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去:各单位领钱去!含涉税和会计处理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20年为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以申领稳岗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但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采用净额法的,冲减相关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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