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娱自乐,伤害自负。
宋先生在群众性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手击中右眼,致人工晶体脱位,事后宋先生将对手周先生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8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驳回宋先生诉讼请求,周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宋先生依据侵权过错及重大过失赔偿或公平原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此前司法实践中,赔偿请求基本能得到法院部分支持。民法典新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文体活动本身有风险,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加害人免责。“自甘风险”原则,让行为人损害后果责任自负,不能转嫁无辜,是民法侵权制度的创举。相约爬山自己受伤,追究“驴头”,野外活动意外受伤,动辄追究组织者侵权责任的传统判例将成为历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选择各种文体活动,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受伤损害抓“垫背”的滥诉,严重制约正常的社交活动,加大善意组织者的侵权风险和责任,悖逆立法宗旨。“自甘风险”原则,回归理性,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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