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金牙刑事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2017年成功辩护案例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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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毒品犯罪的无罪情形梳理 | 值得收藏
9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不能做的10件事
94 放高利贷是不是犯罪?9个判例告诉你答案
95 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8种情形
文:张王宏;来源:金牙大状
张王宏律师
中国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秉承“以经典辩例铸造品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的理念,张王宏律师在2017年的刑事辩护中取得骄人业绩:成功阻击批捕案例5起,使10人在取保候审后以无罪结案;为M国籍当事人G某控告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等罪成功立案1起,涉犯罪嫌疑人6名。
办理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在央视法治在线、人民网、腾讯新闻等广为报道的陈某某电信诈骗罪案(致人死亡),公安部督办的詹某某等人诈骗、非法经营罪案,省公安厅督办的冼某某等人巨额手机视频诈骗案件等大要案共3起,落实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亿多元的辩护工作。回顾2017,张律师刑事辩护的精准化效果突显,刑辩力经历更多大要案后得到大幅提升。
以下简述几起代表性案件的办理情况:
1.余某某被控数额特别巨大期货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事实上无罪)
余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涉金融网络犯罪案件,所涉人员多、案件线索复杂、涵盖知识面广。张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和与办案机关沟通,细致了解到所涉情节与侦查机关所查案件存在差别:
一、期货平台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
二、余某某收入微薄,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节;
三、余某某发布期货交易信息的行为,与代理方涉嫌犯罪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余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将相关意见提交侦查机关;进入审查逮捕后,申请与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全面陈述案件存在问题并穷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搜索并附上类似案例。最终在第37天使余某某获得成功取保并被释放。
2.蒙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案
2016年3月17日,广西某县某镇书记陈某到该镇某村进行征地,现场聚集了大量防暴人员。和村民冲突导致陈某被殴打至“重伤”。此事件被村民称为2016年之“3.17非法征地事件”。之后,该村蒙某达等共七位村民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陆续被抓,其中两人已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张律师介入后,会见蒙某坚本人,核实其本人是否认罪,办案民警是否向其出示了可证明其有罪的证据。结合蒙的家属所反映情况,以蒙某坚本人的名义,向参与决策和抓捕蒙某坚的公安局局长、某派出所所长蒙某、公安局治安支队具体办案民警等所有涉案民警提出刑事控告,控告其违法办案、乱抓无辜村民,控告其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随后,引导蒙某坚的多位家属亲自到涉案的派出所和治安支队找具体办案民警,要求做证人询问笔录,以证实蒙某坚无辜。蒙某坚家属还提供多名村民的证言,证实蒙某坚系无辜村民,并到该县检察院控告所有涉案民警。同时,律师还亲自到该县某派出所提交《取保申请书》、《撤销案件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等材料。在派出所,民警拒绝接受辩护人提交的材料,要求律师到县公安局提交。经向县公安局督察电话投诉后,被告知到县公安局法制科交涉。到了县公安局法制科后,再被告知到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交相关材料。律师到达公安局治安支队后,因办案民警外出,警方以此案仍在侦查阶段为由,意图拒绝接收律师的材料。经交涉后,他们收取了律师提交的材料,出具了回执。与此同时,蒙某坚家属也以个人的名义,向各级领导反映合理诉求。接下来,律师每隔三天便向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7月24日,当了解到7月21日(星期五),县公安局已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律师马上于25日再一次会见蒙某坚,后,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蒙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申请检察院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申请书》等材料,要求与经办的检察官面谈、将沟通过程制作成笔录。沟通中,张律师凭借自己对案件和蒙某某的了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办的梁检察官接受了律师的意见,为律师制作了笔录。27日晚,律师接到当事人电话,蒙某坚已经解除羁押回到家中。
3.陈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案
2017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在广州某区一英语培训中心学习的陈某某围观民警执行公务时,因出面质疑民警执法合理性,被民警以不配合接受查验身份证件为由,要求6名辅助人员强行制服陈,期间陈某某反抗、挣扎。据执法记录仪显示,陈某某有一拳击打在民警脸部,当晚,家属收到陈某某被妨害公务罪名义刑事拘留的通知书。
辩护人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接受陈某某母亲的委托,当天下午即赶到看守所与陈某某见面,随后,辩护人根据掌握的基本事实,首先认定民警被围观系其执法粗暴有关,陈某某的质疑系行使公民监督建议权的体现;在被查验身份证件并被带走的过程中,陈某某在挣脱中意外地冲撞民警,并非故意而为,因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使用暴力妨害公务。
鉴于本案事发紧急,律师首先与侦办公安局沟通,阐述了本案涉及到办案人员回避和管辖权移交等问题,以避免涉事派出所民警因先入为主而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同时,经过与陈某某的会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会见后的第二天,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理清办案思路并写出了《取保候审紧急申请书》,对当天的案件发生过程进行了专业细致的法律分析,于8月21日向公安分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紧急申请书》。考虑到当事人已被羁押5天,辩护人还向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递交了《关于对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建议不予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反映函》,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交了《恳请广州市XX区检察院对陈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8月22日中午,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后释放。
