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EPC合同营改增税务筹划

Part One  营改增政策介绍

简易征收适用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遇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情形,则还是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同样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Part Two  营改增制度下EPC合同税务筹划

Part Three  改增制度下EPC合同条款设置

应税行为的约定

风险提示:应税行为未明确或不完全列举造成的适用风险

操作指引:增加应税行为类别条款。例如: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建筑服务及现代服务(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合同:建筑服务;设计合同:现代服务(勘察设计);采购合同:货物销售;租赁合同:现代服务

税率或征收率的约定

风险提示:混合销售、兼营项目中的从高适用税率风险

操作指引:

1.增加适用税率条款

2.如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项目,则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应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可能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可在合同中将不同项目的报价分开,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例,在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勘察、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施工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两者税率不同。

第二,区分勘察、设计、施工费用:一般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对勘察、设计、施工费用不加以区分,而概括为工程价款之约定,或者约定勘察、设计费用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价款中。该情形将导致无法区分属于现代服务之勘察、设计的销售额,以及属于建筑服务之施工的销售额,进而影响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计算。倘若不加以区分,建设单位以及税务机关将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要求符合《试点办法》第39条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之规定,显然将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第三,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价款、税额的分开约定

风险提示:价外费用的缴税风险

在交易合同的内容上,收取的与应税行为有联系的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存在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同条款举例: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合同变更的约定

风险提示:价外费用的缴税风险

增加根据合同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条款。如果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卖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卖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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