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过劳死”的互联网公司,会死得很难看 || 深长
“劳动时间”先天地具有某种“阶级属性”。换言之,时间权力的争夺,从一开始,就是影射劳资双方斗争的一个重要场域。“劳动时间”成为公开讨论的社会议题,也就意味着社会“阶级斗争”的味道浓到了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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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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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圣经》中,工作是上帝给人的恩典之一,是一种祝福(不妨视为“福报”)。奥斯维辛大门上则写着:“劳动使你自由”。
如果脱离具体情境,上面两句关于劳动的话即使互换位置也不显违和。
我的意思是,劳动天生两种截然不同的面孔,必须在具体情境中分辨美丑,《创业史》中的劳动是劳动,《寻找家园》中的劳动,也是劳动。
先表明个态度:讲道理的话,对最近由拼多多一位员工猝死引发的互联网公司加班文化及“996工作制”网络舆论大批判,我是有所保留的——至少对其中的有些措辞有所保留。
先别忙着取关。我说了,这是“讲道理的话”。但还有一半“讲规矩的话”,是说给所有被批判而未必服气的互联网公司的:千万不要对劳动者吐槽劳动时间的意见置若罔闻,下场会很难看的。
“讲道理”跟“讲规矩”,有些时候,真不一定穿一条裤子。
02
员工劳动时间太长搞出大事情,是各种气候决定的,是迟早会来的。
人加班就会比不加班累,终会有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猝死,可能是加班直接导致的,也可能不是,但这不特别重要。不是每次出事故都会酿出这么大的舆论风暴,但事情总是从量变到质变,总有一些公司加班比另一些更厉害,至于这个公司是拼多多还是其他公司,员工是老劳模还是新菜鸟,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的情绪挤压日久,寻找着某个燃点,直到爆发。
▲1月7日,拼多多的一名男员工被送上救护车,另一名员工拍下照片,匿名传上社交网络,引发风波。图片来自脉脉。
拼多多有点冤,背后大量中国互联网公司和它比都没差;中国互联网公司也有点冤,因为它们背后大量的其他中国公司也都没差,甚至更糟;中国公司也有点冤,因为历史地看,加班文化不是当下中国独有的,“996”可能有点突出,但肯定不是最变态的。
有媒体统计,一个认真执行每周五天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员工每年平均的工作时间为2017小时;实行“大小周”(一周工作六天,下周工作五天)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员工每年平均工作时间2219小时;而一个实行“996工作制”的企业,即“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午休1小时,每周工作6天”,员工一周的工作时间就达到了66小时,一年累计有3328小时;如果实行“99超级大小周”,即(一周无休,下周工作六天)工作制,那么一周的工作时间就达到71.5小时,员工一年的工作时间有3606小时。
同样的数据,德国的是1386小时,日本的是1644小时,美国的是1779小时。
那些“996”甚至还要“超级大小周”的公司,是不是很过分?
不仅过分,可能还涉嫌“违法”。199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请看这里:2020年11月,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是多少呢?“46.9小时”。再参照《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自2001年开始,全国城镇就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从来不曾低于44小时。
也就是说,那些眼前大家觉得很不能忍的“996”以及各种加班文化,背后是中国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长期超标的历史与现实。在宏观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几乎没有被认真地执行过。要说“违法”,就太多了。
稍微关注一下中国工厂的招聘文案就会知道,很多工厂流水线招聘时,能做到按“大小周”休息,是很值得炫耀的条件。这还算比较规范的。不那么规范的职业,“超级大小周”也不稀奇。
互联网公司之外,其实有很多职业,劳动者猝死的比率肯定远远高过互联网公司员工,但受到的关注极少。
就在拼多多那位员工猝死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之后不久,一位饿了么送餐骑手猝死,受到的关注却远远不及拼多多的那位员工。送餐骑手还可以说是与漩涡中心的互联网公司有点关系,那些远离互联网公司的行当呢?
▲2020年12月21日,饿了么骑手韩某伟猝死在送餐途中,饿了么“出于人道主义”,表示愿支付2000元费用。
舆论的热情,需要死亡也带有戏剧性。与送餐骑手相比,拼多多的正式员工更符合“为了钱连命都不要”的戏剧冲突设定。
这里的关键,是员工在选择时的自由度和自主性,以及对重新选择岗位时代价的承受能力。在我看来,互联网公司员工的承受能力,不可能比那些丢掉一份工就会揭不开锅的劳动者更差。
当然,以上都是基于合法的基础上,至少形式上合法,哪怕经过狡猾的包装。
03
不是为互联网公司洗地,我也绝不认为“存在就是合理”。恰恰相反,我认为很多加班并不合理——即使合法。
但一个社会整体上的劳动时间,真不是可以用完美的标准来确认。它有显著的发展阶段性。
比如1950年的西德,年平均工作时间是2427小时。韩国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增长到10000美元这个阶段,年工作时间是在增长的,一度出现全民平均超过2800小时的恐怖景象。直到人均GDP达到10000美元之后,劳动时长才逐渐下降,目前不到2000小时。
▲2018年7月,韩国颁布法案,将法定最长工作时间从68小时缩短至52小时,却导致许多体力劳动者和临时工大量涌向监管不力的产业,并面临降薪。图片来自《卫报》。
上述数据表明,劳动时间大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有可能劳动时长会随时间增加,但在更长的时间区间里,仍然符合经济越发展工作时长越短的趋势。
这也意味着,中国现有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时长,不能脱离对中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估。而现在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出台伊始,就有争议,认为有些超前。这些争议最终并没有导致法条修改,但现实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始终没有得到很好遵守。
要避免中国企业的劳动时长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区间,可以有两个选择:在充分公开的讨论基础上,如果认为目前《劳动法》限定的劳动时间标准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完全匹配,甚至劳动时长应该更短,就应该依照《劳动法》的标准严格执法,特别是那些长期被忽视的劳动人群。否则,如果认为目前的劳动标准“超前”,就应对相应法条做出修正或者补充解释。
04
以上是讲道理。下面讲规矩。
为什么不管互联网公司有没有道理,甚至有没有冤枉,都不能对舆论吐槽劳动时间置若罔闻呢?
