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发出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存货发出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彭怀文
一、存货发出计量方法的税会差异分析
存货的发出,其成本计量方法有很多种,但是会计和税法分别规定或认可其中的一部分计量方法,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对比如下图:
对于存货发出的计量方法,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会计和税务相同的有3种计量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而会计上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在3种相同方法之外特别又另外规定了3种计量方法: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其中一次转销法可以视为与税务相同的3种方法中的一种。因此,会计上实际上比税务规定的方法多出了2种计量方法。
另外,通过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对于会计和税务相同的3种计量方法还是有些差异的:税务规定比较简单,没有特别限制;而会计上则有较多限制。会计上对适用3种计量方法的限制是: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虽然存在这些差异,但是实务中,由于税法无限制,因此税务上均认可会计选择的这3种存货发出计量方法,无须调整。
但是,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会计若选用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作为发出的计量方法,就与税法存在差异了。因为税法无类似规定,税法认可的还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在发出时进行一次性扣除。
二、已售存货成本结转处理的税会差异
对于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比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会计和税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存货跌价准备金方面。会计方面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则在结转已售存货成本也要一同结转;而税务方面不认可存货跌价准备,故不需要考虑存货的跌价准备。
三、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答: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但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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