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对外债务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经营者|字号|个体工商户
实务干货|个体工商户对外债务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
2019-09-03
文/朱景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作者按:关于个体工商户诉讼地位长期以来存在一定争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对其予以明确。作者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诉讼地位、责任承担、财产保全、注销后的责任承担、执行等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总结,形成此文。望读者阅后有所裨益。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诉讼地位
《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个体工商户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一)现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参考案例:滕万兵因诉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行终12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经工商登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本案被诉的87号工伤决定确定的用人单位是庆阳市西峰区飞越家具经营部,该用人单位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滕万兵为经营者。据此,滕万兵若对87号工伤决定不服,应当以庆阳市西峰区飞越家具经营部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明确告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后,滕万兵坚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二)立法沿革
198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199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从之前的规定看,《民诉法解释》出台前,除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特例外,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问题,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立法的前后差异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字号地位的变化,但个体工商户的定位仍应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民法总则》在第二章“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规定,从立法本意看个体工商户的定位仍应是自然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字号是其在工商领域的特殊称谓,并未改变其本质。
(三)不同情形下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的诉讼地位
1.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致的,列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信息。2.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致的,经营者为当事人。4.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另,关于实际经营者的认定问题。作为相对方虽能在实际交往过程中知晓并相信实际经营者,但一旦双方存在争议,尤其进入诉讼环节,只要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相对方难以证明。故认定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实际经营者以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应看相对方主张的实际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个体工商户对外债务的承担
(一)归责原则
《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若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鉴于个体工商户属于特殊的经济主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举证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财产有别于家庭财产。
(二)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应对个体工商户对外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参考案例:田大庆、蔺建涛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90号
裁判摘要:田大庆、蔺建涛主张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天开采石厂,应由天开采石厂、钟鸣承担责任的再审请求,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天开采石厂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经营者的财产高度混同,财产在自然人名下,字号不具备法律上的拟制人格,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加之田大庆、蔺建涛明知张铁牛是天开采石厂的实际经营者,故张铁牛作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天开采石厂与田大庆、蔺建涛之间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
三、相关案例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不影响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187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是该登记业主(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即使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2月注销,但刘益作为经营者,仍然应当对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原告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参考案例:张翼鹏、张晓君与贾录、贾海借款合同纠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执复32号。
裁判摘录: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张翼鹏、张晓君与被执行人贾录、贾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张翼鹏、张晓君提供财产线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朔州中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贾录的相应财产,并向复议人即协助执行义务人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虽然在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是冻结贾录享有的财政局补偿款3000万元,而没有明确是对平鲁区占兴石料厂的补偿款,但基于平鲁区占兴石料厂为贾录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贾录对石料厂承担的是个人无限责任,且在法律上双方人格混同。石料厂因修铁路关闭而获得的补偿实际就是补偿给贾录本人的,石料厂作为受偿主体因其关闭而事实上已不存在,受偿主体只能是贾录本人。
(三)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无需另行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参考案例:霍雨河、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68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关于霍雨河是否应当被追加为(2015)佛中法执字第691号案的被执行人问题…根据空气化工公司提交的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查询资料,邦妍达经营部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者为霍雨河。霍雨河未能提交证据推翻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邦妍达经营部的债务应当以其经营者霍雨河的个人财产承担。综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执异字第9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