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钢结构工程的风险防控
钢结构具有自重小、强度高、刚性好等特点,适合用于大跨度空间结构、超高层建筑并且钢结构建筑也符合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国策。基于以上优点,钢结构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工程中。受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的拉动,我国钢结构产量快速增长,2010-2018年间,我国钢结构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3%,现今仍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2019年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这也从侧面显示出政策对钢结构工程的支持,可见钢结构工程大有发展机遇。
钢结构工程属于主体结构的一项子分部工程。虽然《建筑法》中规定承包人对于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但考虑到钢结构工艺及资质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中又规定了例外,允许主体结构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从性质上看,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同时也满足了加工承揽合同中关于产品定作的相关特点。对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和一般承揽合同相区别在实务中至关重要,如果认定其为一般承揽合同则通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成立的合同无效事由,将不再适用。
【案件索引】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再65号
从法院观点中,不难看出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可以通过工作构成不动产。因此,可以通过对钢结构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来区分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以此抗辩。
1、资质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初128号
【笔者观点】根据相关解释,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因此当纠纷出现时,通常合同中原本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将无法适用,相关权益无法主张。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当对签订合同相关单位进行详尽的调查。住建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钢结构企业承包的范围作了详细描述,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据此抗辩,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从政策角度上来看,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是当下资质管理的主要思路,应当留意。
2、承包施工范围约定不明的风险
【笔者观点】钢结构工程与一般土建工程“整体浇筑”的工程性质不同,其具有一定的“散装散拼”特点,因此钢结构工程更容易分解成不同的部分。而在工程中,不论是钢结构与土建的区分也好还是钢结构与钢结构之间的区分也好,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的又过于笼统。这就会造成对于实际须完成工程量的争议。在诉讼中只能从图纸、造价清单中寻找蛛丝马迹以期能证明实际承包范围,这种方法往往会偏离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本意。为了防范此种风险,合同双方应该在订立合同时认真结合图纸与报价清单相关信息确定好钢结构工程承包的具体范围。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逐渐复杂化,产生包括图纸深化、设计变更等其他情况,也应当及时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来避免风险。
3、钢材价格发生重大市场变化的风险
【笔者观点】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建筑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时就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施工过程中当遇到价格波动情况时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根据《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 号] 中第四条规定,“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首先在合同订立时对其中的价格幅度条款进行明确规定,如实在遇到不可预测的价格波动且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及时反馈诉求并留存过程中产生的诉求文件避免诉讼中的证据不利。
4、设计变更的风险
【笔者观点】由于钢结构定型化生产制作,其具有不可重复利用的特点。一旦设计变更发生,注定将造成已生产的钢结构报废无法使用。此种风险的关键在于对报废材料数量确认的举证上。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除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钢结构材料报废的情况外,比较好的办法是在工厂里就对钢结构按项目进行标签化管理,留存好过程资料为可能发生的工程索赔作准备。从发包人的角度上来看,一方面可以加强这方面设计变更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就与承包人约定好界面。
5、钢结构与土建工程交叉施工工期延误问题
【笔者观点】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与传统土建结构相结合。例如“劲性混凝土结构”正是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在型钢安装后绑扎钢筋再进行混凝土浇筑的一种结构。此类结构一旦当钢结构环节无法顺利施工时,就会造成整个建筑施工工期的严重延误。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除了加强土建和钢结构交叉施工的管理、深化施工方案的执行外,在施工过程中留存好能证明施工界面划分的资料如质保单、质量验收记录等等证据也格外重要。
6、钢结构施工质量安全风险
