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收到工程款,为何却被判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案情简介】
牛叉公司承建了鸿天公司一住宅项目,随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张三。张三组织人员完成了施工,并将工程进行了交付,但鸿天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牛叉公司打起了太极,结算做完了,就是迟迟付不出来款,导致张三还余900多万工程款未收到。
牛叉公司在不停地催促鸿天公司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张三却等不及了,因为下面的劳务班组、专业分包方、材料供应商等都在找张三要钱,无奈之下,张三只能将压力转向了牛叉公司。
张三:你牛叉公司不能只是赚管理费不做事啊,你再不想法向鸿天公司催工程款,我就让这些劳务、供应商直接来找公司了……
牛叉公司:工程施工后,很多工作都是你张三直接在对接鸿天公司,现在鸿天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这个你张三是最清楚的,现在遇到困难了,我们不能内部先斗起来,而应该携手共同催着鸿天公司拿钱才是正确方向……
【纠纷发生】
牛叉公司说得合情合理,然而,数月之后,牛叉公司非常意外地收到了一份起诉状,再也扛不住的张三将矛头指向了牛叉公司。
张三将牛叉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和各项损失共计1000万余元。
正常情况下,张三应该以牛叉公司的名义起诉鸿天公司拿工程款才对啊,为什么却窝里斗,找自己人打起来了呢?
具体原因,我后面会给你详细分析,先看看法院怎么判吧。
【法院判决】
牛叉公司向张三支付工程款900余万元……
你对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可能会有疑惑了,这不是鸿天公司欠工程款吗,为什么居然是建筑公司被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呢?
牛叉公司都没有收到工程款,凭什么就该垫钱向张三支付呢?
【宋波律师解读】
我们首先来看看张三为什么会打出这样一张不走寻常路的牌呢?
因为,张三很清楚鸿天公司现在的现状,资金链已经出问题了,虽说有一个优先受偿权来保障工程款将来能够实现,但这个“将来”是未知数,可能是半年,也可能是一年、两年,都说不准,到那个时候黄花菜都凉了。
所以,张三选择了近两年发展迅速、经济实力不错的牛叉公司,虽说这样的做法不尽情理,但法律上有支撑,最关键是张三已被逼无奈,他再没有办法来应对下面的这些劳务班组和供应商了。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之下,理性以绝对的优势打败了“情”字。
那张三这样做的法律支撑是什么呢?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然,这个条款在2004年就已经有了,所以张三的起诉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说完了张三为什么要起诉鸿天公司的道理,现在我来给你说一下法院为什么判决牛叉公司自掏腰包向张三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牛叉公司以其未收到剩余工程款为由,认为其向张三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牛叉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后非法转包给张三,由张三进行施工。法律并未规定转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需以发包方向转包方支付工程款为前提,张三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方牛叉公司主张工程款。
其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与鸿天公司公司的结算均应打入牛叉公司账户,然后由牛叉公司、张三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该约定并未以鸿天公司公司向牛叉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牛叉公司向张三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牛叉公司向张三支付工程款需以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条件。
第三,张三已经将案涉工程交付,具备了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故牛叉公司以其未收到鸿天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张三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宋波律师建议】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内部承包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楚工程款应当以“背靠背”的形式进行支付,也就是要约定为:发包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施工单位再根据发包方的支付情况同比例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补充说明一点,虽然法律上会认定转包中的《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在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上,法院都会参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审理,所以,在这份无效合同上该约定的内容一条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