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1.纳税人在2月提交了“三代”手续费申请,3月手续费返还到账。该纳税人应在何时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因此,该纳税人应以实际收到手续费即3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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