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原创】 | 律师应如何“亮剑”雷洋案 ——一名刑事律师对雷洋案的几点思考

导读

无疑,雷洋案是近期最热门的公共事件和法治事件。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觉得有必要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假定我们是雷洋案涉案民警的受托律师,或者假定我们是雷洋家属的受托律师,在雷洋案核心事实没有查明,证据没有固定的前提下,受托律师该如何出谋划策,未雨绸缪,该如何“亮剑”此案,才能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是此事件中我们应优先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观点,供业内人士评判、斧正。

涉案民警受托律师应如何“亮剑”雷洋案

因雷洋已死,民情沸腾,千斤“重压”压在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身上,甚至新华社也公开质疑涉案公安机关诸多做法不妥。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当地的检察机关已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至此,笔者个人建议是:涉案民警,甚至是涉案公安机关,应着手处理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事宜。涉案民警办案是否专业暂且不提,如何应对此事件,他们理应听取刑事律师的专业意见!假定我们是涉案民警的受托律师,我们应考虑如何“亮剑”此案。对此,笔者个人观点是:涉案民警应主动“认错致歉”,主动“投案自首”,主动申请回避和停止“媒体论战”,并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深刻反思自身执法行为不足之处。否则,“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危机公关”更解决不了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一)受托律师应建议涉案民警主动“认错致歉”

对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而言,除非案情太特殊,否则辩护律师应说服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真诚道歉,律师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也应向死者家属致歉。就雷洋案而言,尽管雷洋死因未明,但笔者仍建议:涉案民警应对雷洋家属“认错致歉”,全体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均对雷洋家属“认错致歉”,社会效果会更好。无他,死者为大。笔者个人观点: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再诉说雷洋犯任何错,都是“强词夺理”、“错上加错”。

(二)受托律师应建议涉案民警主动投案“自首”

涉案民警是否有殴打雷洋,其与雷洋之死是否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其应否对此承担刑责,在案情不明,证据没有固定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对此作出准确判断,但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理应“心中有数”。基于此,笔者建议:涉案民警应主动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做笔录,反映此案的详情情况,并如实陈述自己实施了哪些涉案行为。当然,笔录内容应聚焦在案件事实方面。涉案民警如果做了这一步,起码可以做到“可进可退”。笔者估计:基于现实国情,涉案民警及其单位领导,估计不会采纳笔者的建议。在呼吉格勒图案中,没有涉案人员自动投案自首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新闻报道。

(三)受托律师应建议涉案民警主动“回避”

对涉案民警应否回避问题,业内已有诸多律师提出合理建议:涉案民警应主动回避,涉案的检察机关也应主动回避,北京当地的公检法机关都应主动申请回避。现行刑诉法并没有规定“单位整体回避”的制度,但司法实务中存在政府高官异地管辖的司法实务惯例。就此案而言,基于法治立场,北京当地的公检法机关都应主动回避,并报请各自上级机关,要求指定异地公检法机关管辖此案;否则,雷洋案更难收场、落幕,并会伤及法治本身。对此,笔者个人观点:北京当地的公检法机关及涉案民警主动申请回避是明智选择,涉案民警还应主动移交已收集的涉案证据材料。

(四)受托律师应建议涉案民警、公安机关停止“媒体论战”

雷洋案既是公共事件,又是重大法治事件。涉案民警及公安机关理应聚焦在潜在的诉讼案件上,而非聚焦于如何“危机公关、平息事件”。在雷洋已死亡的前提下,媒体渠道和公安机关渠道都平息不了此事件,法院才是此案的最佳“裁判者”。对此,笔者个人观点是:涉案民警应主动停止“媒体论战”。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如何强调自己没有错,都是“错上加错”。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应找权威第三方为其涉案行为“背书”和说理,而非在媒体上不断地进行“被动式”的自我辩护。

