理解又近了一步。我们知道,在今天,作为修辞学或修辞术的Rhetoric与作为逻辑学或逻辑方法的Logic似乎是截然不同相互分立的两种方法两门艺术。图尔敏认为,这来源于一种错误的假设:存在一种脱离语境和历史的理想世界。只有在这种世界里前二者才是截然分开的,而这种理想世界并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看,古希腊哲学家并不是基于此来创造这两个词汇的。Logos来自动词legein,它意味着收集,选择以及分辨使用的对象或说话的情境:用石头来建房子,拿问题来讨论,或使人成为你的朋友。这里,语言的主要运用是作为一个目录:清点东西或计算它们。因此,语词logos的一个基本意义就是计算或会计账目。相似的形容词logikos指在演讲中表达的适用于散文的或立基于理性之诉求的思维,在适当时候可被扩展覆盖任何演讲或语言的使用。Rhetos来自于动词loqui(去讲,去说)。对于rhetos为词根的术语家族以及像rhetoreia(雄辩术),rhetorizein(去实践演说),rhetorikos(雄辩的或说话有技巧的)等等这样的派生词,和logos语词家族基本一样。它们只是在使用上有些微不同,logos家族更多是有内容方面的意思,而rhetos家族更为倾向于说话者。{1}25-26虽然如是,但在当代哲学中二者的确代表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一种追求理性的(rational)进路,而另一种则是代表合理性的(reasonable)进路。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表格:
┌────────────┬────────────┬────────────┐
│理性的(逻辑进路) │合理的(修辞进路) │ │
├────────────┼────────────┼────────────┤
│研究的进路和方式 │结构性的形式分析:几何学│功能性的实质评估:自传体│
│ │,形式证明的严格性,形式│,叙事的合理性,实质论说│
│ │论述(arguments)的严格 │(arguing)的实效妥当性 │
│ │有效性 │ │
├────────────┼────────────┼────────────┤
│作为典范运用的方法 │逻辑学:用抽象的概念分析│修辞学:有关特定对象或情│
│ │理论论述,坚持使用普遍法│境的事实性叙事之研究,使│
│ │则来解释——使用形式的、│用实质的、时间性的、地方│
│ │一般的、无时间性的、没有│的、情境依赖的、伦理负载│
│ │语境的、价值中立的论述 │的论证形式 │
├────────────┼────────────┼────────────┤
│理解的视角和实质内容 │根植于纯理论视角的抽象理│在具体实践中发现的模式的│
│ │解,一般理论抽象适用于“│地方知识,日常经验的实质│
│ │无论何时”以及“无论哪里│总是关涉“何地与何时”:│
│ │” │“这里与现在”或者“那里│
│ │ │与那时” │
├────────────┼────────────┼────────────┤
│人类取得的方式 │理性的能力和行为更多是一│实质论证的能力和行为与经│
│ │种天生的能力,而非后天取│验和领域密不可分,更多是│
│ │得 │一种后天的习得 │
└────────────┴────────────┴────────────┘
表2:理性和合理性的对比{1}15-24{8}86(本文制)
显然,前一种研究进路在现代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完全地翻转天平并不是图尔敏的目的。他承认“修辞并不敌视逻辑”,“某种程度上,在实践中,修辞和逻辑(情境的与智识的)不可分离的……需要分析实质论证的第三条中间道路”。{1}19{1}165从这里可以看出,虽然图尔敏似乎一生都在呼唤合理性的事业以及修辞学、决疑术的方法,但他真正所主张的却是它们之间立基于领域依赖的学术分工和互相补充。只是因为合理性已被理性所淹没,修辞学和决疑术也已被形式逻辑所排挤,为了恢复它们之间的平衡,他必须要致力于复兴那些已经几乎被人们遗忘的学问,但并不代表他认为前一种进路毫无价值。
(三)从法学的角度看
既然图尔敏的法律洞识具有片面性,为什么法律人应当重视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呢?那是因为法学同样曾与修辞学等古老学问紧密相连;同样经历过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范式转变;同样正经历着实践智慧和修辞学进路的复兴;而且同样,法学也应该追求逻辑和修辞的平衡而不能偏废一方。
法学与修辞学的关系可谓源远流长,它们享有共同的文化和历史传承。实际上,直到12世纪,有自己独立教授内容的法律科目都没有出现。法学学生一直在修辞学中接受教育。{15}183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修辞学与法学本是珠联璧合相辅相生。首先,修辞作为一门艺术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出现就被认为是对一次政变之后财产所有权诉讼大量出现的回应。{16}27-28其次,古典修辞学历来很重视法律修辞的研究。例如,亚里士多德将修辞分为政治演说(或审议性演说)、诉讼演说(或庭辩演说)和典礼演说(或炫耀式演说)等三类,{17}29而对于作为法律修辞的诉讼演说,亚里士多德颇费笔墨;西塞罗和昆提利安不仅延续了亚里士多德对法律修辞的关注,他们本身还是出色的法律人,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大量的可用意见,其修辞学论述中的大量例子也都是来自于法律领域。
