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探析|外卖小哥与各大平台: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下,“互联网+美食”——外卖应运而生,这种便捷的服务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外卖小哥不仅可以帮我们送美食,还可以帮我们买药品、跑腿代购,“点外卖”成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事情。

想成为一名“骑手”也很简单,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交通工具即可。外卖骑手作为新型职业,这种类型案件的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因为他们的工作场所并不固定、缺乏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因此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审判机关甄别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所以,在外卖小哥给大家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也希望能够为外卖小哥们提供一些帮助与建议,有助于外卖小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各平台上招聘信息,平台骑手主要分为全职骑手和兼职骑手

全职骑手 

兼职骑手

即专送骑手,由平台加盟商负责招募后续事宜,并需以加盟商各配送站点时间安排进行配送。

即众包骑手,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配送时长,可以在正式工作之余利用空闲时间通过平台接单。

这两种骑手,一般通过平台与加盟劳务公司建立关系。全职骑手与其他正式入职公司的职工类似,一般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单位正式员工。而兼职骑手的管理却并没有那么正式,很多兼职骑手甚至没有与平台签订任何相关合同,一旦遇到意外,维权将会非常困难。

法院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案件示例

(2018)津 0101 民初 8056 号:韩某是“饿了么”的“众包骑手”,2017 年 7月,在送外卖时不慎摔伤,服务商也未为韩某申报工伤,韩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定韩某与服务商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本案中,韩某与服务商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韩某从事的送餐业务也为被告的业务范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即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法院认为韩某与服务商之间人身和经济从属性较弱,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韩某只需要在手机上注册,即可成为骑手,进行送餐业务,说明用工形式比较随意;

韩某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接单、送单,自担经营风险,自备劳动工具(车辆),自主安排工作,原告如果不想接单、送单,可以转单、拒单或者委托他人代为送餐。

对于韩某如何接单、送单、送多少单,每月工作多少天,哪几天工作,韩某无需听从服务商调遣。至于韩某陈述其送餐需要着装,用统一的送餐箱,每天到站里点名、报到等理由, 均不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人身从属性。

从而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件示例

(2019)川0182民初1456号:四川东联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格公司)与被告龙吉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龙吉平是美团外卖的兼职骑手,其通过东联格公司的“接单送餐网络系统”,为公司完成“网络接单送餐”,东联格公司经过“考核管理系统”记载龙吉平的客户满意度和配送准时率,并以投保人身份为龙吉平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应视为东联格公司已将龙吉平纳入员工管理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东联格公司与龙吉平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是:

龙吉平与东联格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龙吉平从事的工作属于东联格公司的业务范围;其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接单配送,派单与接单本身即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龙吉平的工资亦是按照送餐单数由东联格公司发放,同时系统亦会对龙吉平的客户满意度及配送准时率予以记载;

并且东联格公司以投保人身份为龙吉平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应视为东联格公司已将龙吉平纳入员工管理范围。

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知,问题的根本在于骑手与其所属的派单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正如上述两个案例显示的一样,实践中法院皆有认定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判例。

根据 2005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中,1、3 较好认定,但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很难简单地认定,存在模糊地带。

由此可见,确定外卖骑手与各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

根据该法的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有几个凭证可做参考,如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以上几点可以辅助我们认定是否存在劳动者服从单位管理。

发生争议时,骑手方为了证明存在单位管理,大多会做如下主张: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兼职骑手在送餐过程中按派单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并接受该公司管理、安排和调配,兼职骑手服务公司财务人员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兼职骑手支付工资。其工作内容具有长期、稳定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但服务公司为了否认存在管理,则认为:兼职骑手从事的是兼职工作,跑单接单就有工资,不接单也无强性制要求,完全处于自愿原则,骑手不想接单只需关闭手机接单系统即可,无需经过公司同意,该系统公司无管理权,且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公司与兼职骑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之所以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是因为认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对兼职骑手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种常见的雇佣关系,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需要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社保;如果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则不需要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必为劳动者缴社保。保险理赔的前提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投保这份保险。简而言之,认定为劳动关系对兼职骑手的保护力度更大。

综上所述,判断平台与兼职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而重点在于举证证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兼职骑手的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可能更好通过劳务关系进行保护。

近两年餐饮外卖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外卖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外卖员的合法权益却经常得不到保障。外卖行业的特殊性与用工方式的隐蔽性构成了花样百出的“去劳动关系化”用工形式,普遍存在许多网络平台公司通过劳务协议、承揽 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在这里,笔者提醒广大外卖小哥谨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若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 2005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有几个凭证可做参考:如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上几点可以辅助认定是否存在劳动者服从单位管理。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发生纠纷时,如欲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而诉诸法律程序,则应先走仲裁程序,后走诉讼程序

来源: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编辑: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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