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人,这个春节烟花爆竹怎么放,注意事项都在这里啦!
为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本着喜庆祥和,安全环保的原则,现就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县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1.销售时间。2018年2月12日至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一)。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零售。
由县安监局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颁发有效期为2018年2月12日至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一)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燃放时间。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和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县政府驻地;
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
4.车站、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5.各旅游景区、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县城商务区及10层以上高楼周围;
8.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墓。
四、限制燃放的区域
县城区:城北东至天目路,北至分水江,西至洋塘嘉苑(含)沿蒦子山至富春路中石化加油站。城南东至宝兴路,南至城南路,西至金中路。
限制燃放的区域除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燃放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事项
1.在禁、限燃放期间,除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和禁止燃放期间,遇重大节日或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事先制定燃放作业方案,报县公安局审核。燃放活动管理按照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执行。
3.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处罚。
4.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或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责任人或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教育、监督本单位人员及居民遵守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相关规定。
6.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编辑: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