4.郭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案
2017年8月15日,郭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指控郭某等三人(包括郭某夫妇和郭某弟弟)涉嫌敲诈勒索朱某某财产20多万元。郭某家人委托张王宏律师代为办理辩护事宜。
事情的起因是郭某原与人合伙投资60万在广州市某农贸市场经营豆腐档,其与市场管理方的档口租赁合约是一年一签,郭某拥有给定俗成的优先续租权。2017年初,郭某要与市场续签租赁合约时,发现档口被市场管理方租赁给了自己的表舅朱某某。此事损害了自己和合伙人的优先续租权,前期投资的60万损失小半。后,双方从老家安徽请来长辈调停。2017年初,在老乡、亲友的见证下,朱某某与郭某达成和解,朱某某支付郭某及其合伙人共计22万元。由于郭某和朱某某的亲戚关系,此事又导致了郭某合伙人的猜忌:其认为郭某和朱某某联合起来排挤其。此后,合伙人的妻子数次公然辱骂郭某,在春运回老家时散布对郭某不利的言论。郭某很憋屈。在此后的朱某某儿子的一次订婚宴上,郭某出于泄愤将酒菜等抖散。朱某某愤而报警,两个月后的一天,郭某被刑事拘留。
通过与郭某家属沟通,张律师预判:郭某不构成犯罪。张王宏律师多次会见了郭某,8月29日向侦查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民警当面沟通数小时,建议侦查机关应调取更多证据。同时,由家属出面,提供亲属等十多人包括郭某的合伙人及事发时中间人的证言。9月15日,张王宏律师得知案子已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申请向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陈述本案关键点和相关有说服力的判例;同时,鉴于本案属于明显的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违法插手民事纠纷的案件,张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提请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立案行为进行监督。
2017年9月22日,在被刑拘后的第38天,在法定释放时间延迟12小时后,在亲人的盼望目光中,郭某与其妻子、弟弟一同走出了看守所。
5.梁某某被控盗窃罪案
梁某某原系某某市江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海电子”,上市公司)售后仓仓管员,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事拘留。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会见了梁某某,了解到本案事实:2016年7月份以来,梁某某担任江海电子客服部售后仓仓管员期间,与公司物流部梁某某、客服部调试主管王某一起,依托梁某某等人所掌握的客户资源,共同将已报废产品加工、翻新或重装后出售,梁某某按出售所得的18%分成,到案发时止,梁某某共侵占的公司报废产品价值不足一千元,改装后获利约2.4万元。
张律师判断:梁某某作为公司仓管员,利用计收、清点、出货的职务便利,与公司其他职员一起将报废品私自出售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对其加工出售的物品,无论是从公司平时将相关废品送往“报废仓”的惯例,还是从废品处理均由梁某某一人在电脑上生成流水记录即可运出处理的实际流程,都可判断这些物品原本价值极为微薄,价值已被忽略;虽然这些物品经梁某某等人加工组装后出售有获利,但相关获利为专业人员对废旧物品残值的重新挖掘,而再出售时的价格,系由出售人和客户通过议价达成,因此,相关物品的价值应以其加工前所处状态界定,即以报废物品的原始价值认定,而不应附加经后期加工和议价后的升值部分;根据梁某某工作近十年并且参与过协助出售相关废品的经验,涉案报废品的价值仅区区数百元,而参照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为6万元人民币,可知梁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基于此判断,张律师前往事发地派出所向侦办人员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寄出法律意见给案发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8月22日,得知案件已移交区检察院,张律师立即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前往提交了《关于建议贵院对梁健生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梁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要求与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31日下午,张律师依约见到杨某某检察官,简要陈述了案件经过,提出存在问题,提请检察官落实侦查监督。
9月1日,张律师收到通知,检察院对梁某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晚,梁与等候的家人团聚。后经与梁某某确认,梁被取保后,案发地派出所经几次补充问话,已于2017年12月底发还了扣押的梁的手机,说明此案已实质结案。
6. 陈某某电信诈骗罪案(致人死亡)
2016年9月,全国范围内三起电信诈骗致在校生死亡的案件被央视法治在线、人民网、腾讯新闻等广为报道。月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21起电信诈骗案。其中张王宏律师接受委托的陈某某实施电信诈骗致人死亡一案即被列为督办案的第一栏。在长达8个多月的辩护工作期间,张律师及团队成员先后十多次会见委托人,经历法院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反复修改法律文书,总共提交包括辩护词、质证意见、被害人情况统计表等七份法律文书共8万多字,同时,积极帮助委托人家属与受害者家属联系,努力促成对死亡人员家属的赔偿,并签署了谅解书,提交法院、检察院。
经历10多小时的庭审后,一审法院于12月底对陈某某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判决做出后,委托人家属出于对律师尽责、专业、全力工作的信任,面对不利后果,仍然决定委托张王宏律师。目前,张律师已代委托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状重点指出一审存在的对结果加重犯法律因果关系认定错误的问题,同时,罗列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量刑畸重等共四方面问题。
目前,张律师将落实二审期间辩护意见、申请开庭审理等方面准备工作。
7. M国籍G某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罪刑事控告案
11月底,张王宏律师接受了一起涉及非法拘禁等罪的刑事控告委托,M国籍G某因经济往来中的债务问题被交易对手非法拘禁20多天,期间,被强迫签订若干抵押、投资合同,还多次被抢劫共计8万多元。
基于多起刑事控告的经验,张律师首先拟定了完善的控告方案,备齐所有案件陈述材料及翻译件,与当事人一道奔赴该国驻某市总领事馆反映情况,一周后,领事告知案件已经由外交渠道传递至中国外交部门,最终会下达至办案公安机关。紧接着,张律师备齐控告文书和初步证据,于12月12日前往事发地派出所提交材料。事后得知,提交材料后的第二日,即13日,办案机关已受理了此案。第三步,根据提交材料时公安机关所提意见,张律师又走访了事发地点及涉案住房、车库、商铺,并拍照取证,迅速整理成书面材料,于14日再次将提交给警方。其后,张律师每日查询公安机关办案进展,23日,前往警方第三次提交证据材料时,被告知案件已于21日立案,目前正在呈批法制部门审批中。截止当前,律师已向公安机关提交包括控告书、案件自述材料、翻译材料、寻求外交帮助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涉案嫌疑人线索等共计10万多字的书面材料。
目前,控告工作还在紧张跟进中。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