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离婚冷静期,夫妻去法院调解得到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这是什么操作?

本文转自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均称自愿同意离婚,但了解到若前往民政局离婚,需在30天离婚冷静期之后才能办理手续,双方都不想等,故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出具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案情简介

2008年,原告池某某(女)与被告徐某某(男)经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当地习俗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处事观念等不合,时常发生争吵,被告无固定工作,经常赌博,子女抚养费均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始终不思悔改、无所事事,对家庭及子女毫不上心,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与责任;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迫切想要离婚,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令孩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办法官了解清楚案情后,分别与两位当事人谈话,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希望法院能出具民事调解书。

经办法官认为婚姻是一场通往幸福的修行,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生子,曾拥有过幸福美好的过往,现在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应努力修复感情、挽救婚姻,况且两个孩子年龄尚小,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将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再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已知晓民政局需要30天离婚冷静期之后才能办理手续。经办法官决定向双方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这段婚姻是否已经无法挽救。

据了解,瑞安法院出具的该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系《民法典》实施后全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具体包含冷静期的设置、注意事项及法官温情寄语,情法相容,有效缓和双方对抗情绪。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敬畏、对孩子的责任感,有所减弱,给家庭、社会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而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离婚自由与冷静期并不矛盾,离婚的选择权依旧由离婚的当事人决定,而冷静期是为了让当事人回归理性,慎重对待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因此,为了引导公民珍惜婚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司法有理由对当事人不理智的诉讼决策进行适度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非绝对适用,若双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恶劣情形的,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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