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注销,已作出处罚决定还能不能执行?

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注销,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还能不能执行?
孙继承
意义在于:其一,如果处罚当事人被注销,此时处罚机关能不能直接结案?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4条内容来看,这种情况不属于结案情形,除非引用“(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其二,上述情况还能不能执行?其三,上述情况如何执行?由于执行的内容,涉及到民诉法和有关执行方面的司法文件或解释,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尽量查找了一些实践案例,一并供大家参考。
一、被处罚对象注销的,是不是必须终止执行?
不是的,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清算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如(2015)民申字第1416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华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丰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支持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再如(2006)民一终字第29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案例。
三、公司(被处罚对象)被注销后,不能以被注销公司(被处罚对象)为执行对象。
如,在(2019)川01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中,彭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道隆农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9日经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查后准予注销登记,被执行人已依法注销,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违法主体已不存在,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准予执行后发现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注销,裁定终结执行,如(2019)豫1303执895号。

四、公司(被处罚对象)被注销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行公司股东。案例可见(2019)浙0211行审42号、(2019)浙1126行审5号、(2020)川1102行审36号、(2018)辽02执复233号案。有的案件中,公司已清算注销,不同意执行公司股东,如(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63号。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恶意注销的,可商请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后再申请执行
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后,仍然申请执行公司。对于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责任的,2019年08月30日《检察日报》“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利用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该如何处理”一文也持相同观点。
案例可见(2019)浙72行审23号。
撤销注销登记的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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