但从11世纪,特别是17世纪之后,西方法学经历了漫长的知识论上的变迁。“法学的修辞学知识-技术范式逐渐被形式逻辑(几何学)的知识-范式所遮蔽,甚至被取代。”{18}3这来自于唯理主义和科学精神的影响。例如,莱布尼兹曾试图设计一部法典,可以确定地解决包括那些最疑难和棘手的案件在内的所有法律案件。{19}28-32概念法学则将这种逻辑崇拜、体系思维、理性精神应用到理论建构和法典编纂之中,其所具有的三个特征(无漏洞之教条、建构主义、颠倒方法)无一不是这种精神的写照。{20}12美国法律形式主义也认为,法律是一个原则组成的完整体系,在了解了这些原理原则之后就可以对人世的缤纷以形式逻辑的推演做出一贯而确定的适用。{21}153
直到上世纪,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实践哲学和实践伦理学的复兴,法学作为身处人类情境处理人之事务的实践学问才得到了重新认识。法学和修辞学的关系也出现了复兴的苗头。在很大程度上,法学的关键词将不再是“数理逻辑”、“理性的”与“体系”,而是“人文情境”、“合理的”与“衡平”。首先,法律领域内,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股现实主义潮流(例如,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德国自由法运动、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等),他们对被逻辑和体系思想霸占许久的法学传统展开猛烈抨击,他们强调法官、陪审团、社会大众等人的因素对审判的作用,重视文化、经济、社会、舆论等社会因素对审判的影响,这可被视为修辞学在法学领域内复兴的滥觞;其次,实践智慧开始复归,人文学科领域发生了修辞学转向,似真性与常识开始被重新强调,而几位对修辞学复兴做出极大贡献的学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法学领域作为突破口。例如,佩雷尔曼出于对现代逻辑方法难以有效分析正义问题的不满而将修辞学理论运用于法律、正义等问题的研究;图尔敏出于对形式逻辑无法分析实践问题的无奈而将法学与逻辑相对比,从而走向非形式逻辑之路;菲韦格则受到了自由法运动的影响,出于对体系思维的质疑而将论题学方法用于法学,提倡一种问题导向的、情境化思维。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图尔敏的理论为法律人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机会。虽然他的法律洞识有一定的局限,但他的论证理论完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逻辑的力量并不能轻易地抛弃,虽然逻辑已经不能完全地描述法律实践的全貌,但修辞也同样只能描述法律论证的一种面向。作为现代论证理论和非形式逻辑的开创者,图尔敏追求一种融整逻辑和修辞的论证理路,毫无疑问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可借鉴的洞识和思想。也许这种融整逻辑和修辞的进路也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选择。至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论证理论大家麦考密克已经在做这样的努力。{22}所以,作为法律人,我们学习图尔敏的理论并不仅仅在于他的论证模型,而更重要的是他所指明的方向和基本理路。正如图尔敏所言,评价论证的标准是领域依赖的,每一个领域都应该寻找自己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一定是法学的,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一定是具有鲜明的法学特色的。
宋旭光(1989-),男,山东滕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图尔敏曾类比“Common law”和“Jurisprudence”创造了“Morisprudence”和“Common morality”来表明自己对决疑导向的法律和道德论证的定位。See Toulmin,'Equity and Principles',Osgoode Hall Law Journal20(1982), pp.5-7,16;Toulmin,'The Case for Cosmic Prudence',Tennessee Law Review56(1988), p.39. Jonsen and Toulmin,The Abuse of Casuistr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 p.306.
[2]在《推理导论》一书中,图尔敏将予料改为根据(grounds,G),反映了这一模型中的微小变化。
[3]《决疑术的滥用》虽由图尔敏和华盛顿大学医学伦理学教授琼森(Albert R. Jonsen)合作完成,但其中的哲学理论是前者的,相关的内容也可以在他的论文中找到。
[4]关于法律实践中的图尔敏模型多引自《推理导论》。同样,本书虽是三人合著,但基本的思想和内容是由图尔敏提供的。
{1} Toulmin. Return to Reason [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2} Toulmin. The Uses of Argument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3} Toulmin, Rieke, Janik. 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ncI.,1984.
{4} Toulmin. The Tyranny of Principles [J]. The Hastings Center Report,19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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