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153人因“帮信”被依法处理
数据显示,
今年以来衡水已经有
153人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简称“帮信”)
其中
110人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
人被训诫惩戒。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帮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法律规定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来看看我市近期几起典型案例
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转卖
故城县张某在一微信群中看到有人以每张75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包括U盾、手机卡),张某为非法谋取利益,以每张500元的价格从杨某等人手中收购他人银行卡40余张,并转卖,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
张某等人均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收购手机卡并转卖获利
安国市吴甲同他人收购手机卡转卖,并发展下线吴乙等多人从事该项不法活动,收购手机卡200多张,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
涉案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武强县王某华、王某薇、王某潇三人在京工作期间,因缺钱便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共计贩卖29张,获利6300元。
三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组织多人收购贩卖银行卡
从2020年7月开始, 武邑尹某、刘某、李某组织多人办理银行卡,从下线收购、贩卖给上线,刘某共计贩卖银行卡10余套,获利数千元。尹某介绍了多名卡主,获利数千元。李某以1500元一套的价格将收来的银行卡卖价1800元,获利数千元。
该3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将自己和家人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阜城县刘某,因缺钱便将自己和家人的16套银行卡、U盾,以每套300-5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
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时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通过对上述案例和法律科普
希望大家能明白
“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
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
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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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衡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