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后续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技术转让后续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彭怀文
咨询提问
A单位转让药品研发的技术成果,取得转让款时已经做了无形资产处置,对方生产产品销售后,按比例给A单位分成,A单位收到这笔钱怎么记账呢,如何纳税?
彭怀文解答:
一、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以,转让取得价款和后续产品分成收入,都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手续的,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没有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手续,后续收到的产品分成收入也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技术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转让后收到的产品销售分成收入,属于技术转让的或有对价,在转让时不予确认应税收入,在实际收到或约定收款时间时根据对方销售业绩计算确认应税收入。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二)办理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填写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会计处理
(一)技术转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如有)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差额,或在借方/营业外支出)
(二)对于技术转让后收到的产品销售分成收入,属于技术转让的或有对价,在转让时不予确认,在实际收到或约定收款时间时根据对方销售业绩计算确认。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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