劳动时间成为一个全民关注的问题,历史可能比很多人以为的更短。
最早,原始人当然要劳动。有人把原始人的劳动状态形容得很田园牧歌,“每天两小时工作”,采集或狩猎,剩下时间尽情睡觉。
听起来很美。但我可以肯定,换了任何现代人穿越到原始社会,一定没心情享受每天工作两小时的悠闲,而是要操心如何能多工作一段时间。毕竟野果和野兽也不是在家门口的院子里等待采收。万一一天你发现别说两个小时,就算十个小时都无法完成KPI,你面对的可能就是“同类相食”这样毫无诗意的境地了。
农业社会的情况自然有很多变化,但总体上,关于劳动时间,仍然不是一个社会性话题。很多文学作品中的农人会抱怨生活太苦,但不见得是指“工作时间”长。你看,“只要功夫深,土里出黄金”,“昼出耘田夜绩麻,村庄儿女各当家。童孙未解供耕织,也傍桑阴学种瓜”,都是关于劳动时长的描述,总体来说,比较正面。
在前工业化时代,劳动时间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时间,较少涉及时间的社会含义。
劳动时间从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呢?
只可能是在工业革命后。工人既不是没有自由的奴隶,也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他们的劳动时长既不能完全取决于自己,却也不是全无争取的空间。
“劳动时间”先天地具有某种“阶级属性”。换言之,时间权力的争夺,从一开始,就是影射劳资双方斗争的一个重要场域。“劳动时间”成为公开讨论的社会议题,也就意味着社会“阶级斗争”的味道浓到了一定程度。
把劳动时间和阶级斗争变成显学的第一号人物,当然是马克思。在中国,每个受过完整国民义务教育的人,都不可能不了解这一点。
在《资本论》中,作为劳动过程理论的开创者,马克思将“劳动时间”看作揭示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元素。他认为,为保证尽可能地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长,以增加劳动的外延量,资本家寄希望于无限度地延长劳动日,并企图“零敲碎打地偷窃”工人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其结果是工人异化为人格化的劳动时间。
是不是熟悉的味道?
围绕劳动时间创造理论体系的思想家不止马克思一个。但没有哪一种理论比马克思的理论更深刻地影响着十数亿中国人,以至于在他们需要的时候,随时可以拿出来作为理论武器。
其后的历史,也是普通中国人都很熟悉的,熟悉到不值得详细重述。资本家们的贪婪让工人不堪重负忍无可忍,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各种罢工运动上演。19世纪30年代前后,工作日的长度开始呈现下降趋势。正是漫长的劳资关系革命和劳动权益斗争,塑造形成了今天的八小时工作制、集中制办公,个人闲暇与消费,周末等假期制度。
05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个人认为,互联网公司作为这一轮超级景气周期最大的受益者,尽管并不是惟一过度加班,也不是过度加班最厉害的雇主,仍然有必要做出表率,减少员工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同时避免将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个说法未免有些简单粗暴蛮横无理,但我说了,道理再大,也大不过“规矩”。这里关于劳动时间的“规矩”,就是马克思关于劳动时间的经典理论与中国劳动者具体感受相结合的产物。
还要指出,与很多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民间对加班文化的容忍度,也许反而是比较强的。这当然可能有儒家传统文化圈“遗毒”的关系,参见日韩的加班文化表现,同时还有这两国所没有的因素。
在中国,另一种形式的“加班”,其实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作为一种自愿的奉献而官方宣扬、鼓励的。这种“加班”说起来与马克思也有间接的关系,但更直接地来自于列宁。在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的文章中,列宁同志这样说:“共产主义劳动……是自愿的劳动,是无定额的劳动,是不指望报酬、没有报酬条件的劳动,是根据为公共利益劳动的习惯、根据必须为公共利益劳动的自觉要求(这已成为习惯)来进行的劳动,这种劳动是健康的身体的需要。”
然而这一点显然不能作为互联网公司以此为“996工作制”的存在辩护的理由。假使如此,他们所犯的错误比逼迫劳动者过度加班还要性质恶劣,那的的确确,就是一种僭越。
而对劳动者来说,还是那句话:有没有的选,才最关键。
我一个同学,在网上看到互联网公司倍感苦逼的员工们的控诉:“难道在中国就没有一家不需要996、收入体面、工作正派的公司了吗?”
他愕然道:“怎么没有,来我们公司啊。”
我这位同学,在烟草公司工作。
你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