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官司也要少打
这是一句古训,即便是到了法制社会的今天,仍然具有它的现实意义。作为律师本来就是替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如果用方言土语说,好像也可认简单用“专门替人打官司”来概括,为什么还肯定赢官司也要少打呢?是眼见着诉讼的成本越来越高,许多当事人在胜诉之后感受不到应有的喜悦,反而慨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这的确是现实生活中一少部人的遭遇,但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接待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的时候,我总是习惯告诉当事人你能否经受住“三多”?他们问什么是“三多”,我说是花的钱多、跑的路多,最后一个是生的气多。许多当事人对前两多容易明白,知道提起诉讼要交诉讼费,有些案件还涉及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等,而且如果请律师写诉状、代理辩护或者提供其他非诉服务时也要交费。肯定是花钱的事,要是一个案子遇上了几次审理,自然花费翻番。其次是来回奔波,去法院、律所、证人家、还有可能是交警大队、刑警队、看守所等处,要是事情就在居住地,还不算什么,如果在外地市、外省呢,这个路跑的就很多很多了,花费自然更多。但最令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是生的气多,我告诉他们,这个是显而易见的。对方当事人如果不讲诚信,胡说八道,背的牛头不认赃你说你生气不?虽然判决了对方不自觉履行,耍赖皮,你说你生气不?如果你自己认为咋样都是赢官司,可是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判你败诉了你是不是非常生气呢?这只是随便举几个例子,实际上令当事人生气的事情举不胜举。气量狭小的人,本来就因为已经存在的纠纷在生气才去打官司,结果越来越生气,有的人甚至想不开惹上重病丢了性命。还有的是把气撒在对方身上,法官及律师身上,恶果难以尽述。
告知当事人“三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反复掂量,仔细权衡,不该打的官司千万别打。能和解的尽量和解,要算清通过自己的忍让退让可以较快实现目的那笔人情账和时间精力的经济账。决不做赢了官司却实际亏本的傻事。
经常遇到有的当事人告诉律师他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争口气,或者为了出一口恶气而不计较什么诉讼成本,要“一个钱掉井里十个钱捞”。对此律师更应该告知他风险,或者拒绝代理。说这句话的当事人要么是在气头上,丧失理智,应该规劝他们仔细思量,通过心理疏导让他们正确看待争议和纠纷,不要走极端,告诉他们也可能诉讼结果到最后换来的结果不光没有达到出口恶气的目的,反而多装一肚子的气,既伤了感情又浪费了金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官司都莫打,都不该打。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包括遇到纠纷无法解决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效时,通过诉讼解决便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