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中劳动者的特别问题

目前我国存在实行的工时制度有四种

1.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上述2、3、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审批方式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生活中除了我们常见的8小时工作制度外,还有很多的人从事的工作时间为“做一修一”、“做一修二”的轮班制,即一次性工作12或24小时然后休息一天或两天。这种特殊的工作制度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有一些不同于标准工作制度的注意事项。

问题一:如何确定加班费

确定加班费时对于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来说,如何举证充分有效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者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法院在审理特殊工时的案件时,会考虑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休息时间和休息场所的事实(例:门卫室、消防控制室),因此特殊工时工作的加班费用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二:职工的休假休息权难以得到保障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直接相关,由于加班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可能产生消极影响,所以我国的法规对此是加以限制的,限制的意义在于促进用人单位改进劳动组织和提高生产效率。相比标准工时制,综合计时制员工需以更长的时间来从事工作,不但不能使劳动者得到较好的休息,还减少了其家庭生活与社交生活的时间而根据规定综合计时制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越长,则意味着劳动者持续劳动不能休息的时间也越长,由此对劳动力造成的损害恐怕并不能以加班工资和调休时间所能弥补的事实上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减少加班费用的支付以维持竞争优势此外对于一些从事特殊工种(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等)的职工以及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并没有相应的特别休息和轮休规定。

问题三:职工的工资权受到侵害

不管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应获得法定的工资报酬然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往往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减少,这主要体现在加班工资上。根据综合计时制规则,劳动者没有周休日,综合计算工时后加班工资按照150%计算失去了享受200%周休日加班工资的机会而不定时工作制更是无论周休日还是法定节假日都无法享受加班工资。如此往往导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工资收人少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资收人的结果。

目前在案件处理实务中多数的法院还是主要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来直接认定双方的用工工时方式,而并不严格依照特殊用工工时需要企业登记申请的制度要求,同时目前我国特殊工时的申请各地的标准并不相同而且主要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审查并不能对劳动者形成实质的保护。

当劳动者选择特殊用工工时的工作时,一定要慎重,要主动和用工单位确认: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劳动者工作属于加班以及确认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如何休班的问题。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