(五)建议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深刻反思自身执法行为不足之处。

在此事件中,涉案民警打击“嫖娼”行为本身并没有错。但即便雷洋“嫖娼”了,涉案民警本身就没有错了吗?对此,笔者个人持否定态度,核心理由是涉案民警的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明显存在蓄意激化矛盾因素,并最终导致雷洋死亡。在雷洋“抗拒抓捕”的过程中,涉案民警先让其离开又何妨呢?只要在现场固定好雷洋“抗拒抓捕”证据,涉案民警不但可以继续追究其“嫖娼”的违法责任,甚至还可以追究其犯妨害公务罪的责任,完全是“操之在我”。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放水养鱼”、“陷阱”式执法的案例绝非个案。涉案民警根本就不应“机械”执法,非要“现场抓捕、现场制服”雷洋不可,结果不仅导致此案的发生,还陷自己于“有理说不清”、“说越多错越多”的窘境中。基于此,笔者建议: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理应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深刻反思自身执法行为不足之处,不管其最终应否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侵权责任。须知,“道歉宜早不宜晚”!

雷洋家属的受托律师又该如何“亮剑”此案

假定我们是雷洋家属的受托律师,我们又该如何作为,如何“亮剑”此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呢?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个人观点是:

其一,如上所述,我们应主动申请涉案的公检法机关整体回避,要求上级公检法机关指定异地公检法机关管辖此案。对此,众多业内人士已撰文论述:独立调查此案的重要性。笔者不知:雷洋家属所聘请的律师是否已向涉案公检法机关及其上级部门,甚至更高级别的公检法机关提出此案应异地管辖的申请。

其二,对涉案民警个人提出控告。不久前,笔者曾碰到类似的案例,核心案情是:某地某医院某女医生有两个情人,化名是张三和李四。某天,该医生约张三到其住处,李四知悉后愤怒万分,便拿刀赶来要砍张三。当时,在二楼房间门口的女医生尽力阻拦李四,张三见状后即拼命逃跑,并从房间窗户坠落身亡。公安机关认定李四殴打了张三,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并罚款数百。死者家属认为李四行为属故意杀人,起码也是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绝非治安处罚案件。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曾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四,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李四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因缺乏媒体报道,导致李四家属在维权方面举步维艰,寸步难行。结合上述真实案例,并基于各种考量,笔者个人观点:雷洋家属所聘请的律师,应考虑是否建议雷洋家属对涉案民警提出控告的方案,控告的内容,控告的时机,就此案而言,都是很关键的决策。

其三,主动对涉案检察机关、涉案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目的是防止核心证据被隐匿或销毁。笔者认为:除了雷洋的尸体检验、尸体解剖证据材料外,能反映雷洋被抓至死亡过程的相关手机录像、道路街区录像、在场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都是此案关键的证据,应设法收集或让办案机关收集。为此,雷洋家属受托律师有必要设法让办案机关尽可能地收集对雷洋家属有利的案件证据材料。

其四,受托律师应设法说服办案机关聘请权威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雷洋死因问题进行鉴定。根据媒体的报道,雷洋家属及其受托律师已对此展开工作,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其五,谨慎对外发言或接受媒体采访,不要轻易与办案机关及涉案民警签订和解、谅解协议。律师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应立足于在案的事实和证据,避免情绪化的宣泄。对此,律师界内已有惨痛的教训。在案情不明的情况,在媒体高度介入的情况下,受托律师应建议雷洋家属,不要轻易签订谅解或和解协议,更不要签订放弃追究涉案民警刑事责任的承诺书。

综上所述,对雷洋事件而言,我们不是办案机关,也不是媒体机构,不应聚焦在“案件真相”上,而是应从受托律师的视角思考,受托律师该如何“出谋划策、未雨绸缪”,该如何“亮剑”此案,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当然,以上所述都是笔者个人的建议,当然不排除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变动案件应对方案。

特别声明:以上所述建议方案,均立足于雷洋案存在最坏的情况,即雷洋并非死于自身疾病因素,而涉案民警行为与雷洋之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不管雷洋是否是死于自身疾病或特异体质,但可以明确,没有涉案民警的行为,雷洋死亡的结果断然不会发生,此事件更不会发生。显然,公权力也不能任性,否则都应付出代价,而涉案民警也应对其行为承担潜在的行政侵权、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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