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点内容:
城建税法明确城建税适用税率为: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为确定城建税适用的税率,本文件明确:
1、城建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没有办理机构登记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2、代扣代缴的,以代扣代缴所在地确定纳税地点;
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出租和出售不动产的,在预缴地确定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的纳税地点;没有在预缴地预缴,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的,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纳税地点;
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分别按各自纳税地点确定城建税纳税地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五、上述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