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提起申诉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笔者近期正在代理几起走私犯罪案件的申诉工作,在研究案情时,笔者主要从判决书(裁定书)入手,对案件进行剖析,并考虑提起申诉的可能性。尽管案情不同,但基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特性,在提起申诉时,不同类型的案件存在类似的申诉理由,在此笔者进行综合介绍,若走私犯罪案件准备提起申诉,可予以参考。
一、考虑当事人关于申诉的态度及预期
应予注意,笔者在此用词为当事人,即在考虑态度及预期时,不仅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意见,亦需要考虑被告人家属尤其是近亲属的意见。
在于当事人进行详尽沟通前,笔者认为应先就申诉的难度进行说明。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提起申诉、进而令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相对较少,因此申诉系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在没有充分理由前,应慎重考虑。
同时,在经历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告人的心态或许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原本坚持无罪的态度,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为争取降低量刑,因此笔者认为沟通不仅应对点、深入,同时亦应及时传达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作分析交融。
二、申诉的基本策略
笔者认为,提起申诉与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策略应有不同。实践中,一审、二审中可以通过罪轻辩护,获得较低量刑,但若在申诉阶段,单纯提出“量刑畸重”的意见,并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提起。
故对待申诉案件,笔者认为应从证据角度出发,从原审判决中寻找证据的相关问题,并据此提起持证据角度无罪的意见。
三、从几起申诉案件考虑走私犯罪的两个申诉要点
根据笔者近期办理的走私犯罪申诉案件,整理了如下核心的申诉要点,相关要点应在申诉状中具体说明,要点如下:
1.原审证据能否证明涉案走私货物的基础价格
走私犯罪案件涉及的货物,有相当部分并没较为公开、确认的价格,典型的如通过邮递走私的散装燕窝、通过“人肉”带货入境的奢侈品等。对于此类货物,如何确定其基础价格,系证据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般案件中,确定价格有如下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相关价格鉴定中心,对基础价格进行鉴定,随后确定完税价格;其次,通过快递单据、对账单等由被告人等形成的材料确定基础价格。
笔者认为,考虑到走私犯罪中数额由于系核心问题,因此在进行辩护时,应着重关注数额系如何制定的,若在数额的基础价格上存在错误,则随后会影响到如《核定证明书》等相关核心证据,从而导致案件的证据体系出现问题。故换言之,在提起申诉时,亦应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及考虑。
2.着重关注案件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犯罪案件中,均会至少存在一份鉴定意见,部分案件甚至会存在多份,而每一份鉴定意见均系案件核心证据,支撑着整个证据体系。根据笔者办案经验,部分案件判决书中,存在将鉴定意见归类为书证的情况,在此应说明,鉴定意见系刑事证据体系中独立的一类证据,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鉴定意见的情况进行规定。
笔者最新办理的一起走私申诉案件中,存在三份鉴定意见:
首先,《核定证明书》,涉及到走私偷逃税额总额以及已缴纳税款等证据,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
其次,《价格核定证明书》,由相关价格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针对涉案货物的基础价格进行说明;
最后,《声像鉴定意见》,由于该案中存在部分微信语音证据,因此对此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系一起案件中的三项鉴定意见,在不同类型案件,还可能存在各类鉴定意见。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是进行辩护时的核心。而在申诉案件中,关于鉴定意见在原审是否应被采纳,则是提起申诉的核心理由之一。在此笔者再次重申,由于鉴定意见多为案件的核心证据,故对此提出申诉的意见,作为支点将有较大可能性能够触动再审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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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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