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能否在支部兼任纪检委员?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党小建的微信群里也常常有人会议论。我在根据党内法规给这个朋友回复了之后,今天想起来又进一步查了很多资料。因其代表性、争议性都很强,所以单独再说一说。

问题0027:党支部书记能否在支部兼任纪检委员?

答:

首先,我们来遍查党内法规,从党章到《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再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等,凡与“党支部”、“纪检”等关键词相关的党内法规都查下来之后,我们很容易发现,党内法规中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且相关的党和国家机关也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正式公开的回答。

怎么办呢?我们看一个类似的问题——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能否由一人兼任?针对这个问题,同样是遍查党内法规,也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中纪委网站上,中纪委组织部曾经多次专门解释过这个问题,2015年11月时原话是这样说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中管企业纪委书记不宜兼任企业党委副书记或机关党委书记。但对于地方各级各类企业的纪委书记兼职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2020年2月时原话是这样说的“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从上述两次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的。同时,我们仔细观察“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这个结论的原因,是从权利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的。

接下来我们借用这个思考的角度,再来审视“党支部书记能否在支部兼任纪检委员?”这个问题。如果做一个“套用”的话,能否兼任的判断依据其实就是支部书记、纪检委员是否像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那样承担着“两个责任”,以及纪检委员是否对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会有监督制约的职能。要判断这一点并不难,还是要查阅党内法规——

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相关的规定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中,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监督,后面解释为“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二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另外,在不同领域党支部承担的不同任务的描述中,也分别有监督的内容,如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等。请注意,以上所有事关监督的规定,都是党支部的工作任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纪检委员的职责。同时,条例并没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方面的叙述。

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及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但没有对支部层面的监督关系进行说明。条例的第五章分两条说明了党的基层组织履行的监督职责和党员履行的监督义务。很显然,这里说的“党的基层组织”既包括基层党委、基层党总支,也包括基层党支部,但仍旧没有进一步说到纪检委员这个层面。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能够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党支部有相应的监督责任、每名党员有相应的监督义务。所以,一方面,支部委员作为党员中的一份子,是有监督义务的(请注意,是义务不是责任);另一方面,支部委员是否对支部和支部书记及其他支委有监督责任,这在党内法规里没有规定(没说有,也没说没有)。所以,基层在涉及“党支部书记能否在支部兼任纪检委员?”这个问题时,是有一定执行空间的。所谓执行空间,就是自己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定有或没有。是不是这样呢?咱们来找找案例——

案例1:2015年底,在厦门市纪委的网站上,报道了一则先进事迹,说的是厦门市司法局的27个局机关党支部由支部书记兼任纪检委员。请注意,这个做法是作为先进事迹来进行报道的,报道中说“由支部书记直接担负起抓早抓小工作落实,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提高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能力,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力度,推动司法系统纪律检查工作抓早抓小真正落实到基层”。大家推想一下,这则报道能在厦门市纪委网站发布且留存至今,说明其市纪委认可这种做法。如果中央层面有内部文件或指示不允许兼职,那么作为一个市级的纪委,对此应该掌握得比较清楚吧。

案例2:2019年初,在中纪委网站上,报道了中航集团发挥党支部纪检委员作用的事迹,其中的最重要的做法就是制发了一个《关于切实发挥党支部纪检委员作用的若干意见》,对纪检委员的职责任务、工作方式和权限、履职保障等作出规范,对加强纪检委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从文中可以看出,该事迹之所以先进,就是因为明确了纪检委员“干什么”、“怎么干”、“怎么管”的问题,并在制度中赋予了纪检委员“把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等职责。虽然报道中没有对专兼职进行说明,但既然明确了这样的监督责任,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由同一人兼任自然也就不合适了。

上述两个案例给出了“党支部书记能否在支部兼任纪检委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的两个截然相反的答案,也从这一角度佐证了前面咱们提到的基层在此问题上有一定执行空间的结论。那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党小建送您三个建议——

建议1:向上对标。我们已经很明确了在党内法规层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要看一下上级党组织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的话就按上级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的话就询问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并记录他们的反馈意见作为执行依据。

建议2:自定制度。如果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都不能给我们确定性的意见,那么在理论上,其实怎么执行都可以。但执行依旧不能随意,我们可以编制一套自己的相关制度,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规定,然后再按制度执行。

建议3:结合实际。在编制相关制度时,务必充分结合本单位实际。比如有的党支部具有完全的人财物的决策权,在权力运行上与本单位的其它党委建制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因为党员人数少才成立的党支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少监督责任的全方位制约,是有一定风险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也一样,是否需要下沉、下沉后如何行使职能,都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最后再多说一句,很多党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习惯性地会将上一层级的工作要求直接下移,认为这些规定“支部参照执行”是理所应当的。这其实是不够严谨的,除非党内法规中明确写上了“支部参照执行”这几个字,否则的话是不能直接参照的。比如今天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既然“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那么支部层面直接参照就可以了。这是不行的,除非党内法规或上级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推导论证,但不能“一刀切”地下结论。

今天的问题就回答到这里。党小建一如既往地欢迎您在留言区留下您对上述回答的质疑,我将根据您的质疑,进一步完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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