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又发话了:酒文化,也要关注制度层面的内涵
如果要从远了讲,《尚书·酒诰》中的诸多内容,可以视为中国有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对酒和饮酒活动的相关管理。当然,酒文化的制度层面并不仅限于此。
在古代社会,物质生产力不甚丰富。酿酒要耗费大量的粮食,在某些统治者看来,这无异于是将饭碗中的粮食,抢夺到了酒杯里,绝对是无益的消耗。只要采取禁止的办法,似乎就能解决十分常见的粮食紧缺问题。在儒教文化圈,酒一直都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一方面要浪费大量的粮食,与传统所提倡的民以食为天相矛盾。另一方面,儒教社会又是一个讲究礼治的社会,所谓治国以礼是也。要体现礼治/礼制的方方面面,酒无疑是最好的物品。饮酒之先后多寡,座位安排等等,都能集中体现礼的内涵。是故,禁酒虽常有之,加上酒为嗜好之品,根本上无法禁绝。
秦末天下大乱,天子不能均驷,民生之凋敝若此。朝廷规定,民间无故不得饮酒,可见酒之不易得。经过汉初数帝修养之策,国力亦较前恢复,酿酒之业发达。到汉武年间,休养生息之策偃,而四边战斗之烽火起。与匈奴,与百越,均发生了冲突,财税需用极大,是故行榷酤之策,亦即后世所谓之专卖也。其意即酒曲及酒之生产、售卖,均由政府垄断。其后断续存亡数千年而不衰,各代所行之法略有不同,而大致不差。及至共和国时期,酒类专卖亦行数十年之久,为国家资本之积累、余粮之转化、富余劳动力之利用、国家财税之丰裕等方面,均做出了极大之贡献。
而在更多的历史时期,实行的是税酒之制,即对生产或/和售卖,征收一定税费,然后听民间自由酿制售卖和饮用。当然,也有如唐、如明曾行之法,即不征税,亦不设定任何限制,听任民间自由酿制售卖。税酒之策,较之榷酤之制,对饮酒之人而言,要受用许多。朝廷既要榷酤,自然是为利着想。每一碗水酒,都包含了官府想要的利钱,故其价恐不会低。
及至近代,只在部分地区实行过禁酒之策。民国时期,有官员亦曾提倡对酒实行专卖。然未几此议便消,仍行酒类税征收之制。
这里所讲,主要都是历史上事,即可视其与今无涉也。或言酒类管理,将其纳入制度文化层,是否牵强。实际上,制度亦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故此议可消。今之酿酒人、卖酒人,甚或是饮酒者,了解一些历代制度,亦无害处。
即将眼光转向当代,制度层面的东西,亦有很多值得关注者。如《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如要发布广告,此法不得不遵。虽最新修订之《广告法》,将其主要内容摄入,而扬弃了其中诸多内容,然仍是一重要法规。又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十余年,虽其效不彰,却亦是该遵守的。前几年尚在讨论修改,不想近已废除,而以《食品安全法》规范之。又如多项涉及酒类的国家标准,如《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亦因有食品类之国标,故亦废除之。
当代中国之酒类管理,亦即传统所言之“酒政”,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然若追寻其历史和文化上的根源,则皆能在此前的事例中寻得某些解释。如酒类产品之卫生,未成年人饮酒之干预等方面,在民国时期,便有明确的规定,今台湾之所行者,部分渊源即在于斯。
故在言酒文化时,制度层面亦是一重要内容。非特能添谈资,即对当下,或亦有所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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