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资讯丨住房继承公证不能异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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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路劳改局干休所家属院的张大妈来到社区,就困扰自己多日的一桩难事求助社区,希望工作人员能给她帮忙解困。
70岁的张大妈是一位独居老人,平时靠每月1000的抚恤金生活。
张大妈说,她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和老伴共有的,自从老伴去世后她每年连交暖气费、物业费都有困难。
最近她听说他们这个老旧家属院要安装电梯,每家都要出几万元,安装电梯后费用也要增加,为此张大妈愁得睡不着觉。思来想去,张大妈决定卖掉这套房子住到女儿家里去。
张大妈有一儿一女,女儿在西宁靠打工生活,儿子在海口市工作常年不回西宁。
因为房产证上有老伴的名字,所以卖房子需有子女同意或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于是张大妈几次三番联系儿子,可是儿子就是不回来,还说让老人到海口找他、在当地做公证。儿子的做法难住了张大妈。
听完老人的述说,社区工作人员试图联系老人的儿子,但是电话怎么都打不通。于是工作人员请来社区公益律师,希望为老人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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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房产是张大妈与去世老伴的共有财产,一半属于张大妈所有,另一半由张大妈和两个子女均分;子女放弃遗产是对权利的放弃,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办理住房继承公证需要在住房所在地区本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能异地申请办理继承住房的公证。
张大妈可与两个子女协商,对不同意放弃继承权的进行补偿,补偿应该有份额,他得到应有份额后配合出售,或公证放弃继承权;
如果张大妈的儿子拒不回宁张大妈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持调解或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由张大妈支付相等份额的现金给子女,房产即归老人所有,老人就可持判决书过户或出售房产。
来 源 :青海新闻网 青海省司法厅
编 辑 :陈 妍
设 计 :隋文静、王丹、李子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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