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经营者将农药运到B地销售是否构成无证经营
A地经营者将农药运到B地销售是否构成无证经营
作者:冯渊博 西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本文供大家学习讨论。转载本文请勿做任何修改或调整。
A地农药经营者将农药运到B地销售,是否构成无证经营?分不同情形讨论:
1、A属于农药生产者,但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这种情况下用货车拉药到其生产场所范围之外的B地销售,不管其销售对象是经营者还是使用者,均构成无证经营农药。
2、A属于农药经营者,在A地农业主管部门取得了许可证,直接给B地有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送货,这种情况没有改变营业场所、仓储场所,不构成无证经营。
3、A属于农药经营者,在A地农业主管部门取得了许可证,但用货车将药拉到B地走村串乡去直接给使用者销售,货车实际上就是他的营业场所,但是货车明显不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7条里规定的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的各项条件。个人认为,按照《办法》第5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改变了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就相当于重新开了一家新店,那么就应该取得B地的许可证。从执法实践中来看,如果当事人在A地取得了许可证,但其并不在A地实际销售,全部采取走村串乡的方式异地销售,这样无疑会对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干扰,造成监管空白,也难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毕竟执法是维护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在实际中来看,这种走村串乡的销售方式是最容易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推向市场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公司主体,《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A地与B地同属一个大行政区域下不同的小行政区域,比如在同一省下的不同地市,持A市许可证的经营者跨区到B市向使用者直接销售农药,个人认为同样也可按照未取得许可证销售农药对待。
如果持省级许可证的A市经营者到同省的B市向使用者直接销售,那么就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需取得许可证,但仍要符合《办法》第7条中第一、二款之规定,要有相应的人员,有30平米的营业场所,50平米的仓储场所等条件。
虽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来说,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对此个人理解是,可以在取得的许可证上载明的营业场所将农药销往全国任意各地。同样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显然,在A地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到B地(不同管辖区域)拉货车向使用者销售农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
文末赞赏收入归本文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