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没开车,南昌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原因是……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所有人都知道
但是,你知道吗?
就算酒后不开车
也可能同样涉嫌犯罪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
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不仅喝酒的司机邓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同车的张某也因犯 危险驾驶罪 ,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张某等人在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某酒店聚餐,二人均饮了酒。聚餐结束后, 张某在明知道邓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邓某驾驶,并与邓某同车离开酒店。
当晚22时37分许,邓某驾车在青山湖区富大有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其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接受调查。经检测,邓某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0.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邓某、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 醉酒 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一人受伤、三车追尾受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 但其明知自身及被告人邓某饮酒,仍将车钥匙及车辆交予邓某驾驶,该行为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前置条件 ,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深入人心。
现实中总有一些人,
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还有一些人,虽然没有喝酒开车,
也应该注意
以下几种情形
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 “帮助型”共犯
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 “教唆型”共犯
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 “合驾型”共犯
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 “不作为”共犯
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 “指令 、强制”作业共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 “雇佣型”共犯
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 “追逐竞驾型”共犯
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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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
首席记者 万珺
主力编辑 | 刘培堃
核发 | 毛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