【法院观点】博雷公司将案涉钢结构搭建作业交于他人承揽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案涉项目实际由个人承揽,且在作业前未与承揽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亦未妥善协调、有效管理施工作业与经营生产现场,对电焊等危险行为疏于监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二、关于责任承担方式问题。鉴于沈连荣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条件下,擅自将他人公司的资质提供给博雷公司,据此承揽案涉项目,并安排无登高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登高作业,亦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案涉事故发生,原审法院认定博雷公司与沈连荣对菲特公司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
【法院观点】在案涉钢结构工程已被拆除,拆除之前已有受托第三方对该工程作出了“倒塌原因检测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虽然福建启光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报告,但该报告是唯一可供本案裁判所参考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据该鉴定报告之分析结论、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自2014年7月31日至9月22日四次工作联系函往来情况所反映出的涉案工程在设计、建设、隐患产生等各环节来看,西安四腾公司有对设计作出过结构性改变,如机械平台柱底钢板筏改为小件柱底钢板,双檩条改为单檩条等,且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了其他班组工人施工,加大了工程负荷,增加了事故隐患;而据前述事故鉴定报告,福建启光公司则在案涉钢结构工程的设计、焊接制作以及安装等方面均存在不满足或不符合设计需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
【笔者观点】由于我国现代建筑都是以混凝土结构为主,从事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钢结构的制作和施工技术相对比较生疏,以民工为主的具体施工人员更不懂钢结构工程的科学施工方法,导致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时常发生。防范此类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除了要严格审查钢结构单位相关施工资质外,对于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防护都应当加强控制和检查,做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对钢结构工程安全防护意识。
7、钢结构防火涂料问题
【法院观点】关于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包含防火涂料,其对本案产生什么后果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豫园锅炉公司与华宇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看,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是钢结构部分包工包料;从华宇公司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看,华宇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含防火涂料,华宇公司提供的国家相关规定也证明做防火涂料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施工;从合同价款看,防火涂料的造价明显与涉案合同价款比例不合理,违背建设工程市场规律;从华宇公司在2012年5月28日工程联系单看,王阳在该联系单上的签字,也证明了豫园锅炉公司对该事实的认可。因此,原审认定华宇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含防火涂料是正确的,豫园锅炉公司主张防火涂料包含在华宇公司承包工程范围的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钢结构耐火性能较差,不加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极限只有15分钟左右,所以钢结构一般必须经过防火处理。防火涂料是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能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用以提高被涂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种涂料。实务中,由于防火涂料在外观上是附着在钢结构上的,所以时常会出现认为其承包范围理所当然属于钢结构范畴,但其实际性质完全不属于钢结构范畴,也需要相应的资质才能施工。对于钢结构施工中防火涂料的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资质须进行详尽审查,不只是避免产生承包范围纠纷,另一方面更是为了防范工程安全风险。
8、钢结构的保修期限问题
【笔者观点】如本案中所提到,案涉钢结构并不具备屋面防水工程特性,因此其不属于屋面防水工程也就不适用5年的最长保修期限。我们不难发现,法院在判断钢结构保修期限时首先会从钢结构的使用功能性质上着手,这也是在发生钢结构保修期限争议时的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钢结构应当属于主体结构。因此其作为主体结构时的保修期限应当是设计说明中规定的年限。实践中由于质量问题的突发性以及钢结构工艺步骤繁多,常常难以在合同订立初期就进行有效约定,一般只能就具体问题紧扣钢结构使用功能性质来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座机:021 - 5382 6165
联系电话:189 6495 5737
联系人:郑玉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为顺应建筑市场行业的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工程企业合规管理和风控业务的市场需求,实现建纬所“二次腾飞”的战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合规与风控业务部,由建纬所主任助理、高级合伙人、工程总承包部主任韩如波律师兼主任,合伙人王培强律师、合伙人陈兵律师、合伙人雷涛律师为核心骨干力量组成。
业务部成立以来,遵循“控制风险、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在“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工程项目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工程项目“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业务发展和法律服务。先后参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立法修改课题的编写工作,并主持编写《"一带一路"国际工程合规与风控实务》等著作。团队为中铁建工集团、中国二十冶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山西建工一建集团、绿地建设集团、北京建工集团、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振华重工等国内知名企业提供合规与风控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好评,提高了在法律行业的知名度。
图片来源 | 摄图网
精彩回顾
◎【建纬观点】新制度下建筑工人管理中常见纠纷法律风险及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