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附政策图表)
随着《“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的出台,大家对于分红类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关注程度有所提升。
大家都知道,其中岗位分红和项目分红通常是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政策文件中的,比如:
《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考〔2017〕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
《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那么对于想要实施分红激励的科技型企业来说,应该优先依据以上哪个文件呢?如果不同政策的表述不同,应该以哪个政策为准呢?接下来就一一为大家解读。
一、政策依据
科技型企业应该依据哪个政策实施分红激励?我们从政策适用范围和政策详尽程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政策适用范围
47号文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所属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也就是中央科技型企业。4号文和54号文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也就是国有科技型企业。
可以看出,4号文比47号文的适用范围更广。
对于中央企业来说必须严格按照47号文实施分红激励,对于其他国有企业来说可以按照“4号文+54号文”实施分红激励,也可以参考47号文执行。
(2)政策详尽程度
47号文是只针对分红激励出台的政策文件,全文7000余字,而4号文中既有股权激励又有分红激励,全文也是7000余字,即使不去读具体的文件也可以知道47号文对于分红激励的相关要求更详尽。
那么进一步研读两个政策文件,可以看出47号文在实施条件、考核要求等方面的要求更具落地性,对于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更具指导意义。
所以,我们优先推荐所有国有科技型企业在实施分红激励时,依据47号文执行。
二、政策差异
47号文与“4号文+54号文”对于分红激励的指导思想基本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实操细节方面。
我们对比分析了两个文件的内容,为大家梳理出4个核心差异。
(1)适用范围
47号文与“4号文+54号文”对于适用范围的要求对比如下:
我们可以看出,47号文与“4号文+54号文”的主要差异体现在:
①“4号文+54号文”强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未上市科技子企业也属于科技型企业;
②“4号文+54号文”将转制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以及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纳入到科技型企业的范畴内。
那么我们以哪个政策为准呢?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三个政策的出台顺序。
4号文、47号文、54号文分别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出台,也就是说在47号文出台的时候54号文还未出台,而上文我们说到的两个主要差异都是54号文提出的。
因此,47号文的口径与4号文保持了一致,而与54号文不同。
基于政策的出台顺序,我们认为54号文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范围的扩大,不仅是对4号文的补充,也可以作为对47号文的补充。
因此,在适用范围这方面,我们可以优先以“4号文+54号文”为准。
(2)实施条件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关于实施条件的差异。
其实,47号文与“4号文+54号文”对实施条件的要求差异较大,但是更多的都是文字描述的不同,内涵是相近的。
因此,我们仅针对其中两处实质性的差异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在实施条件方面,47号文与“4号文+54号文”也有两个主要差异:
①“4号文+54号文”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②47号文对于实施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各额外设置了一个实施条件,分别要求建立岗位管理体系以及项目独立核算。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差异,第一个差异也是54号文提出的,基于我们前文对适用范围的分析,可以判断优先以“4号文+54号文”为准,也就是说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同时,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不同规模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要达到3%-5%,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没有必要再设置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差异,这个差异体现了对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对于实施岗位分红的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评估体系,岗位序列清晰、岗位价值明确。
我们认为,这其实也是实施岗位分红的一个基础条件。
因此没有岗位管理体系,我们很难去筛选哪些岗位能够参与岗位分红,也没有依据去计算每个岗位应该获得多少岗位分红额,那么岗位分红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大打折扣。
对于是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和收益评估制度,项目资产、人员边界清晰,核算独立、收支明确。
这也是实施项目分红的一个基础条件。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企业没有规范的收益评估制度、无法实现项目独立核算,就很难核算出每个项目的年度收益,那么对应的项目收益分红额更无法计算,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就没有实施的基础了。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虽然“4号文+54号文”没有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设置这两个额外条件,但这两个条件却是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隐藏基础条件,不满足就无法实施分红激励。
因此,建议优先以47号文为准。
(3)绩效考核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关于绩效考核的差异,具体如下:
与其说是差异,不如说是和 “4号文+54号文”相比,47号文提出了更多细化要求。
对于实施岗位分红的企业,净利润增长率应高于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47号文明确了这个平均增长水平是复合增长率。
另外,除了财务类指标,企业还需要设立科技创新类和管理类指标,并给出了三类指标的部分可选指标,让科技型企业的岗位分红激励更具落地性。
对于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企业,47号文额外要求对于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开展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约定年度考核指标。
同样有三类指标必选,分别是项目财务类、项目创新类和项目管理类。
对于中央科技型企业来说,在绩效考核方面要严格按照4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而对于其他国有科技型企业来说,建议也参考47号文设置考核指标,以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激励思想。
(4)项目收益分红提取方式及数额
最后,是关于项目收益分红的提取方式及数额差异,具体如下:
一是提取方式,47号文比“4号文+54号文”多了一种项目收益分红的提取方式,就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形成的投资收益作为提取基数进行激励。
二是提取数额,“4号文+54号文”对于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项目收益分红提取数额的情形,给出了参考标准,比如转让、许可可以提取不低于50%的净收入进行激励。
而47号文把这些参考标准数值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仅提出要按约定或规定比例提取。
47号文的这个处理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方面可能参考标准比例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所有项目,另一方面想给予企业更多的设计空间。
所以,对于项目收益分红的提取方式,科技型企业可以更多的参考47号文,提取数额可以在参考“4号文+54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设计。
说了这么多,我们可以看到47号文确实更具落地性,对于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更具指导意义。
因此,除了适用范围以外,其他的内容我们更建议企业参考47号文进行设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