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在问,免税业务怎么做账?要不要吧免税销售进行价税分离,把税额做到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里?
今天来讨论一下:免税业务应该怎么做账?
为什么要说免税业务账务处理扑朔迷离呢,是因为官方给出的会计处理方式饱受争议。
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简称22号文,直接明确了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22号文的意思,需要把减免的税款单独核算,然后确认“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想法很好,但是现实很骨感。举个例子,一般纳税人财会部落公司收到客户一笔免税收入100万(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按照财会君在《增值税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一文中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方法,减免税额=100×6%=6万元。问题来了,确认的销售税额6万元,向谁收回来呢?都已经免税了,客户是不会掏这笔额外增值税税款了,难道要形成坏账?其实在一开始,就不应该确认免税业务的销项税,这完全是无中生有,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这个免税免的是客户负担的增值税,而不是公司的增值税,既然不是公司的增值税,何来公司“其他收益”一说?有人会说,要把免税收入100万是含税价,要进行价税分离,减免税额=100÷(1+6%)×6%=5.66万元,账务处理如下:首先,这个就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硬生生把不含税销售额当成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其次,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后,账面确认营业收入94.34万元和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100万元不一致。当然这个不重要,因为税会有差异很正常。明明是是100万的营业收入,非要拆成94.34万元和5.66万元的“其他收益”来表示,并没有准确反映业务收入和减免税经济业务实质。再说,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块进项税也做到了营业成本里面,按照收入成本匹配原则,减免的增值税既然确认了“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那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是不是应该确认营业外支出?但是,在财政部网站的交流互动区,会计司的答复口径有变化了。“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这个口径,其实只要这么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